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賀梅回美國了,她將在田納西州最大城市孟菲斯過暑假。她的父母因為沒有美國護照而無法同行。她的弟弟和妹妹也來了。這個姐弟三人組再次引起美國媒體的注意,因為賀梅就是四年前在北美華人社會轟動一時的中美奪女大戰“主角”——這個主角完全出於被動,盡管一切圍繞她展開,所有報道都把她的名字放進標題,美國甚至出台了以她命名的法案。
不知有多少人還記得前後耗時7年的賀梅案?賀梅的父母賀紹強、羅秦皆為中國公民,賀紹強1997年來美讀書,在尚未結婚的情況下,羅秦以配偶的身份獲得簽證赴美。
1999年,賀紹強因被指控性侵害一名中國女學生而被學校開除,他們在經濟、道德上處於穀底的情況下向當地基督教會求助。經教會聯絡,同年初他們將出生僅三周的賀梅寄養在美國一對基督徒貝克夫婦家中。
當年筆者在中國通過國內媒體遙觀此案,以為親生父母這樣做實屬迫不得已。等到置身美國才發現,按照此地國情,像賀家這樣的低收入家庭其實可以得到政府的一攬子補助:從母親發現自己懷孕開始,就有發給母嬰的營養補貼,每星期可領取一定量的牛奶、雞蛋、乳酪、水果等,直到孩子滿五歲止,期間母嬰看病可以申請醫療補助——這些補助無論何種國籍、種族的家庭都能獲得。
在美國,經濟困難的中國人當然有,但鮮有誰把孩子托給陌生人的。反倒有低收入家庭靠生孩子補貼家用、抵扣稅項。在北美,超過20%的華人移民接受了基督信仰,教會不但無償為社區居民提供各樣幫助,還為孩子學習中國文化開辦中文班,組織歡度中國傳統節日。當然,為了獲得免費幫助,也不乏一些“混教會”的人。
小賀梅在貝克夫婦家寄養了三個月後,當教會出麵把孩子歸還賀家時,生身父母拒絕了,理由是還沒準備好。之後,當小賀梅需要買醫療保險時,賀家再次放棄責任,將監護權轉給貝克夫婦,由其支付保險費用。
一年之後,賀家想要回孩子,這時候輪到貝克夫婦不同意了。於是雙方展開奪女大戰。法庭因賀家的遺棄行為和無經濟能力,中止其父母權利,賀家不服上訴。
期間,賀紹強大打親情牌,賀梅被改稱“賀思家”,當地華人社團成立了“賀家團圓基金”。弱勢群體、種族歧視等字眼、通過當事人的口頻現報端,要知道,孟菲斯可是民權運動領袖馬丁·路德·金牧師1968年遇刺身亡的地方。隨著案情的進展,各樣人等聚集在賀家背後,中國駐美大使館也積極介入此案。案件實質影響已完全超出一起民事訴訟的範疇,美國司法係統轉而追求政治正確。2007年1月23日,田納西州最高法院將賀梅的監護權改判給賀家。因為要負擔全部訴訟費用,貝克夫婦為了這個自己一手帶大的女孩賣掉豪宅宣布破產,搬離富人區擠在租來的房子裏。
2007年7月24日,賀梅終於回到闊別七年的賀氏夫婦身邊。
為賀家做幕後高參的人士,一方麵高調宣稱:“中國人在全世界的地位將會越來越高,通過此案,我們終於能夠在美國法庭上對強權說‘no’了。”繼而出版了一本《贏在美國》,在情緒上可算是《中國可以說不》的續集;一方麵對媒體描述,“感受到賀紹強夫婦的樸實、勤勞和對孩子、對家庭的愛,以及對事實的尊重和對正義的堅信”。
英雄莫問出處。被打造成尋親英雄的賀紹強,涉嫌簽證造假、性騷擾中國同胞的道德履曆被選擇性遺忘。然而,現實證明,對待民族主義英雄不僅要注意“莫問出處”,還必須“莫問去處”。2008年2月9日,賀家回國之後,鮮有媒體關注以下事實——
