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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裏子:休斯頓外交公案與愚昧及無賴

(2010-04-30 21:42:53) 下一個

中共駐美國休斯頓領事館副總領事鬱某因所駕車輛無牌,被當地警察追入領事館停車房內逮捕並毆打致傷。事發之後,中共提出抗議,可以理解;美國外交當局表示必將認真調查處理,也可以理解;不少國內外草民雀躍歡呼、拍手稱快,甚至以鬱某不曾被打死為遺憾,也可以理解。

前二者的態度之所以可以理解,是因為就事而論、以理推之,勢必如此,不如此則絕對不可理解。至於第三者的態度也在可以理解的範圍之內,那就有些不同尋常,值得中共當局深思了。該怎麽思?不言而喻,毋庸贅言。

不過,可以理解是一碼事,是否合理與明智,是另一碼事。以柞裏子之見,但凡雀躍歡呼、拍手稱快者,皆屬愚昧;以鬱某不曾被打死為遺憾者,除去愚昧之外,還得附贈“無賴”兩字。


何以言之?美國警方聲稱:事先不知道鬱某是外交官,也不知道自己違法進入中共領事館的領地。這就說明鬱某的挨打,與其身為中共官員無關(弦外之音:與其是否該打無關),而是美國警察逢“人”即打所致。替逢“人”即打的警察雀躍歡呼、拍手稱快,能不是下愚之流?以這樣的警察下手不夠重、不曾把人打死為憾,能不是無賴之徒?

之所以在“人”上加個引號,是因為竊料有人在心中暗笑:嘿嘿!什麽“人”?分明是犯罪分子嘛!


首先,犯罪分子也是“人”。其次,敢問:車上無牌是何等重大的罪惡?再其次,未曾覺察車牌丟失的可能性並非不存在,故無牌駕車者完全有可能是盜竊犯的受害人。

或曰:鬱某之罪在於無視警察鳴警、企圖逃走。據鬱方的辯解,不曾聽到警笛。鬱方的辯解或屬謊言,或屬事實。無論屬於前者還是後者,既已在車房停車,警察有打人的必要麽?沒有。


再進一步說,犯法瑣屑如交通違規,外交官一概不受製裁是國際間的慣例,隻須出身外交證件警察就得當即放人。身為外交官的鬱某難道不知?如果既知之,則絕不存在逃避的動機。由此推測,鬱某未曾聽到警笛的可能性,並非不存在。

再退一步說,即使鬱某所犯之罪罄竹難書。警察有動手打人的權利麽?據美國的法律,無有。故但凡因此案而雀躍歡呼、拍手稱快者,其實是在為“執法而犯法者”雀躍歡呼、為“執法而犯法者”拍手稱快。世界上什麽人最蠢?舍如是者莫屬。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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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全方位 回複 悄悄話 擅闖使館當然比無牌行駛嚴重得多
問題是這麽多人並不是法官,每個人都有主觀上的觀點
如果多數人罵中國領事,隻是說明中國政府官員在大家心目中的形象要遜於美國警察
我問過那些討厭警察的美國人,當然是把美國警察罵得一塌糊塗
忘記你忘記我 回複 悄悄話 哈哈哈哈,按照樓主的說法我就是一無賴,典型的看這廝挨打我就開心的主,為啥,屢屢和中領館的人打交道,那一次給過好臉色啊???
再說就算你有外交豁免權那也不能濫用啊。在國內那一套奴才主子的法則在米國可不那麽好使。活該!!
lusha 回複 悄悄話 入鄉隨俗!到了美國就該守這裏的法。無照之車,任何警察都有權攔截!何必自命不凡的拿著“外交豁免權”為己所用? 近幾年來美的中國人,素質越來越差!殺人的,砍頭的,甚麽雜碎都有,把中國人的臉都丟盡了!國家強大了,就處處高人一等?真是小人得誌!
wcnmhwl 回複 悄悄話 你的意思是說警察毆打違法者是對的, 是嗎? 你真是個弱者心態, 被人欺負了白欺負, 還要檢討自己的不是.
海外中國匹夫 回複 悄悄話 如果是有人說得“釣魚”,那就很好理解了。
luxun 回複 悄悄話 但凡雀躍歡呼、拍手稱快者,皆屬愚昧?我倒認為你才愚昧。國人對當官的以權稱霸恨之心頭。那些官車警車軍車都是霸王車。看到當官的被美國警察扁了豈能不雀躍歡呼、拍手稱快?
以鬱某不曾被打死為遺憾者,除去愚昧之外,還得附贈“無賴”兩字?你懂什麽叫“無賴”?無法無天才是“無賴”。自恃是外交官就可任意妄為才是“無賴”。尋常百姓以鬱某不曾被打死為遺憾者無非是嘴上圖個痛快罷了,和“無賴”風馬牛不相及。
wcnmhwl 回複 悄悄話 真替你感到悲哀. 很多在美國的同胞都和你一樣, 遇事總是替對方開脫, 拚命檢討自己, 逆來順受, 所以象你這樣的人可能有高學位, 高技術, 但總是混不好, 因為你自己瞧不起自己.

