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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裏子:從無權行乞所想到的

(2008-01-23 19:48:58) 下一個

 

上次回國,見過幾次行乞。一次在北京車站,行乞的是個中年婦女,像是農村來的,手上還抱著個嬰兒,不停地在等車的人群中穿梭,好像沒討著什麽錢,卻挨了不少罵。一次在地下人行通道,行乞的是個瞎子,男性,看上去四五十歲,靠牆站立,手拉胡琴,前麵有個衣裳整潔的女孩兒,坐在一張小板凳兒上,把麵前的一張高板凳當課桌,認認真真扒高凳上寫作業。高凳前放一隻塑料小桶,想是為接受施舍而備。沒招來謾罵,卻也沒看見桶裏有錢。另一次在西單圖書大廈外的報欄下,行乞者也是個瞎子,也拉胡琴,很年輕,也就二十來歲。一曲沒拉完,走來幾個凶神惡煞的城管,把他給轟走了。據國內友人說,大馬路上行乞有礙觀瞻,所以禁止。

所謂“禁止”,見諸法律?友人搖頭,表示不知。柞裏子也搖頭,不是表示不知,是表示不予讚同。以柞裏子之見,但凡淪為乞丐者,無論其淪落的原因為何,也無論其申訴的緣由有無欺詐的成分,皆值得同情,即使不願施舍,至少應該聽其行乞,不應予以幹涉。

 

今日上網,赫然在“今日美國”(USA Today)網站上看到這樣一則報道: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美國城市已經通過或醞釀通過禁止在鬧市區等地行乞的法律。立法的理由呢?居然也是有礙觀瞻。有的城市竟然立法,對行乞者為爭取憐恤而說謊作為犯罪行為。

今日美國與今日中國,竟然有如此雷同的社會現象與民情,委實令柞裏子吃了一驚。美國憲法不是賦予公民以“言論自由”權力麽?難道乞丐不能算是公民了?

接著看報道,果然有維護人權的組織認為這樣的地方法律違反了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權,也果然有某地方高等法院以此為據而判決這樣的法律無效。再接著看,卻又看到說某城市的立法被宣告無效後隨即把法律條文改頭換麵,以妨害交通為借口而重新通過。嘿嘿!真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今日中國,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今日美國,上有法,下亦有法。亦複雷同!

在久窮乍富的中國有行乞現象,不足為奇。在世界上最富足的美國也有行乞現象,雖然多少有些奇,但是不難理解。富足並不必然導致社會福利的完善,即使有完善的社會福利製度,也並不能保證杜絕行乞的現象。

難以理解是:為什麽美國近年來有越來越多的城市出現禁止行乞的要求?是因為行乞的人數增多了?還是因為社會對行乞的容忍度降低了?前者是經濟出了毛病,後者是社會出了問題。無論是因為前者還是因為後者,抑或是因為二者兼而有之,都絕不是什麽好消息,值得有關當局警惕、關注、研究、從而尋求出補救的方法。企圖依靠立法禁止,造成眼不見為淨的假象、掩蓋真實、粉飾太平,絕對是下策。在中國是下策,在美國也是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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