孟菲斯電視台2008年7月31日電話采訪賀紹強,賀稱全家回中國鑄成大錯,希望返回美國,貝克夫婦表示願意提供幫助。同年,賀氏夫婦離婚,母親帶著包括賀梅在內的三個孩子回老家獨立撫養,因無力負擔孩子學費向公眾求助。
英雄既然是一種不知其所來、不知其所終的產物,宛如天外飛仙,對英雄的消費也必是短期行為。當時爽過了,事後賣主不退不賠,買主也絕不會有興趣作回頭客。隻要這些教訓不被允許公開發表,買賣就總有得做;靠著一錘子買賣,也能長治久安一陣子。
回頭看看,民族曆史中的英雄越積越多,曆史消費者的鬱悶越壓越沉。那個死在孟菲斯的美國英雄馬丁·路德·金牧師,死後被曝光其在從事民權運動期間曾有招妓行為,他以自己的一生佐證了自己所傳講的道理:這世界上一個義人也沒有,每個人身上都帶著無法擺脫的罪性,靠人自己難以克服,無人例外。
一個“滿街都是聖人”“遍地英雄下夕煙”的文化,收獲的是道德滯銷、政因人廢;一種“世人皆罪”的文化,卻容許在罪人的實踐上積累起文明的成果,推動社會整體福利的改善。
賀梅再度赴美,已是14歲的少女。親生父母撫養她共四年整,其中三年父母離異。此次,親手撫養她九年的貝克夫婦被允許在飛機出口外迎接姐弟三人。無論判決如何、經濟狀況如何,缺乏戲劇性、缺乏變化的,似乎隻有站在飛機出口處的貝克一家。
PART 1) INTRODUCTION
曾經對吳征事件做出詳盡調查的曹長青最近就賀 梅撫養權一案對賀家做出了一係列質疑。然而,曹先生在沒有與賀邵強本人、賀太太及其律師作任何聯係的情況下,以“賀家夫婦的說辭可信嗎”為題提出的一係列明顯帶有偏見的疑問,其推理算不得嚴密,又完全缺乏事實的依據,其職業水準令人失望。曹在賀先生到底是13歲還是14歲上師範學校之類的問題上糾纏不休,先入為主地質疑賀家的誠實性和成熟成度,質疑他們是否有資格撫養已出生和即將出生的孩子。更令人遺憾的是,受其閱讀理解力的限製,曹先生錯誤理解了一些英文報導,並作出完全錯誤的推斷。曹先生這些推斷已經不再是質疑,而是對賀家道德人品的妄加指責。其他很多人也是如此,典型的有楓華園上寒樹的題為“機關算盡太聰明”文章,其中作者祝BAKER打贏官司,讓BAKER的正義戰勝賀家的邪惡,還有諸如安魂曲之類也指責賀家道德敗壞。從網上的討論看,幾乎無人站在賀家立場上去理解賀先生、賀太太見不到自己親生女兒的痛苦。對這樣一個關係到這個三歲女孩和整個賀家一生幸福、關係到他們的最基本人權的問題,這些極不負責任的評論顯得非常粗暴。
很多人似乎都走進了一個誤區:那就是幾乎無條件地懷疑賀家的人品,無條件地相信BAKER家是出於愛心。大家把注意力集中在金錢上,認為賀家是在占人家便宜。至於別的可能性,大家不願去考慮。在指責聲中,人們忽略了這樣一個基本事實:那就是,是賀家的親生女兒,賀家從來沒有放棄自己作父母的天賦權利,賀家一直在努力讓親生骨肉回到自己身邊,而BAKER家卻在用盡一切手段、利用賀家所處的一切困境,試圖不可逆地剝奪他們的這一權利、永久切斷與其生父母的關係。
這個簡單事實與其它的一切都毫無關係。
