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往錫安

必有許多國的民前往,說,來吧,我們登耶和華的山。奔雅各神的殿。主必將他的道教訓我們,我們也要行他的路。因為訓誨必出於錫安.
正文

也談惡之三---by Peacedan弟兄

(2007-01-29 20:49:51) 下一個
第四種觀點可能最為流行,就是神給了人自由,人能選善也能選惡,最終選擇惡乃是人自由選擇的結果。這個觀點流行顯然有其重大優點,它非但解釋了惡的源頭,讓全能全善的神與這個世界的惡無關,而且還顯示出神對人的重視,因為隻有人才有自由選擇惡。所以這個觀點的長處無庸贅述。

缺點倒是好好要討論一下,看看它是否的確合乎聖經地解決了問題。聖經啟示的自由是否意味著有能行惡的選擇。約翰福音8:32說:“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自由。”8:36說:“天父的兒子若叫你們自由,你們就真自由了。”哥林多後書3:17說:“主就是那靈,主的靈在哪裏,哪裏就有自由。”這些經文體現出來的自由觀是有可能行惡的自由嗎?這些經文好像在說,合神心意的叫自由,違背神的叫不自由。能夠選擇行惡非但不是自由,反倒是不自由的表現。可以直接以神自己作個比較。神有自由嗎?開玩笑吧,神應該有最絕對的自由,神的自由是我們自由的保障啊。那麽神能行惡嗎?感覺到問題所在了吧?神不背乎自己,神決不能犯罪,可是神有絕對的自由,那麽為什麽非得有選擇行惡才叫有自由呢?這樣的自由合乎聖經啟示嗎?其實即便人們從普遍啟示中領受到的來看,自由也從來都不是為所欲為,總要受到某種程度的限製才能達到相對最自由的狀態,所以還是這個問題:為什麽能選擇行惡才叫自由呢?

其次,既然神給了自由選擇惡,為什麽又要對選擇惡進行懲罰?可能這並不是一個問題,但細想一下卻並非完全沒有意義。與既給選擇惡又不加懲罰相比,在有犯罪才算自由的前提下,到底哪個更自由?

還有,神給人做選擇的權力這個提法到底意味著什麽?嚴格考察起來,這個提法包含著同一問題的兩個方麵。一方麵,神是放棄了最終的控製權。注意,必須放棄最終的控製權才叫給人做選擇的權力。如果有限定範圍,或者結果如何還是在神更深層次的控製下,那神給人做選擇的權力這種提法不過是表麵文章而沒有實質內容罷了——講來講去,還是神在控製,神並沒有從惡的源頭上脫離下來。然而另一方麵,人有可能獲得神這樣的終極權利嗎?這跟第三個觀點就很接近了。神給人終極意義上的自由乃是設立了一個與神同等的對象,神對曆史與世界的最終發展就失去了控製權。這神還是神嗎?更何況人是被造的,就算神願意給這樣的權力,人有能力接受嗎?一邊是神一定要放權,一邊是神的權放不下來,所以說人的自由是惡產生的源頭實在站不住腳,因為這樣的自由無論從哪方麵看都不存在。

最後,即或有這樣的自由,神真的就對這世上的惡沒有責任了嗎?Edgar在書裏舉了高速駕車過山路彎道又不肯減速作例子。很難想象一個司機會不知道在山路的彎道上不減速是很容易出車禍的,但是實際上並不是每次不減速都會出車禍。所以不減速可能出車禍,也可能不出車禍。如果司機明明知道出車禍的可能性卻定意選擇不減速,結果就出了車禍,那麽司機對事故是否有責任呢?說沒有責任的我讚歎你麵對警察時的勇氣和智慧。神給人選擇惡的自由與此類似,神會不知道有選擇惡的自由人就會墮落嗎?然而神還是給了這樣的自由,結果惡就源源不斷地來了,那神對此真的就沒有一點責任嗎?本來提出這個觀點是想讓神對惡沒有責任,但是仔細分析下來卻隻能事與願違。

第四種觀點廣有市場是因為它觸及了神的主權與人的自由這個千古難題,這個問題屬於奧秘,沒有理性通得過的答案,至少沒有不先降伏於神主權下,人理性通得過的答案。(可是對於很多人來講先降伏於神的主權人就已經沒有自由了,再談兩者的關係完全沒有意義。)然而很多基督徒對神的主權與人的自由並不是這樣認識的,他們認為神的主權與人的自由可以五五對開,互相無傷大雅,相安無事。所以第四個觀點就站得住腳了。然而如上麵所分析,這是不可能辦到的。盡管表麵上看解決了問題,但實際上完全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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