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月留痕

愛自然,愛人生,愛夢想
正文

關於楊佳案,有幾個問題要問上海法院

(2008-11-26 07:27:06) 下一個

楊佳父親是他最近的親人,事關兒子生死大事, 法院難道不該負責把死刑判決書送達楊父家中麽,上海法院就這麽為民服務, 還要死刑犯的家屬千辛萬苦的來求一份兒判決理由 ?

家屬為什麽不能會見刑事犯人,父親見兒子, 母親保護孩子天經地義,法官幹涉是不是濫用權力,誰來監督法官?

更別提把楊佳母親強行趕到醫院治療,憑什麽隨意限製公民自由,剝奪家庭成員的知情權,團聚的權利?

楊佳在滬騎無牌照自行車而受到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江西路派出所巡邏民警詢問和盤查, 盤查是如何進行的? 楊佳因對盤查不滿,通過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多次向公安機關投訴, 他投訴的理由是什麽, 要求是什麽? 是否合法合理? 如果合法合理, 公安未予解決, 是不是公安機關失職? 公安機關應不應該對楊佳殺人案負一定的責任? 法院查清所有事實了麽?


楊佳申請傳喚薛耀、陳銀橋、吳鈺驊等證人出庭作證未獲法庭準許。 法庭拒絕被告證人出庭,理由是什麽? 沒有合法理由隨意拒絕證人作證,如何保證公正判決? 特別是,處理楊佳投訴的民警吳鈺驊,最能告訴法庭真相,這樣的當事人為什麽被拒絕出庭作證? 這樣做,使得法庭沒法了解當時的具體情況,也無法了解楊佳的殺人動機細節。 這必然會影響到法院對他的量刑, 這是不是法院濫用職權?

另一方麵,楊佳一方提出, “參與部分偵查工作的閘北公安分局的偵查人員,與本案被害人是同事,沒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進行回避,因此,所收集的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法庭采用了這些人的證人證言了麽? 如果是,理由是什麽, 被告有權利知道法庭每個重大決定的道理和法律依據,法官有義務說明, 尤其這種人命關天的案子。

判決書拒絕被告方證人出庭,允許公訴方證人出庭, 采納其證言, 卻不給出任何理由和說明, 那麽,法官們是在根據什麽判案呢?

楊佳殺人即使是罪有應得, 也應依照法律承擔責任。 不能因為他殺人而減輕法院秉公執法的義務。不然, 法院濫用司法權,後果比楊佳殺人的後果還要嚴重, 因為那涉及到老百姓對公共權力機關信任不信任,支持不支持的問題。

上海的經濟也許發達,上海法院的判決書可實在粗陋,但願上海在法治文明上能有實質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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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tatos 回複 悄悄話 有關楊佳案


來源: 蘇牧 於 08-11-26 04:57:59 [檔案] [博客] [舊帖] [轉至博客] [給我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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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佳口頭提起上訴,其父拿到一審判決書 (2008-09-09 15:40:33)
標簽:雜談
分類:法治新聞