生兒育女是人的基本權利。骨肉團聚也是人的基本權利。即使是殺人犯也有權有自己的孩子,有權看望自己的孩子。何況無辜的賀邵強、羅秦夫婦?賀家的案子,絕不是孤立的,它的結論將有深遠的影響。它不僅關係到賀氏一家的撫養權的問題,其更深刻的意義在於處於弱勢地位的人們如何爭取生存權和人權,如何在一個不平等的社會得到基本的公正。而現實是,我們中的絕大部分人自身正處在這種弱勢地位上。如果一種不公正的結果成為美國法庭的先例(CASE LAW),受影響的將不會再是賀家。因此這是一個關係到很多人切身利益的案子,必須以認真的態度去判別,把我們的良知建立在事實之上。我們不能讓誤導性的疑問蒙蔽了對我們對人性與人權的尊重。我們需要的不是疑問和含沙射影,我們需要的是真相和基於真相的判斷。
案本身由於各種因素看起來錯綜複雜,如果隻憑隻言片語的報導,也許會讓人產生各種疑問,對這種種疑問,可能有多種不同的答案,即使曹長青等人隻願選擇其中之一。然而事實卻隻有一個。
同大多數讀者一樣,作者與賀家素不相識,然而,他們的遭遇的嚴重性使我無法滿足於在流言中無所適從。為什麽這麽多人譴責這一對失去女兒的父母,而一個美國律師在了解全部案情之後又如此堅決地支持他們呢?在賀家的求助信中有賀先生和其律師的聯係方法,按照上麵的信息,作者試探性地撥了賀先生的電話號碼,沒有遇到任何困難就直接找到了他,短暫地談了一下,感到這是一個心懷很坦蕩的人。
後來又與賀先生聯係了幾次,他即使在忙的時候都能抽時間說上幾分鍾。談到曹長青等對他們的各種攻擊,賀先生感到無奈,他說他把網上的一些評價口述給他的律師,後者對這些中國人的行為表示不解。筆者問他對某些質疑有何解釋時,他說關於事實,他可以提供相關資料,讓我自己去判斷。他同時提到曹長青、安魂曲等並未與他和他的律師聯係過。賀先生給人的印象是理智和冷靜的,比網上那些幾乎是跳起來指著鼻子罵他的人們似乎要客觀得多。他的態度非常誠懇。從通話中,從後來看到的ABC的采訪報導(錄像)中,筆者感到賀邵強夫婦的樸實、勤勞和對孩子、對家庭的愛,和一種對事實的尊重和對正義的確信。考慮到他們近三年來經受過的和正在經受的磨難,和他們所正麵對的種種非難,他們這種對人和社會的根本的信任是可貴的。同時,作者對曹、安等以新聞寫作為生的人居然未與當事人聯係就長篇大論表示不解。(曹長青一口一個“羅秦說”,卻根本沒有采訪過羅秦。
作者花了大量的時間仔細閱讀了有關的原始文件,並多次與賀先生與賀太太通話,就一些疑問向他們谘詢求證,他們都給予認真的配合,即使是再尖銳的問題都予以誠懇的回答。看到詳細的資料之後,曹長青式的憑空臆測就令人生厭了。對如此嚴肅的問題,怎麽能以那樣草率和偏見的態度對待呢?真相已使我心感不公,流言尤使我耳不忍聞。如果不把真相說出來,實在對賀家上下太不公平了,對廣大隻聽了一麵之詞的讀者也太不負責任了。所以作者要以其掌握的基本事實讓大家從一個客觀的角度看看這個案子。我不能保證能最清晰地囊括整個案件的所有要點,但我能保證所有的事實部分都經過了確認。這些事實主要是根據有關案件的原始資料,並參考了英文媒體,包括ABC的報導。本文將分為四部分。在下一部分,我們從著重從法律角度分析賀家要求的合法性。然後,我們將從道義上剖析賀家、BAKER家及部分網民,我們也將質疑美國司法的公正性。在最後,作者將對曹長青等人的所謂“推理”作簡單駁斥。
需要指出的是,很多中國人,包括作者的很多朋友,對賀家是深為同情的,很多表示將盡力幫助他們。從這些人身上,作者看到了中國人的尊嚴。
下一部分,我們將從法律角度看這個案子。STAY TUNED!
