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156)
中共駐美國休斯頓領事館副總領事鬱某因所駕車輛無牌,被當地警察追入領事館停車房內逮捕並毆打致傷。事發之後,中共提出抗議,可以理解;美國外交當局表示必將認真調查處理,也可以理解;不少國內外草民雀躍歡呼、拍手稱快,甚至以鬱某不曾被打死為遺憾,也可以理解。
前二者的態度之所以可以理解,是因為就事而論、以理推之,勢必如此,不如此則絕對不可理解。至於第三者的態度也在可以理解的範圍之內,那就有些不同尋常,值得中共當局深思了。該怎麽思?不言而喻,毋庸贅言。
不過,可以理解是一碼事,是否合理與明智,是另一碼事。以柞裏子之見,但凡雀躍歡呼、拍手稱快者,皆屬愚昧;以鬱某不曾被打死為遺憾者,除去愚昧之外,還得附贈“無賴”兩字。
何以言之?美國警方聲稱:事先不知道鬱某是外交官,也不知道自己違法進入中共領事館的領地。這就說明鬱某的挨打,與其身為中共官員無關(弦外之音:與其是否該打無關),而是美國警察逢“人”即打所致。替逢“人”即打的警察雀躍歡呼、拍手稱快,能不是下愚之流?以這樣的警察下手不夠重、不曾把人打死為憾,能不是無賴之徒?
之所以在“人”上加個引號,是因為竊料有人在心中暗笑:嘿嘿!什麽“人”?分明是犯罪分子嘛!
首先,犯罪分子也是“人”。其次,敢問:車上無牌是何等重大的罪惡?再其次,未曾覺察車牌丟失的可能性並非不存在,故無牌駕車者完全有可能是盜竊犯的受害人。
或曰:鬱某之罪在於無視警察鳴警、企圖逃走。據鬱方的辯解,不曾聽到警笛。鬱方的辯解或屬謊言,或屬事實。無論屬於前者還是後者,既已在車房停車,警察有打人的必要麽?沒有。
再進一步說,犯法瑣屑如交通違規,外交官一概不受製裁是國際間的慣例,隻須出身外交證件警察就得當即放人。身為外交官的鬱某難道不知?如果既知之,則絕不存在逃避的動機。由此推測,鬱某未曾聽到警笛的可能性,並非不存在。
再退一步說,即使鬱某所犯之罪罄竹難書。警察有動手打人的權利麽?據美國的法律,無有。故但凡因此案而雀躍歡呼、拍手稱快者,其實是在為“執法而犯法者”雀躍歡呼、為“執法而犯法者”拍手稱快。世界上什麽人最蠢?舍如是者莫屬。嘿嘿!
問題是這麽多人並不是法官,每個人都有主觀上的觀點
如果多數人罵中國領事,隻是說明中國政府官員在大家心目中的形象要遜於美國警察
我問過那些討厭警察的美國人,當然是把美國警察罵得一塌糊塗
再說就算你有外交豁免權那也不能濫用啊。在國內那一套奴才主子的法則在米國可不那麽好使。活該!!
以鬱某不曾被打死為遺憾者,除去愚昧之外,還得附贈“無賴”兩字?你懂什麽叫“無賴”?無法無天才是“無賴”。自恃是外交官就可任意妄為才是“無賴”。尋常百姓以鬱某不曾被打死為遺憾者無非是嘴上圖個痛快罷了,和“無賴”風馬牛不相及。
你拚命抨擊的中國警方, 哪怕在抓暴力罪犯時, 都隻是把對方撲倒在地, 不象你的美國偶像警察那樣打人了.
還有一點,這位副領事說警察打了他的臉了。這警察會勾拳?怎麽就打到他的臉了?難不成在“爭持”時他麵對著警察?因為(by book)警察必須指令“嫌犯”背對警察,沒有威脅行跡後,才可接近事拷。是不是副領事轉身麵對警察“嚴詞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人員豁免權”時,遭到強行拘捕?隻有現場雙方人心裏清楚了。不過副領事說其臉,脖子,胳膊手的傷恰恰說明了警察在抗拒阻礙製服(threaten w/ force)時,所強力因對的製服部位。
總結:中方不能說有錯,正如外交部發言人所說: …中國外交部、駐美使館、駐休斯敦總領館已向美方提出嚴正交涉。我們注意到美國務院發言人表示要嚴肅看待此事,正在對事件進行調查,保護所有在美外國外交及領事人員的安全至關重要。中方敦促美方遵守《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中美領事條約》,盡快查清事件經過,追究美方當事人責任,確保中國駐美外交領事人員及館舍不受任何侵犯。我們堅決維護中國駐外外交領事人員的合法權益。
但這裏牽扯到中美文化意識差異,我們國內大家都有共識,黨是大於一切地,領導著法,指揮著槍,廉養著政府,兼代表著全體人民,祖國是母親,黨就是父親。所以要說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媒體說說,給外人看看可以。但實際的現實生活中是不可能的。大家心知肚明(傻瓜,年輕的不太理解,隻有後果自負了)。而就黨政官員心裏明的跟一麵鏡兒似的:這法律本就是為(我們)人民服務的,怎麽到休斯頓就本末倒置,要人符於它呢? 這邏輯上就亂了,不要說國內,就是走到世界各地也是說不通哦。再著了,中國自古就有“不知者不為過“。不懂法本因該就沒有過的,而且我方都到休斯頓總領館副總領事這級別上了,怎麽就為行車走路這麽一小點兒法律上意識差異,而如此羞辱?這樣想來,翻來覆去,裏裏外外,怎麽說都說不過去。說不定這些警員是別有用心,得查查呢! (一真實事情:一農民工進省城,經認識人承包了市委的雜小項目”工程“。三包兩承的後來居然開上了市委的一輛小破貨車,一日與警車相蹭,警察聽其音,觀其衣,視其車,就於爭持中押其走,農民工反嘰 – 你不睜開眼睛看看我是什麽車?警察定睛,逐放之。可問警察看到了什麽?)