9月8日晚上七時三十八分,本所律師與楊福生及其好友高先生一行八人前往上海。
今天早上七時零六分火車準時到達上海。我們找到住地後,我與李蘇濱、季化陪同楊福生去了閘北公安分局,李勁鬆、程海等律師準備楊佳上訴材料。隨同我們前去閘北分局的,還有高先生和另一位從外地來的劉女士。
上午九時四十分,我們一行五人到達了閘北政法大樓。政法大樓好象有四個大門,由於不熟悉情況,我們選了一個離停車點近的大門進去了。大門中間站著一位頭戴鋼盔、手持警棍的保安,我問他,這裏是不是閘北公安分局?他回答我,這是檢察院,分局在另一個大門。
順著保安所指的方向,我們找到了閘北公安分局。
公安分局大門旁站有兩個保安,也是頭戴鋼盔、手持警棍。門內傳遞室裏有三個保安。我拿出身份證和律師執業證要求登記。保安問我有什麽事,我說,我們想見分局的領導。保安又問,找領導有什麽事呀?
我隻好表明了來意,說楊佳父親想見你們領導。保安說,那你們去找信訪室吧!
我們離開時,保安拿起了電話。估計是告之了局裏。
公安分局的信訪室從大樓的另一個大門進去。到了信訪室樓下,門口也有保安。保安帶著我們過了安檢室後,上到設在二樓的信訪室。
保安讓我們先坐一會,不久一高個警官出來了。我們說了來分局的來意,警官也耐心地聽了我們的陳述。
楊福生作為楊佳的父親,既能來到了上海,到閘北分局找領導,要求他們轉達自己對無辜受害警察家屬的愧疚之情和謝罪之意,這也是符合社會的基本道德觀,屬於人之常情。
離開閘北公安分局後,我們直奔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來到法院門口時已經十時十五分。
保安問我們有什麽事,我說要找信訪室反映問題。他說,信訪室不在這裏,你們有什麽事嗎?我說,那找王智剛法官也行。保安就叫傳達室人員給王智剛打電話。傳達室人員說,要找王智剛法官還是得去信訪室。保安笑著說,是為楊佳一事吧?
法院信訪室在法院大院的另一個方向,等我們找到法院信訪室門口時,已是十時三十分了。
進入信訪室要經過安檢,安檢查出了我們隨身攜帶的照相機,警官說這是不能帶進去的。
在信訪室,負責接待的信訪員讓楊先生填了一張來訪登記表,我提交了身份證、執業證、介紹信、委托書,其他幾位也提交身份證驗證,並說了與楊福生之間的關係。
辦完這些,接待人員給刑事庭打了電話。信訪員說的是上海話,我沒能聽懂講的是什麽。
放下電話後,她說沒王法官不在辦公室,已叫人去找他了,你們先坐一會吧。
坐了十幾分鍾,另一信訪員要求我們先到樓下一間較大的接待室等,說法官不用多久就會來的。
十一時十五分,來了一男一女兩位法官。男法官問我們有什麽事,我指著楊福生說,他是楊佳父親,今天來有兩件事,一件是想要一份楊佳的判決書,另一件是希望法官同意楊福生去會見楊佳。
從談話中知道,男法官姓徐,女法官姓李。我問徐法官,您是庭長嗎?他說不是。李蘇濱問,那您是副庭長?徐法官沒有否認,隻是說,知道姓什麽就可以了。李法官也是楊佳一案的合議庭組成人員。
徐法官從我手中,要了申請書、介紹信、委托書原件(去接待室等候法官時,信訪人員將原件給回了我)去複印。他說,王智剛法官現有事,你們先等候一下,這事我們要討論。徐法官熱情的態度,使我們很感激。兩位法官隻和我們簡單說了五分鍾,就離開接待室上樓了,此時是十一時二十分。
十一時四十五分,葉建民法官與書記員下來了。他找到了一間有書桌的接待室,讓書記員給楊先生作了筆錄。
楊福生先說明了此行目的,提出了兩點要求,領取一份判決書和會見楊佳,以便征求楊佳是否同意上訴的意見。
葉建民法官對楊福生講,你在9月5日寄來的上訴狀和楊佳的信,我們在9月7日收到了。今天上午,我們有法官去提訊了楊佳,楊佳已明確表態,不希望父親參與此事。楊佳在宣判時,已口頭提出了要上訴。
我馬上問葉法官,國內媒體報道稱,楊佳當庭並沒有表示上訴呀?
葉法官沒有回答我,他把提訊楊佳的筆錄給了楊福生看。
筆錄中記載,楊佳已提起了口頭上訴,但沒有寫好書麵上訴狀,並明確表示不要父親參與此事。
葉法官針對楊福生的兩個要求,表示可以給一份一審判決書,對楊福生能否會見楊佳一事他沒有回答。
我說,按照《看守所條例》第28條規定,家屬會見楊佳不用人犯同意。葉法官反駁我道,既能楊佳不想父親參與此事,也就沒有必要會見了。
這次能拿判決書原件,能得知楊佳已提起口頭上訴情況,確實是有點出乎我們的預料。但沒有想不到的是,上海市二中法院又玩了檢察院相同的“花招”。不讓父親參與此事。
(作者: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劉曉原律師)


2。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滬二中刑初字第9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楊佳,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於北京市,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東城區前圓恩寺胡同17號,住北京市朝陽區慧忠裏407樓1單元152號。因本案於2008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現羈押於上海市看守所。

  辯護人:謝有明、謝晉,上海名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滬檢二分刑訴[2008]1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佳犯故意殺人罪,於200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8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派副檢察長袁漢鈞、代理檢察員陳宏、倪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佳及其辯護人謝有明、謝晉,證人林瑋、顧海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7年10月5日晚,被告人楊佳在滬騎一輛無牌照自行車而受到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以下簡稱“閘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以下簡稱“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邏民警詢問和盤查。之後,楊佳向公安機關投訴並提出賠償精神損失費人民幣一萬元等要求。閘北公安分局派員疏導勸解。楊佳因要求未被接受,而決意對閘北公安分局民警行凶報複。