作者資料:曉,Ph.D;湖南人;最後畢業學校:明尼蘇達大學,TWIN CITIES;
國內畢業學校:北京大學,北京。
個人主頁 http://com/wiihist/justice/
案的基本事實及對曹長青等人的反質疑 (PART II)
PART 2) 賀邵強夫婦的父母權不容剝奪
2.1) 法律上賀邵強夫婦有撫養的權利, BAKER家是企圖違背親生父母的意願強占1999年2月底,通過MidSouth Christian Service介紹,BAKER家開始臨時撫養,時限為三個月。這種臨時幫助撫養小孩是MID-SOUTH的一種標準服務,賀家填了MID-SOUTH的一種叫“Interim Care Agreement and Consent Form"的長長的印刷表單。1999年4月,也就是送到BAKER家兩個月,賀家給辦了護照,5月份拿到,準備送她回中國,但一時無法實施。BAKER家得知後,於五月請了律師,以辦醫療保險為由(賀家為申請保險被拒),主動要求賀家簽監護權轉讓的文件。這時賀家是很信任、感激BAKER家的,覺得他們非常體貼人,所以就簽了有關文件。
賀家在1999年6月4日在MEMPHIS少兒法庭簽的文件是將的臨時監護權(“TEMPORARY CUSTODY”)交給BAKER家,這與收養(ADOPTION)是根本不同的。收養表示賀家主動自願地放棄作父母的權力,但賀家從未有任何意向讓人收養(ADOPT)。事實上,最初當賀家表示接受教堂幫助時,有一對想要孩子但沒有的白人夫婦提出要收養,但被拒絕了。對這一點,BAKER家是非常清楚的。在簽訂臨時監護的文件時,BAKER再三保證並不是想ADOPT。當時在場的還有教堂的KENNY YAO博士, 但並沒有法官。賀邵強(JACK)和羅秦(CASEY)兩人都在文件上簽了字。
BAKER家完全明白他們獲得的隻是臨時監護權(Ms. Baker的證詞: we realized this was a temporary custody),但他們的真正目的卻是要ADOPT。監護權取得後,
BAKER太太開始寫一本記錄,據她說此記錄的目的是怕發生什麽變化。記錄上麵的第一條記載是:“取得監護權,99-6-4”(gained custody on 6-4-99.)。1999年10月3日的記載:“他們(賀家)想知道能否下星期天帶ANNA去一天。我告訴他們不行…CASEY(羅秦)因此心神很亂,很大聲地哭。他們很快就走了。JACK(賀邵強)總是說有朋友還有教堂的一個醫生想看看ANNA,我們高訴他們她不需要看醫生,誰要看她可以到我們家來…我們感到JACK將有新動作。我們要把探望改成兩周一次…我們看出來CASEY想來得更多…JACK非常堅持和專橫…JERRY不在家時不能讓JACK來”。從BAKER太太的記錄可以看出,賀家根本無法帶女兒出BAKER家,後者實際上已經扣留了。
1999年11月,賀家即明確要求BAKER家把女兒歸還給他們,JERRY BAKER當時非常憤怒,不準他們再提這件事,他警告說BAKER太太以前流產過,如果再次流產賀家得負法律責任,他還暗示賀邵強考慮自己身份和刑案等問題。從這以後,BAKER家總是找各種借口盡量拒絕賀家去探望女兒。2000年5月3日,賀家向少兒法庭提出請求,要求將領回。第二天,也就是5月4日,MidSouth Christian Service的Dianne Chunn打電話向BAKER家報密,告訴他們賀家去法庭要了(BAKER太太的證詞)。MidSouth Christian Service是當初安排去BAKER家的組織,但此時早已應該與此無關了。由於Dianne Chunn的一個電話,BAKER家馬上找了律師。在BAKER家律師的活動下,法庭以經濟狀況和賀邵強刑事案為由拒絕了賀家的請求。
賀家最後一次見到女兒是2001年1月28日,也就是兩歲生日,當時賀先生夫婦想帶女兒到附近的照相館拍一張全家福,還說BAKER也可以一起去,然而,BAKER不允許,賀先生夫婦就堅持,結果,BAKER叫來警察把賀先生夫婦趕出來。警察並且警告賀家不得再到BAKER家來,否則會被逮捕。此後,賀家給BAKER打電話、留言,得不到回應。
賀家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於2001年4月9日,再次向法庭提出訴狀,要求領回女兒。在2001年6月6日的第一次聽證會上,主審的HORNE法官向BAKER家提出這樣兩個問題:“是否有任何書麵的收養文件;賀家是否虐待或遺棄”。當得到兩個否定的答案後,HORNE法官對BAKER說”我相信世界上沒有任何法官會讓你收養這個孩子”。BAKER家當即提出要推遲聽證會到2001年6月22日,理由是6月6日當天律師沒來。在這期間,BAKER家暗中活動,把案子轉出HORNE法官的手中,轉到了高一級的CHANCERY法庭。在那裏,主審的ALLISANDRATOS法官和BAKER的律師PARRISH是以前多年的同事。
