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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裏子:由棄女童案而想到的

(2007-09-20 22:13:44) 下一個

 

            數日前墨爾本某火車站發生一起棄女童案,出於兩個原因,案情真相迅速大白。原因之一,被棄女童身上攜帶護照。警方按圖索驥,不旋踵而探明棄女童者的身份。原因之二,疑犯薛乃印並非如張三、李四一流的等閑之輩,而是活躍於海外華人社區的太極高手,處處留有痕跡。

            既殺妻,又棄女,薛某為人之卑鄙惡齪,無可爭議。其罪惡之不可寬恕,亦無可爭議。既然如此,對於薛某其人,也就沒有多少可以思量與議論的餘地。因此,柞裏子由此案而想到的,是另外的三個問題。

            其一,薛某之妻劉安安,其見殺,是否咎由自取?

古代有這麽一個傳說:後羿善射,射遍天下無敵手。授其技於逄萌,逄萌因想成為天下第一射手而射殺後羿。

            《左傳》中有這麽一段記載:鄭將子濯孺子侵衛敗退。衛遣庾公之斯追擊。子濯孺子病,不能執弓,本以為必死無疑,得知追擊者為庾公之斯,遂轉憂為喜。其仆不解,問:庾公之斯,衛之善射者,夫子何以反而轉憂為喜?子濯孺子說:庾公之斯學射於尹公之它,尹公之它學射於我。尹公之它是正人君子,他所交往的人,也必定是正人君子。庾公之斯追及,果然如子濯孺子所料,說:我學射於尹公之它,尹公之它學射於夫子,我不忍以夫子之道反害夫子。於是,敲掉箭矢,空射四箭而退。

            孟子據《左傳》而論證:後羿之見殺於逄萌,因其自身不正,故屬咎由自取。其實,自身正,不能保證所交往者必定也正。誰還能沒有看走眼的時候?所以,子濯孺子之逃生,實屬僥幸,不屬必然。由此而反證後羿之咎由自取,未必是。

據網絡報道,劉之嫁薛,純為取得新西蘭之居留權。其婚姻,實為騙局。其騙不止於此,更公然與某有婦之夫同居。其騙還不止於此,更於征友網站詐稱已離異、無子女。如果這些報道屬實,則劉某為人之卑鄙惡齪,亦無可爭議。

            一卑鄙惡齪之徒,為一己的私利交結另一卑鄙惡齪之徒,又從而欺詐之,因此而見殺,這才是咎由自取的必然之道。

 

            其二,為取得外國拘留權而結婚的例子屢見不鮮,或歸咎於中國的窮。倘若就其表麵現象而言,言之成理,因同樣的事例在富國罕見。倘若就其內在本質而言,則未必是。內在本質為何?一言以蔽之曰:不擇手段以謀私利。如今外國比中國富有,遂走外嫁之路。明日外國不更富有,則必定轉而走其他歪門邪道以呈其難填之欲豁。心術不正的小人,絕對不會因為社會富有而成為君子。

            下藥須對症。消除貧困固然是當務之急,卻並非是杜絕“不擇手段以謀私利”之良藥。想要杜絕不擇手段以謀私利的現象,必須有可行的道德教育。什麽是可行的道德教育?以前推行的所謂“共產主義道德”教育,徹底否定發財致富之心。既不符合人的本性,也不能適應當今的形勢。當時推行之,已未見其可,其不可再行之於今日,有目共睹,不言而喻。

孔子曰:“ 富與貴,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處也。”既肯定發財致富的願望,又指出發財致富必須遵守一定的準則。於人性、於國情,兩不相違。其可行,不容置疑。孔子所謂“不以其道得之”的“道”,究竟何所指?竊以為孔子既然不曾定義,未嚐不可根據當今的需要而定義為“誠信”。

為取得居留權而結婚,是合法行徑,不能繩之以法。然而,就情理而言,屬於欺詐,故非誠信行為。從小而灌輸“不誠信而不為”的道德教育,庶幾可免於如劉某因欺詐而見殺之禍?

 

其三,被棄之女童為無辜之受害者,此亦無可爭議。不過,既然其父其母均為卑鄙惡齪之人,待其長大成人之後,有多少機會成為正人君子呢?倘若基因起決定性的作用,則其機會不敢說多。思量至此,不寒而栗。

疑犯薛某與前妻有一女,已經成人,接受電視采訪,見其人,聽其言,端端然君子也。但願其優良基因不完全來自母方。如此,則被棄女童或者亦能如其異母之姊,出汙泥而不染。不過,其異母之姊亦有令柞裏子擔憂之處:不曾結婚,卻已誕下一子。為何不待婚後再生子?不解。為何既生子有日矣而仍不婚?更不解。倘若出於基因之無視社會的通行準則,嘿嘿,能不堪其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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