  2008年6月26日,楊佳來滬後購買了“鷹達”牌單刃刀(刀全長29厘米,其中刀刃長17厘米)、催淚噴射器、防毒麵具、汽油、鐵錘、手套等犯罪工具。

  同年7月1日上午9時40分許,楊佳攜帶上述犯罪工具,至本市天目中路578號閘北公安分局辦公大樓門前,投擲裝有汽油的啤酒瓶引起燃燒,並趁保安員滅火之際,楊佳頭戴防毒麵具闖入閘北公安分局辦公大樓。在閘北公安分局辦公大樓底層大廳等處,楊佳先用刀砍擊保安員顧建明頭部,繼而持刀分別猛刺正在工作且赤手空拳、毫無防備的民警方福新、倪景榮、張義階、張建平的頭、頸、胸腹等要害部位,致四名民警當場受傷倒地。之後,楊佳沿消防樓梯至九樓至十一樓途中,又持刀先後猛刺、猛砍赤手空拳且猝不及防的民警徐維亞、王淩雲、李坷的頭、胸腹等要害部位,致徐維亞、李坷當場受傷倒地,並致王淩雲受傷。楊佳繼續衝上二十一樓後,又持刀刺傷正在等候電梯的民警吳鈺驊,並闖入2113室行凶,致民警李偉受傷,被在場民警林瑋等人當場捕獲。

  民警方福新、倪景榮、張義階、張建平、徐維亞、李坷雖經急送醫院搶救,終因失血性休克而於案發當日死亡。民警王淩雲、李偉構成輕傷。民警吳鈺驊、保安員顧建明構成輕微傷。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有關書證、物證和錄像資料,公安機關的《現場勘查筆錄》、《屍體檢驗報告》、《鑒定書》,司法科學技術研究所的《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被告人楊佳的供述等證據。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認為,被告人楊佳因其無理要求未被公安機關接受,攜帶犯罪工具,闖入公安機關辦公場所,持刀連續故意殺害六名民警,還致其他毫無防備的三名民警和一名保安員受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楊佳以辯護人申請傳喚薛耀、陳銀橋、吳鈺驊等證人出庭作證未獲法庭準許,訴訟程序有失公正為由,拒絕回答法庭審理中的訊問和發問;對控辯雙方宣讀或出示的證據不發表意見,也沒有為自己作辯護。

  被告人楊佳的辯護人當庭宣讀了2008年7月29日會見楊佳的筆錄,請求法庭播放了芷江西路派出所對楊佳盤查時的相關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並經法庭同意,申請法庭傳喚證人顧海奇出庭作證,據此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1、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對楊佳的盤查缺乏法律依據,且不能排除楊佳在接受盤查的過程中遭公安人員毆打的可能性,而警方對楊佳的投訴處置不當是引起本案發生的重要因素。

  2、楊佳認為,閘北公安分局警務督察支隊民警吳鈺驊對楊佳的投訴處理不當。楊欲對吳進行報複傷害,其間遭到其他被害人的阻攔。被害人的死亡是出於楊佳的意料之外,且楊佳未對保安人員實施加害。因此,楊佳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3、參與部分偵查工作的閘北公安分局的偵查人員,與本案被害人是同事,沒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進行回避,因此,所收集的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4、楊佳很有可能存在精神方麵的異常,具有精神疾病,故有必要對其精神狀態和刑事責任能力重新進行鑒定和評定。

  此外,辯護人還以楊佳案發前表現良好,到案後有一定的悔罪表現等為由,請求法庭對楊佳慎用極刑。

  公訴人答辯認為:

  1、被告人楊佳使用足以致人死亡的尖刀,朝被害人的要害部位連續刺戳,其追求的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且在被製服後聲稱“夠本”,充分表明楊佳有殺人的故意。

  2、參與本案偵查工作的閘北公安分局偵查人員,與本案沒有利害關係,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因此所收集的相關證人證言合法有效。

  3、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及參與對楊佳作精神狀態鑒定和刑事責任能力評定的人員均具有法定資質,因此,其鑒定結論具有法律效力。

  4、公安人員對楊佳騎無牌照自行車進行盤查合法有據,楊佳被盤查一節不能成為楊對被害人行凶,造成六人死亡、四人受傷的理由。

  5、楊佳以極其殘忍的手段非法剝奪六名無辜民警的生命,還致其他三名民警和一名保安員受傷,社會危害特別嚴重,且無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應予嚴懲。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佳於2007年10月5日晚騎一輛無牌照自行車途經本市芷江西路、普善路路口時,受到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邏民警依法盤查,由於楊佳不配合,被帶至派出所詢問,以查明其所騎自行車的來源。楊佳因對公安民警的盤查不滿,通過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多次向公安機關投訴。閘北公安分局派員對楊佳進行了釋明和勸導。楊在所提要求未被公安機關接受後,又提出補償人民幣一萬元。楊因投訴要求未獲滿足,遂起意行凶報複。字串4