2.2) BAKER家操縱法律程序繼續占有
2001年6月22日,在HORNE法官的法庭上,雙方都已入座,HORNE法官準備開始審理,這時PARRISH站起來宣布,此案已經由高一級法庭接手了。HORNE法官很感突然,賀家夫婦希望一下落空,簡直如晴天霹靂。賀太太幾乎當場暈倒,被攙扶著出去。
BAKER家在對CHANCERY法庭的提案中首先承認賀邵強和羅秦是的合法父母(legal parents),然後說“賀家有意和故意地拋棄了ANNE MAE HE並且從2001年1月28日起拒絕看望她達四個月之久”,提案要求永久結束賀家對的父母權(be forever terminated),將對該女性未成年人的全部監護權、控製權、指導權交給BAKER家,並將名字改為ANNA MAE BAKER。ALLISANDRATOS法官表示陳述的事實可信,因為這段時間內沒有賀家探望孩子的書麵記錄。
值得注意的是,這時賀家還沒有律師。賀家的第一個律師(DENNIS SOSSAMAN)是從2001年7月開始,由法庭指派的。賀家現在的律師DAVID SIEGEL從2002年2月16日才開始,他是出於正義感主動免費為賀家服務的,他說:“if I were independently wealthy,I would devote literally all of my time to this case, for this is preciselythe type of case that inspired me to enter law school in the first place.”。
根據法庭文件記錄和賀家現任律師SIEGEL先生說, 前任律師幾乎什麽也沒做(verylittle of anything),上法庭前沒有給賀家必要的指導,在法庭上打嗑睡。而BAKER家的律師則采取了各種手段。美國法庭法官是被動的,律師是主動的,沒有律師或沒有負責的律師顯然給賀家在後來的法庭之爭中處於極為不利的狀況。
在BAKER家的影響下,法官得到報告,認為長得不象賀邵強,所以賀先生可能不是其生父(BIOLOGICAL PARENT)---( 注意:這裏說的是是否親生,與曹長青猜測的結婚證拿不出根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據此法庭要對賀先生進行DNA檢驗。第一次安排測試是2001年10月29日,賀家拒絕了,他們出示了一個書麵申明,認為這是對他們的侮辱。後來賀先生在2001年11月17日進行了DNA測試,結果表明他是生父的機率在99%以上。
接著,BAKER家又向法庭提案:賀家可能付不起法庭費用;的護照在賀家手裏,如果讓回家,賀家隨時有可能把帶回中國;根據這些,法庭在2002年2月7日命令賀家不得與進行任何聯係,必須交出的護照,必須出示結婚證,賀家必須支付DNA測驗等費用。法庭還命令賀家交納1萬5千美元的押金(BAKER家不需要)。如果不交出護照,就要把賀家關入大牢。ABC的電視新聞拍攝了法庭的一個鏡頭:羅秦哭著說,“我不想進監獄,我隻想見到自己的女兒”,然後交出了的護照。
盡管從未聽過BAKER家作證,一切都是通過律師,法官卻表示他絕對信任BAKER家,所以他們不需要交押金。可事實上,BAKER家在1993年申請了CHAPTER 7 破產,一筆鉤銷了大量的信用卡欠賬、幾筆貸款和其他所有債務。三年多後(1997),BAKER家就買了一棟價值三十七萬七千五百美元的房子。 JERRY BAKER當時在PINNFUND USA工作,職位到了區域經理(REGIONAL MANAGER),後來這個FUND被SEC關閉了,原因是其管理層盜用了高達三億美元的投資。
2002年2月,BAKER家向法庭指控賀太太在他們家外麵,看到在窗口就喊“,我是媽”(可憐的母女)。BAKER家因此指控賀太太的情緒和精神可能不健康。據此,法庭命令賀太太進行精神檢查並向醫生交納5000美元檢查費。賀太太被迫在2002年3月8日、4月11日、4月30日進行了三次精神檢查,更下一次檢查時間未定,因為法庭指定的GOLDSTEIN醫生很忙。
BAKER家的另一個手段就是切斷賀家的經濟來源。他們追蹤那些雇傭賀家的餐館,傳訊他們到BAKER家律師的辦公室提供證詞,迫使他們解雇賀家。比如,BAKER家通過CHANCERY法庭在2002年1月28日一天就傳訊了(SUBPOENA TO TAKE DEPOSITION)賀邵強夫婦打工的兩家餐館的老板等人到BAKER的律師PARRISH的辦公室取證。
