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156)
奧運會以消極參賽的罪名將幾名羽毛球運動員除名。叫好者居然不乏其人。為何而叫好?據說是因為消極參賽違背體育精神,不罰之,何以正視聽!
什麽是體育精神?
所有的體育比賽都把獎牌頒發給最終的贏家。由此可見,所謂體育精神,就是為贏得最終勝利而奮鬥的精神。
那幾名羽毛球運動員為何消極參賽?為了在複賽中取得更有利的形勢。為何要在複賽中取得更有利的形勢?為了能夠有更大的機會進入決賽。為何要進入決賽?為了贏得最終的勝利。
這是什麽精神?
這難道不正是體育精神麽!
撇開體育精神勿論,如果奧運會的賽規規定但凡消極參賽者皆予除名。那麽,因此而將消極參賽者除名,至當無疑。
如果沒有呢?
奧運會有這樣的條例麽?顯然沒有。就理論而言,不可能有這樣的條例,因為所謂消極,是無法定義的概念。就事實而言,但凡有預賽的項目,比如田徑、遊泳,預賽之中不盡全力者,屢見不鮮。可曾有過因此而除名的先例?沒有!
既然沒有這樣的規定,因此而將消極參賽者除名,就對法製精神的公然踐踏。但凡支持法製者皆當撻伐之不遺餘力,何叫好之有!
或曰:即使沒有消極參賽除名的規則,消極參賽實為不道德之舉,對不道德的行為予以懲罰,有何不可?
曰:既立下法則,就隻能以法論罰。以德論罰或以任何非法者論罰,都是亂法的表現。古人所謂“儒以文亂法”者,其意正在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