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高層表示盡快批準公約
□本報記者 許峰
9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羅幹在北京召開的第22屆世界法律大會上表示,中國政府正在積極研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涉及的重大問題,一旦條件成熟就將履行
批準公約的法律程序。 這是中國最高層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批準問題的第三次鄭重表態。
此前,2004年1月27日下午,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在法國國民議會大廳發表演講,表示一旦條件成熟,中國政府將向全國人大提交批準該公約的建議。
2004年5月,溫家寶總理訪歐期間,也表示,中國致力於盡快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不長的時間內,先後三位黨和國家領導人對此表態,說明中國對民主法治建設的高度重視。”北京一位政治學專家認為。
“公約”的外交藝術
為何一個公約會享有如此高的關注度?中國社會科學院人權研究中心副主任劉楠來研究員告訴本報記者,該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起,被統稱為“國際人權憲章”,是最重要的國際條約之一。
公約規定了公民個人所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和基本自由,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免受酷刑的自由,法律人格權,司法補救權,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開審訊權,無罪推定權,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幹涉的自由,遷徙自由,財產所有權,言論自由,結社集會的自由、參政權等。
這一公約於1976年生效,到2002年底已有149個締約國。
公約中的內容,在我國憲法中大部分已有規定。而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與公約的接軌即已開始,劉楠來研究員一直全程參與這項工作,他告訴本報記者,1980年代初,彭真委員長就提出加入公約的動議,並讓專家研究可行性,學術界一直討論比較激烈,但有關方麵一直未明確表態。
1992年,為因應當時的國際形勢,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向高層提交報告,建議及早簽署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隨即獲得高度重視。
劉楠來研究員透露,1994年後,決策層對加入兩個公約已有了初步態度,“但一直在尋找最合適的時機。”
1997年,江澤民主席訪美前夕,中國簽署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又稱《A公約》?,並於2001 年2月28日決定批準。
而後一個公約(又稱《B公約》),則簽署於1998年10月5日,這一年,是《世界人權宣言》頒布50周年。
對於這兩個時間點的選擇,劉楠來認為“充分地體現出外交藝術”。
在《B公約》簽署後,中國成立了包括外交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參加的跨部門專門工作小組,一直在為批準該公約做準備,至今已曆7年。
公約的國內準備
“按照法定程序,公約的批準,必須先由國務院提出報告,經全國人大批準,然後由國家主席簽署發布。”全國人大法律委的一位官員告訴本報記者,“如果國務院充分論證後,提交批準建議,全國人大也會比較順利通過。但現在並無具體的時間表,這要看國際大環境,選擇最合適的時機。”
羅幹在第22屆世界法律大會致詞時也提到,中國目前已批準和加入了21個國際人權公約。
那麽,加入這一公約為何需要如此長的時間準備呢?中國政法大學楊宇冠教授解釋,如果說《A公約》是授予政府某些權力的話,那麽,《B公約》的主要宗旨則是約束政府權力。因此,一般各國都先接受《A公約》,然後接受《B公約》。
一旦批準《B公約》,政府所麵臨的挑戰將不同於《A公約》,楊宇冠教授認為,《B公約》規定了締約國“立即實現”的義務,而《A公約》隻是要求締約國承擔“漸進實現”的義務。
楊宇冠教授認為,公約批準後,公安機關的保釋、羈押等權利問題就將接受更高的標準,檢察院也會加大對律師的抗辯難度,法院在刑法審判上受到更大約束。
“公約一旦批準,對中國整個司法狀況和執法人員素質,都是一個考驗。”
劉楠來研究員告訴本報記者,目前最大的焦點是“死刑”和“勞動教養”,公約規定隻有“最嚴重犯罪”才可以判處死刑,在最嚴重的犯罪中排除財產犯罪、經濟犯罪和政治犯罪,“但根據中國1997年刑法,一共規定了68種犯罪可以適用死刑,這一點和公約不一致。”
在死刑的罪名中,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有7種,危害國家軍事利益和國防利益的犯罪有14種,破壞經濟秩序的犯罪有16種,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14種,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有8種,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有5種,貪汙賄賂和侵犯財產的犯罪各有2種。
“現在中國處於轉型期,對經濟犯罪和國家安全犯罪又離不開死刑的威懾。”劉楠來研究員認為短期內大改刑法的可能性很小,“隻能是慎重使用死刑,設立更多20年、30年以上的長期刑,以逐漸減少死刑適用。現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力就是信號。”
一個可喜的消息是,我國已打算將刑事訴訟法修改列入議事日程,以使其內容和公約吻合,新華社的一篇報道中還引用專家發言稱,批準公約與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有著互動關係。公約所體現的尊重國際法律準則,尊重國際人權保障準則的精神,應當充分體現在中國的國內司法與執法活動中。
另一個焦點是勞動教養製度,這一製度存在未經法官審判決定即限製公民人身自由等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的官員告訴本報記者,勞動教養製度的修改已列入人大的立法範圍,暫定名為《違法行為矯治法》,該法的通過將有助於我國批準公約。
加入的規則
盡管各項準備一直在進行,但“中國不可能完全把國內法律修改到同公約相一致”,劉楠來解釋,“在加入時提出保留或發表解釋性聲明,這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截至2002年2月,在參加公約的149個國家中,有57個國家曾提出了保留或發表了解釋性聲明。“美國加入時提出10多項保留,有的國家甚至提出100多項保留。”
“這樣做,有利於中國盡早加入。”劉楠來認為,中國會把保留的效果限製在較小範圍內。
為給國家決策提供依據,2004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成立了“公約批約問題與實施機製研究”課題組,預計耗時3 年,係統研究中國在批約問題上的主要障礙,並提出解決辦法;另外,課題組還將提出中國的保留條款建議報告。
在公約批準後,國內能否落實呢?學術界對此頗有爭議,中國政法大學楊宇冠教授告訴本報記者,我國憲法對中國批準或加入的國際條約在國內法中的地位,一直未做明確規定,這意味著如果沒有相應的國內立法,公約仍然難以在中國的法院直接適用。
楊宇冠教授認為,這一問題已引起高層的關注,因為中國加入國際公約,“並不僅僅是政治願望,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維護本國公民權益,實施比加入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