賀家還有比經濟困難更麻煩的事,那就是他們在美國的簽證問題。移民局是沒有精力去跟蹤每一個簽證失效或非法打工的人的,但有BAKER家盯著報告就完全不一樣了。BAKER家多次向移民局報告要求遣返賀家。在BAKER家的不斷舉報下,移民局在2002年4月命令逮捕賀先生,並要遞解賀家出境。如果賀家被遞解出境,那他們就幾乎毫無要回女兒的希望了,賀家於是向中國大使館求助。2002年6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寫信給田那西州和美國國務院,表明中國政府有義務保護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移民局管遣返的Robert J. Smith告訴賀邵強說,BAKER多次與他聯係要求遞解賀家,SMITH並且說:“INS而不是BAKER家有權遞解(DEPORT)人出境。BAKER家非常想把你們遣送出境,因為他們要占有你們的孩子。”
2.3) 賀邵強被指控的刑事案件
目前這個案子與案的關係在於,如果賀邵強有罪,那麽他被移民局驅逐出境的可能就非常大。除此之外,並無太多的牽連。盡管網上很多人以此批判賀先生的人品,但在幾乎所有文明國家,一個人在被定為有罪之前是無辜的。因此,在法律做出結論之前,一切過於激烈說法都是無意義的。這裏,作者隻想列出幾點事實。
齊女士是在1998年10月17日向MEMPHIS警察局打電話報告遭受賀先生的性攻擊。時間是一個星期之前,也就是1998年11月11日。MEMPHIS警方做了調查,認為沒有依據起訴賀先生,因為過的時間太長,又沒有證人和醫療檢察報告。1998年11月,發生了齊女士丈夫毆打賀先生與其懷孕的太太的案件,這起打人案件有人證,而且有賀太太到急救中心的醫療記錄。但奇怪的是,州政府在處理這件打人案時卻並未傳訊證人就撤銷了這個案子。賀家沒有得到任何補償。相反,事過5個月後,MEMPHIS在沒有新證據的情況下重新起訴並逮捕了賀邵強。
從那時開始,賀先生一直在要求法庭進行有陪審團的審判(JURY TRIAL),這個官司已經持續了四年,賀邵強被傳到法庭達二十多次,每次都是拖延,檢察官方麵勸賀先生認罪,然後就撤消告訴、不再追究。賀先生堅決拒絕。
陪審團給人定罪必須“beyond reasonable doubt",象這種沒有任何證人和證據的案子,如此懸而不決是極不尋常的。這是賀邵強律師的看法。
關於這個案子,我在後麵還會再次涉及到。
案的基本事實及對曹長青等人的反質疑 (PART III)
PART 3) 賀家的一切作為都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3.1) 賀家可以把小孩交給他人帶嗎?
很多人幾乎是厲聲斥責賀家把小孩給BAKER家帶是不愛自己的孩子。這樣簡單地結論未免太偏激了。
賀家在得到保證孩子能回到自己身邊的時候,由於某種原因,把孩子暫時交給他人
撫養完全是正常的。我們中間很多人盡管收入不低,但由於夫妻中的一方需要上學
或工作,就把小孩送回國去,甚至有人是把孩子托朋友帶回去,再托朋友帶回來。
有人要出去玩就把小孩交給鄰居家看管。或者因為要上班,把孩子交給保姆。還有,
戰爭年代很多人把孩子交給老鄉一帶數年甚至十數年。這些與賀家把給BAKER家
帶有什麽本質區別?都是因為某種原因,在確保孩子還能回到自己身邊的情況下,
把小孩交給別人帶一段時間。誰也不能100%保證孩子在這段時間內不出事,但沒有
人說這樣做就是不愛孩子。
賀家的處境比這些情況更艱難。在去BAKER家的一年裏,他們遇到了一係列遠遠
超過一般程度的困苦。賀先生有可能入獄,賀家的經濟情況極差(否則可以請保姆),
根據法庭的記錄,當時他們每月收入約五百美元;根據羅秦的醫療記錄,她當時大
量失血後,奶水嚴重缺乏營養;在這種情況下,是MID-SOUTH CHRISTIAN SERVICES
的教堂人士主動提出可以幫忙找到好心人帶孩子一段時間。MID-SOUTH的這種服務並非專為賀家而設,而是一種標準的慈善活動(否則賀家怎麽可能想得到把孩子交給別人帶?),這個服務有一個長長的叫“INTERIM CARE AGREEMENT AND CONSENT FORM”的 印刷表單,從 這個表單看賀家並非直接與BAKER家簽訂協議,他們隻是與教堂簽約將孩子給教堂,估計教堂再單獨與BAKER家簽了協議。因此賀家當時把孩子暫時交由他人撫養看來是完全可靠安全的。在挑選孩子的撫養人上,賀家是經過了仔細衡量,才選擇BAKER家的,盡管這個選擇最後證明是個錯誤。
1999年10月,賀邵強找到了一份工作,經濟有所好轉,他們就開始要把女兒接回來。然後就一直在為此事在逆境中掙紮,期間有很多人勸他們放棄算了,可是他們沒有。如果他們選擇放棄女兒,他們現在的生活也許會平靜得多,但他們義無反顧地選擇了要女兒,並且從未在這一點上猶豫、退縮過。這還不能說明他們愛自己的孩子?正如他們所說,這可是他們的第一個孩子啊。
3.2) 賀家有權再生小孩嗎?