你拚命抨擊的中國警方, 哪怕在抓暴力罪犯時, 都隻是把對方撲倒在地, 不象你的美國偶像警察那樣打人了.

haha 回複 悄悄話 arthor, you have made an excellent point!
ITYS 回複 悄悄話 其法盲行為意識不僅此一項,更低一級錯誤的是已清楚看到警車尾隨警燈示停,居然"奪路而逃"(evade police)- 傳給警方再次嫌犯行為(repeated suspect behavior).說是更低一級錯誤是因為其致命的(probable cause),這等於不打自招明告警察我或車裏“有槍,毒。。。等等。據其自己說是"停了5分鍾,警察沒動靜,才又開上路”。真叫人哭笑不得。那有如此(bone head)沒頭腦的。你開車人心裏糊裏糊塗,反映到車行上就是猶猶豫豫的,他那是專業訓練的,看車就故摸著開車人的心理整個就是一鬼鬼祟祟嗎。那會兒他單槍匹馬,(by book)他那兒是“沒動靜”,他是匯知中心,等待(backup)"增援呢(後來的警車就是證明)。
還有一點,這位副領事說警察打了他的臉了。這警察會勾拳?怎麽就打到他的臉了?難不成在“爭持”時他麵對著警察?因為(by book)警察必須指令“嫌犯”背對警察,沒有威脅行跡後,才可接近事拷。是不是副領事轉身麵對警察“嚴詞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人員豁免權”時,遭到強行拘捕?隻有現場雙方人心裏清楚了。不過副領事說其臉,脖子,胳膊手的傷恰恰說明了警察在抗拒阻礙製服(threaten w/ force)時,所強力因對的製服部位。
總結:中方不能說有錯,正如外交部發言人所說: …中國外交部、駐美使館、駐休斯敦總領館已向美方提出嚴正交涉。我們注意到美國務院發言人表示要嚴肅看待此事,正在對事件進行調查,保護所有在美外國外交及領事人員的安全至關重要。中方敦促美方遵守《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中美領事條約》,盡快查清事件經過,追究美方當事人責任,確保中國駐美外交領事人員及館舍不受任何侵犯。我們堅決維護中國駐外外交領事人員的合法權益。
但這裏牽扯到中美文化意識差異,我們國內大家都有共識,黨是大於一切地,領導著法,指揮著槍,廉養著政府,兼代表著全體人民,祖國是母親,黨就是父親。所以要說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媒體說說,給外人看看可以。但實際的現實生活中是不可能的。大家心知肚明(傻瓜,年輕的不太理解,隻有後果自負了)。而就黨政官員心裏明的跟一麵鏡兒似的:這法律本就是為(我們)人民服務的,怎麽到休斯頓就本末倒置,要人符於它呢? 這邏輯上就亂了,不要說國內,就是走到世界各地也是說不通哦。再著了,中國自古就有“不知者不為過“。不懂法本因該就沒有過的,而且我方都到休斯頓總領館副總領事這級別上了,怎麽就為行車走路這麽一小點兒法律上意識差異,而如此羞辱?這樣想來,翻來覆去,裏裏外外,怎麽說都說不過去。說不定這些警員是別有用心,得查查呢! (一真實事情:一農民工進省城,經認識人承包了市委的雜小項目”工程“。三包兩承的後來居然開上了市委的一輛小破貨車,一日與警車相蹭,警察聽其音,觀其衣,視其車,就於爭持中押其走,農民工反嘰 – 你不睜開眼睛看看我是什麽車?警察定睛,逐放之。可問警察看到了什麽?)
美方錯在哪:從警員的心理角度看,首先他看沒有車牌的車(沒經驗,為何不超到前方再回來查一查有沒有前車牌?),心想,喓!還真沒見過沒車牌敢出來開的。…慢著,麽不成有貓膩?先示警令其打住,車開的還真鬼祟,我一人,又無法查出其出處。立馬報告請近處同事快趕來增援。不好!開逃了。還真是個典型的教科書裏描述嫌犯!會不會帶槍?還好增援也跟上了,膽壯了許多。哎喲,進樓下的車庫,可不能讓其進樓裏,否則找起來麻煩,我們的危險也大,而且公眾安全…樓裏人不會遭挾持什麽的吧?壞了,他怎麽不聽從我們的指令,竟然一下從車裏出來,麵朝我們,是靠近?他嚷嚷什麽?麵對Law還理直氣壯地,他以為他是誰?Above law? Are u kidding me, in this country no body’s above law, I don’t care who u (天王老子) are! 他手沒有槍吧?他想掏什麽?不會是槍吧?他是想搶我的槍?不能不防!我們訓練紀律是… 對!抄其麵,出其不備-Tackle… ,強製脖頸,反拷。All secured.真鬆口氣了。現在靜一下,聽他說… 什麽?什麽?外交官?這就奇怪了,按常理不會心理有鬼的呀?他為什麽要跑(run away)?當時講明了,要省多少事兒啊!得兒,無論如何先鬆拷。唉,我會有麻煩嗎?我可是照本宣科,一絲不苟的,大家夥兒都看著來著,錄像都有證奧!我天裏來夜裏去,無時無刻put my life on the line 呢!我還是三緘其口。有什麽讓律師們折騰去吧。
如果警員是這樣的心曆程,那其錯在沒有掌握好法律字麵與其精神的平衡。還是太嫩了點兒。有待時間的磨練。如果不是,那就要查查,會不會別有用心?因私偱法?