  2008年6月26日,楊來滬後購買了單刃尖刀、防毒麵具、催淚噴射器等工具,並製作了若幹個汽油燃燒瓶。

  同年7月1日上午9時40分許,楊佳攜帶上述作案工具至本市天目中路578號閘北公安分局北大門前投擲燃燒瓶,並戴防毒麵具,持尖刀闖入該分局底樓接待大廳,朝門內東側辦公桌前打電話的保安員顧建明頭部砍擊。隨後,楊闖入大廳東側的治安支隊值班室,分別朝正在辦公的方福新、倪景榮、張義階、張建平等四位民警的頭麵、頸項、胸、腹等部位捅刺、砍擊。接著,楊沿大樓北側消防樓梯至第9層,在消防通道電梯口處遇見正在下樓的民警徐維亞後,持尖刀朝徐的頭、頸、胸、腹等部位捅刺。後楊佳繼續沿大樓北側消防樓梯上樓,在第9至10層樓梯處遇見下樓的民警王淩雲,楊即用尖刀朝王的右肩背、右胸等部位捅刺。楊佳至11樓後,在1101室門外持尖刀朝民警李坷的頭、胸等部位捅刺。此後,楊佳沿大樓北側消防樓梯至第21層,在大樓北側電梯口朝正在等候電梯的民警吳鈺驊胸部捅刺。吳鈺驊被刺後退回2113辦公室。楊闖入該室持刀繼續對民警實施加害。室內的民警李偉、林瑋、吳鈺驊等人遂與之搏鬥,並與聞訊趕來的容侃敏、孔中衛、陳偉、黃兆泉等民警將楊佳製服。其間,民警李偉右側麵部被刺傷。

3。
東方法眼原創,本文網址: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ws/200810/20081007151626.htm


一審判決書是誣陷楊佳的鐵證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上海襲警案”《一審判決書》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楊佳死刑。剛剛從 憶通:最高法院已核準楊佳的死刑!中獲悉,楊佳已被最高院核準死刑。這份建立在掩蓋真相、栽贓陷害基礎上的法律判決書,就是上海執法部門狼狽為奸、沆瀣一氣、栽贓誣陷、草菅人命的鐵證!也是當今之中國社會黑暗、政權腐朽、司法腐敗、公義淪喪的鐵證!

本博客特設“誣陷鐵證”專欄,重發被網管刪除的數篇文章,同時轉載了其他朋友的幾篇文章。這些文章對一審判決書、對凶器和襲警真相等,進行了一係列深入細致的剖析和絲絲入扣的推理,都是上海公檢法合謀陷害楊佳的罪證和鐵證,也是任何人、任何組織、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無法掩蓋、無法消滅的罪證和鐵證!

誣陷楊佳的鐵證就擺在一審判決書中,某些人可以假裝或故裝視而不見,但並不說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存在。如果關注楊佳的目的真是為了依法依理弘揚道義,那麽如此有力的鐵證和罪證為何不啟用,並充分加以利用?如果利用了,仍救不了楊佳,那隻能說明這個政權體係已經腐朽腐敗到了我們有充足的理由推翻它、打碎它的時候!

為何如此有力的罪證和鐵證擺在麵前、放在手邊,最高院還是核準了楊佳死刑,為什麽?因為正義的力量還不夠純潔、不夠強大,沒有形成力量的集結,沒有對黑惡勢力形成強大的衝擊。腐敗腐朽的是政權和體製,同時還有政權體製內外的某些人。我們這個社會不缺乏名流精英和專家人才,缺乏的是將道義固化成個人修養、納入思想、成為品質並轉化為自覺行動的名流精英和專家人才。

德義一旦滲透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思想行為中,就沒有不可戰勝的。楊佳真正到了命懸一線的時刻,在此從容要奉勸那些湊熱鬧和看熱鬧的都拿出你的良心和道義,做自己該做的能做的。如果咒罵從容、打死從容能扭轉局麵,恐怕從容出差前案情就出落石出了。看看精英名流們的作為,再看看從容博客裏的那些評論,就不難看出道義淪喪到了何種地步。政權腐敗不可怕,道義的缺失才是我中華民族最大的悲哀!

還是那句話,做自己該做的、能做的!
http://www.fatianxia.com/blog/5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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