幾乎所有指責賀家的人都認為他們這麽窮又生了小孩是不應該的。這種說法是非常危險的。
生小孩是賀家夫婦的事,是他們的基本權力,是他們人生計劃的一部分,要生幾個,甚麽時候生,別人根本無權過問。賀邵強已經三十七歲,完全有充分的理由再要孩子。況且,賀家生第二個小孩是他們經濟已經好轉的時候。各位的父母過去月收入可能不到二十美元,遠比賀邵強當時的收入低,但也有權生育平均兩個以上的子女。如果按照那些指責賀家生多了的人的邏輯,那美國人就可以認為中國人全是多餘的:收入隻有一千美元一年,生甚麽?!BAKER家要強行收養的理由之一正是賀家沒有經濟能力。
1970--1980年代,美國人把印第安人的小孩的80%以類似的理由從他們父母身邊強行帶走送到寄宿學校,這在印第安人看來是種族滅絕,事實也正是如此,今天美國能說本民族語言的印第安人已經隻有三十萬。
寒樹因此質問賀先生是否愛他太太。這簡直是可笑的,生孩子是夫妻兩個人的事,難道寒樹太太生孩子是被強加的嗎?按照寒樹的邏輯,他也應該去問一下他父親,生他的時候掙幾十大洋,能讓他媽媽每天吃雞嗎?如果不是,又說明什麽?是不是
要剝奪他父親的父權?
3.3) BAKER家是善類嗎?
我們無從得知BAKER家是否對好。我們隻知道BAKER家想單獨地占有,讓她永久地與其親生父母割斷一切關係,不與她父母見麵,不與她的親弟弟一起玩耍。這絕對不是愛,愛是給予,BAKER家要的是一種對的絕對的控製與占有,是要徹底剝奪她與親人團聚的人性固有的需求。占有是一種自私的行為,剝奪則是一種極度自私的行為。自私的人隻會從自己的角度考慮,而不會替別人著想。美國高比例的家庭兒童性侵犯率,冠冕堂皇的教堂人士對兒童的性侵犯就是這種極度自私的表現。
我們甚至不能肯定JERRY BAKER是否有侵害的行為。現在BAKER家突然搬走,不知去向,連電話都不公開,他們在逃避甚麽、掩蓋什麽?我們不能不替小擔憂。
有人說BAKER家帶這麽久,花了錢出了力,所以有資格作她父母。這種說法是荒唐的。請問一下花多少錢就可以強養別人的子女呢?賀邵強最初要領回時,BAKER出價三千美元,要買下這個孩子。難道、與她父母的骨肉關係在BAKER眼中就值三千美金?
BAKER家種種欲置賀家於死地的作法,包括暗示賀太太與恐怖主義有關等,說明他們決非善類。正如Michael G. Ryan所說的,這些行為說明BAKER夫婦是惡毒、自私和殘忍的人(vicious, selfish and cruel)。
3.4) 賀家神經質嗎?
