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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技術移民政策介紹 ZT

(2008-09-30 00:52:18) 下一個

2008年9月9日 / 最近更新 : 2008年9月10日

為了滿足一些經濟部門招聘人員的需要,法國希望更好地組織技術移民,並方便外籍公民獲得其選擇的職業。
法國駐華使館技術移民政策介紹會全文

“優秀人才居留證”發放標準摘要

“優秀人才居留證”介紹

這些政策應該在堅持移民來源國利益的基礎上促進法國的經濟、科技和文化發展。

以下是關於優秀人才居留證的法律文本簡介。

“優秀人才” 居留證
受益者
能運用自己的技能和才幹有效並可持續性地參與法國和來源國的經濟發展與文化傳播者可以提出職業計劃。

證件性質

三年有效“優秀人才居留證”,可延續。

申辦程序

申請者向法國駐各國領事館(如果申請者居住在國外)或向省警察局(如果申請者居住在法國)遞交材料。

I 法律條文

外國人入境、居留和避難法(CESEDA)第L.315.1條及下文。

II. 受益者

在法國境外居住和定期在法國境內居住的外國人可以申請《優秀人才居留證》。法國駐申請人所在國的大使,或申請人居住地的省長有權決定是否頒發該居留證。

這一製度對阿爾及利亞公民不適用,因為他們另有適用的特別協定。

III. 證件性質

優秀人才居留證允許申請人在法國從事所選擇的與其職業計劃和專業相關的任何職業。

證件持有者的家庭成員不受家庭團聚程序的限製,他們可獲得私人及家庭生活居留,允許在法國工作。

IV. 申辦程序

1. 遞交申請地點為申請人居住地

居住在國外的申請人向法國駐當地的領事館遞交居留申請,同時申請入境簽證。領事館收到後即給予唯一收條,作為收據和收到材料的憑證。

居住在法國的外國人向其居住地的警察局(法語為:préfecture)遞交申請,最遲不晚於申請人居留證到期前四個月。申請人獲得一份材料遞交證明,不作居留批準憑證。

獲得優秀人才居留證的外國人,如果來自重點援助地區的國家,應該在法國居留期間參與來源國的經濟合作和投資的某個項目,並且應該在獲得優秀人才居留證的六個月內向其居住地的警察局遞交所參與項目的計劃。

如果申請人所屬重點援助地區的國家沒有與法國簽署共同發展合作夥伴協定,申請人應該在遞交申請的同時簽署一份返回來源國的承諾書,即從獲得優秀人才居留證起在法國居留期限最多不超過六年。

2. 申請材料組成

需要遞交的材料包括申請人職業計劃介紹,簡曆,本人最高學曆證書的複印件,收入完稅證明以及申請人最近三年在居住國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領事館或警察局依據優秀人才委員會最終確定的標準(2007年12月8日政府公報公布)對申請人職業計劃做評估。如果領事館或警察局認為有必要,在與申請人麵談後再做評估。

材料審核時間為一個月。

如果經審核決定發給居留證,領事館將為申請人簽發有效期超過三個月的入境簽證,同時發給申請人一封準予發給優秀人才居留證的信件,該居留證將在申請人到法國後由居住地的省警察局頒發。

如果優秀人才居留證持有人在到法國6個月之內不按規定向其居住地警察局轉交由ANAEM開出的體檢證明,其居留證會被收回。

http://www.ambafrance-cn.org/spip.php?article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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