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泰浩

海納百川,取他人長高求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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咀外文嚼漢字(301)日本人的 “絕活”(4)“離活”

(2023-12-04 03:29:42) 下一個

  “離活”(Rikatsu)
  在日本去“職安”(Shokuan:
職業安定所)等,
找工作叫“就活”(就職活動)。如果想改行跳槽,不管是不是體製內辭職,不管是單純轉行或者是跳槽找工作都叫“轉活”(轉職活動)。
  上次談到在日本想結婚有許多“婚介所”,有各種媒體和組織機構舉辦的“婚活”聯誼會,而想離婚的這種組織活動很少。
  日本結婚難離婚更難:如果不是“協議離婚”而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審理期限較長,所以一場離婚案件短則可能要半年左右,長可能二年左右,或者更長。結婚不容易,離婚就更難,在日本離婚是一個“馬拉鬆”競賽似的長時間程序,貿然離婚的人不多,因為離婚後的不利結果誰都不願意承擔。
  許多夫婦雖然感情破裂卻遲疑不決,難下決斷的一方居多。主要原因是慎重考慮離後的處境:擔心離婚的道路很長,害怕精神受到傷害,懼怕子女受到影響,恐對周圍帶來巨大的震動,憂慮離婚後的生活不習慣,更擔心離婚成立後所帶來的虛無感……。因此許多人“但為君故,沉吟至今”就可以理解了。
  所以日本人的“絕活”之一就是剛興起的“離活”:為離婚後的生活做準備工作。如果“婚活”是結婚可能性積極參加豐富多彩的相親活動,“離活” 則是掌握離婚調停必要知識的準備活動。   
  如:如何辦理離婚手續,離婚的調解(如果協議不能解決就要進入的程序),財產的分與(分割),慰謝料,撫慰金(或損失費),盡量收集有利證據,年金(養老金)的分割,子女親權,養育費,戶口,戶籍變更,離婚後的生活安排。

  先看史上最難的名人離婚:結婚5年不得己離婚拿破侖在約瑟芬眷戀一生
  拿破侖是一位戰爭天才,創造了舉世矚目的軍事成就,使法國成為了歐洲的霸主。在成為法蘭西國王後,親自為第一任妻子約瑟芬加冕為皇後。然而,拿破侖在情感生活上卻飽受坎坷與痛苦。盡管他深愛著他的第一任妻子約瑟芬但最終卻不得不與她離婚,並迎娶了奧地利公主瑪麗-路易莎。
  拿破侖在與約瑟芬離婚後閉門不出了整整三天,默默緬懷他們之間的愛情。離婚後,拿破侖一直充當約瑟芬的慷慨提款機,滿足她對物質享受的無盡需求,並且常常親自前往探望她。這一係列的行為顯示出拿破侖對約瑟芬的深深眷戀和憐憫。

  最容易的名人離婚:日本奧運冠軍“閃婚”又“閃離”,日本稱作“電擊離婚”。
  日本奧運冠軍、花樣滑冰名將羽生結弦通過社交媒體公布了離婚消息,多家日媒第一時間對此進行了報道。此時距離他公布婚訊,僅僅過去了105天。


  隨著時代變遷和社會發展,“閃婚”已成為新時代“潮流”,“閃婚閃離”案件逐漸增多,“閃婚”的出現對個人的婚戀觀念和行為帶來影響,“閃離”也給家庭和社會帶來一係列問題。
  在當代中國隨著社會觀念的不斷變化,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開始大膽地高調離婚,甚至“離婚辦席”正成為年輕人中的新潮流,以前也許隻是個簡單的分手飯,現在可以直接“開席”了。這種現象的出現可能有多重原因。離婚不再被視為恥辱和失敗,而是一種自由選擇和重新開始的機會。
  高調離婚的年輕人反映了當代社會對婚姻觀念的變化。傳統觀念中,離婚被視為恥辱和失敗,而現在的年輕人更加注重個人幸福感和自我實現。他們認識到婚姻並不是生活的唯一目標,離婚成為他們解決不和諧婚姻問題的一種方式。通過舉辦慶祝活動,他們表達了重新獲得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決心。
  年輕人辦席慶祝也是在彰顯自我獨立和價值觀的轉變。過去,婚姻被看作是家庭和社會目標的象征,而如今的年輕人更加注重個體的成長和追求。他們願意堅守自己的原則和價值觀,不再為了社會壓力或他人期待而選擇婚姻。舉辦席慶祝是他們向周圍宣示自己的獨立思考和對幸福的堅持。
  在日本有5個法定離婚原由:
  一、配偶一方有不貞潔行為時
  二、受配偶一方的惡意遺棄時
  三、配偶一方生死在三年以上下落不明時
  四、配偶一方有強度的精神病、沒有恢複希望時
  五、其他有持續婚姻難的重大理由時(DV(家暴)、浪費等)
  分居一定期間繼續也可成為離婚原由:婚姻期間越長需要越長的分居期間(婚姻生活的破綻)。離婚原由最多是“性格不合”。
  好在日本有NPO法人離婚相談所,各自治體有無料離婚相談所

拿破侖法典(法國民法典)
第一編 人   第六章 離婚
法國 - 拿破侖等

第一節 離婚原因
       第229條 夫得以妻通奸為理由,訴請離婚。
       第230條 妻亦得以夫通奸且於夫妻共同居所實行姘度的理由,訴請離婚。
       第231條 夫妻雙方,均得以他方對自己有重大暴行、虐待與侮辱為理由,訴請離婚。
       第232條 夫妻雙方,均得以他方受名譽刑的宣告為理由,訴請離婚。
       第233條 夫妻雙方於法定的條件下,並經過法定的考驗後,依法定的方式表示之相互的且堅定的同意離婚,充分證明他們的共同生活已不能容忍,並證明他們已有決定性的離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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