賀邵強在美國讀了英語和信息係統兩個學位,在國內是重慶大學的教授,是教育程度很高的人。從作者與他的交談和EMAIL聯係來看,他是非常通情達理而且很誠懇的一個人。作者無法跟JERRY BAKER聯係,因為他們搬走後,連賀先生都不知他們去哪了。從學曆來看,JERRY BAKER和其太太隻有高中和高中以下文化程度。這樣的教育水平,在美國是非常低下的。
賀家一直是試圖與BAKER家好好溝通的,但後者卻是那樣不近人情、不擇手段。最後,賀家被逼得實在無路可退,才訴諸法律,然而對貧窮的人來說,法庭也是如此的冷酷。
賀家夫婦現在心情如何呢?各位有孩子的如果能設身處地想一下就可以理解了,自己的孩子被別人扣壓、不知去向該是何等地心焦。對賀太太說為了孩子可以不惜一切的話我是完全相信並理解的,這是一種偉大的、天然的母愛。我想賀家夫婦現在對當初把托付給BAKER家一定是追悔萬分,可是善良的人又怎能一眼看出別人的禍心呢?就象楊百勞無法知道自己是簽下白毛女的賣身契一樣,賀家也無法看出BAKER家的計劃或可能的變化。
中國政府是保護中國公民的。正如中國大使館李瑞佑總領事在給田那西州和美國國務院的信中所言,中國政府有義務保護其公民的權益。大使館並且幾次打電話給賀家,提供谘詢。李瑞佑總領事於2002年8月15日直接寫信給主審的ALLISANDRATOS法官,強調根據中美領事協定第24條,中國政府有義務並且有權在美國法庭保護中國公民的權益,要求該法官公正地處理此案。這封信是大使館主動寫的,賀家事先都不知道。
如果類似的事件發生在古巴等國家,那裏的人民會象在ELIAN案中一樣,遊行抗議,給美國政府施加壓力,直到父親接回孩子。同是中國人,我們應該在困難痛苦的時候互相關心。即使不能關心,也沒有必要再去對困苦中的同胞落井下石甚至幸災樂禍吧?很多美國人,包括賀家現在的律師和一些美國媒體,都是同情賀家,堅決反對BAKER家強占的。這一點說明,人的良知和正義感是不分種族而普遍存在的。
為什麽有些中國人對自己的同胞如此刻薄?難道海外的某些中國人還真保持了 文革的一些遺風,以鬥人為樂趣?有些指責賀家的話,如寒樹斷定賀家是想靠女兒拿綠卡等,邏輯是那麽扭曲和醜惡,簡直不可思議!如果孩子能幫著拿綠卡,賀家出生在案官司之前的二兒子不行嗎?這樣指責賀家的人會想得那麽“歪”,正好說明他靈魂的陰暗和醜陋。
意外收場不意外。
賀紹強不是一個合格的父親,但賀梅母親還是合格的。
美國讓賀梅回到親生父母身邊,然後讓事實來證明賀紹強不合格也很好嘛。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你們在道德上可以譴責,可以表示不滿,可以罵他是人渣,可以說賀梅在Baker家會成長的好得多,也可以說將來賀梅長大後會認清他這個爸爸確實不配做父親,不管你們怎麽說,這是他的小孩,這是底線。什麽時候可以剝奪別人的父母權,我隻能說美國太寬容了,就像美國死刑很少一樣,我們也可以說對罪犯太寬容了。但這就是美國法律,不是政治,也不是道德,也不是對小孩不負責,也不是因果報應。這就是對父母權的認可,這是這個社會的底線,不能輕易剝奪一個人的父母權,就像不能剝奪人的選舉權,生命權一樣。這不是對小孩的最佳選擇,但這是社會的底線,為什麽就不能明白呢?
小孩子長大的一天,會決定她要不要剝奪父母權的。孩子還小的時候,任你們這些大人怎麽擺布都隻能接受。等她長大獨立的那天,會決定她還認不認父母的。
父母權天生無法剝奪,那是中國式的幻想。就算法律上剝奪不了,孩子感情上遲早會剝奪的。出來混都是要還的,當初欠下孩子的,有一天,都是要加倍還回去的。
你是否為人父母?你說說,把3周大的小賀梅送給陌生人養,3個月人家要送回他不要,在法律上那是什麽?他的父母權是別人剝奪的麽?
這次的判決,影響深遠,美國法律離justice越來越遠,離政治越來越近。
對的可能是壞的,錯的反而可能是好的。但法律隻講對錯。收起你的邏輯,好好讀幾本法律書。
他們離婚,對小孩造成傷害,甚至對小孩的長期忽視導致小孩成長障礙,都不能成為剝奪父母權的理由。
不知道你想說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