汲取的經驗:美國是一個judiciary society. 媒體再怎麽說,當事方是忌諱公開談及具體細節的,因為無疑為對方提供有懈可擊的口實。所說“一說就俗“,就是了。出口的話,要再收回來就難多了。每每看到副總領事,總領館發言人,外交部發言人的話,都叫人心裏不好受,慚愧的感覺。本來嘛,不說,少說,將來有理可進不為晚,而真是調查完不利時也可退,息事寧人不為遲。像他/她們這樣一次次如同扒光自個的衣服,越說越虧,真不成人家在暗處,我們在明處,仗還沒開,咱已是一絲不掛,讓人家橫挑鼻子豎挑眼的亮起著。真叫人不弅。不能說給中國人丟臉吧,反正覺得疙応。個人方麵國內鄉親父老來這邊兒,或這塊兒兄弟姐妹千萬記著,可不能學此例子。可不能在警察訊你時拔腿跑了。撐住腿肚子,冷靜的弄明白其說什麽呢,聽不懂就說不明白,你要能笑更好。說是伸手不打笑臉人,到那片兒都靈。要有不明規矩犯事的,千千萬萬別以不知為借口,求人原諒。因為知法是你的責任,不知就是你的錯了,還告訴別人,那不叫人家鄙視你嗎?這種時候就隻有打掉牙往肚裏咽,該罰該懲我是沒一點脾氣(為此吃得教訓不提了)。
幸福劇團 回複 悄悄話 遇事冷靜,機警,外交人員應該是特別培訓過的。
而所謂配合,協商達到自己的目標更是外交人員應該具備的。
怎麽搞得有辱自己的樣子呢?
這是個問題。
幸福劇團 回複 悄悄話 遇事冷靜,機警,外交人員應該是特別培訓過的。
而所謂配合,協商達到自己的目標更是外交人員應該具備的。
怎麽搞得有辱自己的樣子呢?
這是個問題。
littlebirds 回複 悄悄話 回複nonsenser的評論:
That is very likely.
nonsenser 回複 悄悄話 說的有道理。美國警察的小題大做由來已久。如果你看最近一期reader's digester, 那就可以說是令人發指。但我們生活在美國的人還是要了解跟警察配合是非常重要的。當然過後如果你認為警察執法失當,你可以告警察。

關於鬱領事這件事。我覺的還有一種可能。領事可能在執行秘密任務。他不能停車或不想停車。在很多間諜電影裏,你經常可以看到,間諜都盡最大的努力衝進大使館以獲得保護。不要認為鬱領事是個傻瓜。作為副領事,他應該知道他在幹什麽。至少現在看來,他達到了他的目的。

我不認為他沒聽到警笛。如果你被警察追過,你應該知道那是不可能的。隔幾條大街,你都聽得到的。
Green_sky 回複 悄悄話 Typo correction:
The victim can probably make a lot money by suing the police.
Green_sky 回複 悄悄話 The victim can probably make a lot money bu suing the police.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