美方錯在哪:從警員的心理角度看,首先他看沒有車牌的車(沒經驗,為何不超到前方再回來查一查有沒有前車牌?),心想,喓!還真沒見過沒車牌敢出來開的。…慢著,麽不成有貓膩?先示警令其打住,車開的還真鬼祟,我一人,又無法查出其出處。立馬報告請近處同事快趕來增援。不好!開逃了。還真是個典型的教科書裏描述嫌犯!會不會帶槍?還好增援也跟上了,膽壯了許多。哎喲,進樓下的車庫,可不能讓其進樓裏,否則找起來麻煩,我們的危險也大,而且公眾安全…樓裏人不會遭挾持什麽的吧?壞了,他怎麽不聽從我們的指令,竟然一下從車裏出來,麵朝我們,是靠近?他嚷嚷什麽?麵對Law還理直氣壯地,他以為他是誰?Above law? Are u kidding me, in this country no body’s above law, I don’t care who u (天王老子) are! 他手沒有槍吧?他想掏什麽?不會是槍吧?他是想搶我的槍?不能不防!我們訓練紀律是… 對!抄其麵,出其不備-Tackle… ,強製脖頸,反拷。All secured.真鬆口氣了。現在靜一下,聽他說… 什麽?什麽?外交官?這就奇怪了,按常理不會心理有鬼的呀?他為什麽要跑(run away)?當時講明了,要省多少事兒啊!得兒,無論如何先鬆拷。唉,我會有麻煩嗎?我可是照本宣科,一絲不苟的,大家夥兒都看著來著,錄像都有證奧!我天裏來夜裏去,無時無刻put my life on the line 呢!我還是三緘其口。有什麽讓律師們折騰去吧。
如果警員是這樣的心曆程,那其錯在沒有掌握好法律字麵與其精神的平衡。還是太嫩了點兒。有待時間的磨練。如果不是,那就要查查,會不會別有用心?因私偱法?
汲取的經驗:美國是一個judiciary society. 媒體再怎麽說,當事方是忌諱公開談及具體細節的,因為無疑為對方提供有懈可擊的口實。所說“一說就俗“,就是了。出口的話,要再收回來就難多了。每每看到副總領事,總領館發言人,外交部發言人的話,都叫人心裏不好受,慚愧的感覺。本來嘛,不說,少說,將來有理可進不為晚,而真是調查完不利時也可退,息事寧人不為遲。像他/她們這樣一次次如同扒光自個的衣服,越說越虧,真不成人家在暗處,我們在明處,仗還沒開,咱已是一絲不掛,讓人家橫挑鼻子豎挑眼的亮起著。真叫人不弅。不能說給中國人丟臉吧,反正覺得疙応。個人方麵國內鄉親父老來這邊兒,或這塊兒兄弟姐妹千萬記著,可不能學此例子。可不能在警察訊你時拔腿跑了。撐住腿肚子,冷靜的弄明白其說什麽呢,聽不懂就說不明白,你要能笑更好。說是伸手不打笑臉人,到那片兒都靈。要有不明規矩犯事的,千千萬萬別以不知為借口,求人原諒。因為知法是你的責任,不知就是你的錯了,還告訴別人,那不叫人家鄙視你嗎?這種時候就隻有打掉牙往肚裏咽,該罰該懲我是沒一點脾氣(為此吃得教訓不提了)。
而所謂配合,協商達到自己的目標更是外交人員應該具備的。
怎麽搞得有辱自己的樣子呢?
這是個問題。
而所謂配合,協商達到自己的目標更是外交人員應該具備的。
怎麽搞得有辱自己的樣子呢?
這是個問題。
That is very likely.
關於鬱領事這件事。我覺的還有一種可能。領事可能在執行秘密任務。他不能停車或不想停車。在很多間諜電影裏,你經常可以看到,間諜都盡最大的努力衝進大使館以獲得保護。不要認為鬱領事是個傻瓜。作為副領事,他應該知道他在幹什麽。至少現在看來,他達到了他的目的。
我不認為他沒聽到警笛。如果你被警察追過,你應該知道那是不可能的。隔幾條大街,你都聽得到的。
The victim can probably make a lot money by suing the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