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156)
京兆,京兆尹之省稱。京兆尹,漢代官名,大致相當於今日北京市委第一書記兼市長。
張京兆者,名敞,漢宣帝時為京兆尹。成語“五日京兆”之所從出。“五日京兆”之典充分體現出張敞之心狠手辣。不過,張某人也有溫柔的一麵,另一成語“京兆畫眉”就是因其溫柔的一麵而來。
話說張敞在家為其婦(不知是大奶、二奶,還是N奶)畫眉,隱私不脛而走,一時京城長安廣為流傳“京兆眉憮”之笑談。公檢法係統忙不迭報告皇上,皇上從而責問張敞,張敞對曰:“臣聞閨房之內,夫婦之私,有過於畫眉者。”皇上聽罷,一笑置之。
什麽是有過於“畫眉”的“夫婦之私”?張敞不曾說,漢宣帝不曾問,史冊不曾點明。何為而如此?曰:不言而喻,不過一“操”字耳!
不久前南京發生“換偶”事件。當事人某甲等遭公檢法係統控以聚眾淫亂的罪名。有李銀河者挺身而出,為某甲等辯護曰:參與“換偶”事件者皆出於自願,並無受害者,何違法之有?衛道之士聞之,群起而攻李,指為道德敗壞。
其實,李銀河替某甲等所作之辯護,與張京兆之自我辯護雷同,不過捍衛“操”的權利而已。何道德敗壞之有?
衛道之士曰:No!No!張某所雲,是“婚內操”,故其“操”,是合法之“操”。李某所雲,是“婚外操”,故其“操”,是非法之“操”。豈可同日而語!
但凡作如是想者,皆未明婚姻之功能。所謂“結為夫婦”,隻是令夫婦雙方從法律上接受因“操”而可能發生的社會責任,比如,撫養子女、供養無職業之配偶等等而已,並不授予夫婦相互對操的權利。所謂“婚內操”,也得是雙方自願之時方才合情、合理、合法。否則,就情理而言,是強奸;在某些法製之下的確構成強奸罪。
要言之,“操”的合法性,並不在於婚姻之有無,而在於是否自願。隻要參與者自願,則其“操”,屬於參與者之隱私與權利,不當繩之以法。
退一步說,即使“婚外操”屬於行為有失檢點,至少與以下諸操相比,其惡判若天淵:
其一,自己在外操N奶,雇傭馬仔做替身操其大奶。
其二,殺弟兄而操弟之大奶、兄之N奶。
其三,見兒媳婦美,娶為N奶而操之。
其四,以故人之長女為小秘而操之,又娶其妹為N奶而操之。
或問:什麽混蛋流氓作如此禽獸行?
嘿嘿,還別過早下混蛋流氓的結論。
自己在外操N奶,雇傭馬仔做替身操其大奶者,有漢高祖劉邦其人。沒這人,就沒有漢代,也不會有漢族、漢語這類說法。
殺弟兄而操弟之大奶、兄之N奶者,有唐太宗李世民其人。沒這人,也就沒有“貞觀之治”,而“貞觀之治”幾乎就是“太平盛世”的代名詞。
見兒媳婦美,娶為N奶而操之者,有唐玄宗李隆基其人。唐玄宗的開元、天寶之治,也是曆史學家們津津樂道的太平盛世之一。
以故人之長女為小秘而操之,又娶其妹為N奶而操之者,有孫中山其人。辛亥革命之元勳,國黨尊之為“國父”。
既然這些大人物作如此惡劣之操而依然得以流芳百世,有那麽幾個草民搞幾次“婚外操”活動,又何礙於社會之和諧與發展,必需繩之以法而後快哉?
另說法律。國人都想要民主,但民主的前提是,服從。法律是由全社會的“人”決定的,所以每一個公民都應該遵守。因為法律製定了是為了要去遵守它的,而不是製定了來觸犯它的。既然中國有這樣的法律,作為中國公民,就應該無條件遵守,觸犯者一定要繩之以法,否則法就不是法。每個人都有不喜歡某條法律的私想,但如果每個人都提出來說應該廢除某法律,這就不是民主了,是奴性——沒有強製、沒有專政就不能服從!從楊佳弑警到馬教授換妻,我很驚訝地看到國人對這些罪犯的支持:在最民主的美國、加拿大,楊佳們決無機會這樣殺害六名警察!他們一定早就在反抗警察執行公務時被一槍解決掉了!如果是在美國,馬教授們還沒等到法院宣判什麽時,就早被學校解雇了!而且從今之後的人生充滿麻煩!連住在哪裏都可能會被社區居民抗議!要民主,就要先學會自覺服從。因為民主這個錢幣的另一麵就是絕對服從。
譬如有人說一個美女如花似玉,多麽可愛雲雲,不是說她排的氣都是芳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