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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談政府的控製和強迫

(2011-04-29 20:03:11) 下一個

有人說,多元文化主義是政府有強迫鼓勵的行為,與自由選擇背道而馳!

這裏先不談對於多元文化的尊重和寬容與多元文化主要的差別,因為這個與本文主題關係不大。

我這裏想談的是政府的控製和強迫

極端的自由主義者、無政府主義者和右派們常常會說,政府不應該強迫任何事物。因為強迫了就會限製人民的自由。還說:最好的政府是控製最少的

這些話聽起來好像有道理。但實際上問題很大。

首先,政府是幹什麽用的?

一般的回答是,政府是用來管理社會和國家的日常運行的。

那麽,如果沒有任何控製或者強製行為,政府如何管理社會和國家?

政府的控製和強製行為多了:從收稅到交通燈都有---收稅不強製行嗎?法律不強製會有人遵守嗎?就連現代西方民主國家所提倡的的言論、新聞和出版自由,不也是由其憲法所規定、所強製的嗎?

如果現代的政府不強迫鼓勵的話,我們能有自由選擇言論、新聞和出版自由的選擇?我們恐怕都得回到專製時期誰的拳頭大誰說了算的年代去。。。

同理,現代政府如果不強迫鼓勵多元化的話,我們都隻有主流文化可選---因為它最強大,最容易把別的弱勢文化給淹沒和消滅掉。。。

所以,否認政府需要有某種控製或者強製行為基本上是在否認事實。

 

問題在於,政府的控製和強製行為應該用在在哪個方麵、該用多少?

我們來看看幾個不同的社會形態:

專製獨裁的國家裏,尤其是幾個以蘇聯為代表的現代獨裁國家,政府試圖在社會的各個方麵都加以控製,並且用剝奪人民的許多重要的自由(如言論、新聞和出版的自由等)來達成對社會的全方位的控製。這個已經通過蘇聯的倒台而被證明是失敗的了。

以現在中國為代表的改進型的現代專製獨裁國家,則試圖在某些方麵,尤其是經濟等方麵放鬆控製,而在政治等方麵仍然強力控製。這種做法讓中國通過在經濟上的大發展來得以暫時延續其專製政權。但正如共產主義運動的理論指路人指出的:上層建築(政治)需要適應其經濟基礎。所以中國現在的執政黨能維持多久的專製統治而不與經濟大發展產生深刻的衝突和矛盾,是個很大的問題。而目前出現的大麵積的貪腐等行為就是這些矛盾衝突的一個明顯表現。

在光譜的另一端,西方的民主國家則試圖采取自由民主的政治和減少政府對於民生民眾的各項控製。每個國家的控製量是不同的。即使在美國,民主黨和共和黨執政時的控製量也不同。但他們之間的這些不同,相對於他們與專製獨裁政府的控製量來說,是少的太多去了。

因此在談論政府控製量的時候,是不應該隨隨便便把這光譜兩端的國家不考慮別的各種因素而的直接拿來做比較的。

 

政府的控製量該是多少,是個很講究、很複雜的問題。絕不能通過一兩句簡單的口號,如“最好的政府是控製最少的”來說明。

如前麵說的,在光譜的“自由世界”一端,不同國家也有很不同的做法。

北歐等國的社會主義模式一向以高福利而自豪和為人所羨慕。其政府控製過多,形成了許多問題,尤其是經濟活力的下降和財政上的不堪重負。像瑞典就因為各種問題而在近幾年進行了許多改革。

以美國為代表的所謂極端資本主義國家則是一向推崇並過分強調自由市場的作用(尤其是在共和黨執政時)。

在冷戰時期與蘇聯等專製國家的競爭和敵對過程中,由於看到專製的恐怖性,很容易就在人們的心目中產生“政府應該控製的越少越好”之類的簡單化看法。再加上共和黨和金融界某些人的大力推動,於上世紀七十年代在金融界開始了所謂deregulation的運動。這一運動並非意味著取消金融管理方麵的法律,而是大大減少政府對金融運作方麵的管製和監視。其直接結果就是大量出現的各種奇奇怪怪的高風險的金融衍生物等損人利己的做法所導致的2009年的金融海嘯。

即使是在光譜的“專製社會”一端,也有類似的嚐試:

朱鎔基時代所搞的醫療和教育產業化,就是想通過市場競爭等手段來促進醫療和教育的改革和發展。到了今天,結果如何?醫療和教育的費用越來越高,許多有病的人看不起病(難怪有人要懷念老毛的時期了),社會主義的義務教育要收費(好一個義務),而且越收越多,城市裏的家長不堪重負,農村地區有許許多多的貧困農民孩子沒有得到教育。。

 

我們學習民主思想的時候,都學到一個說法:競爭是個能自動調節市場的供需等關係的有力機製。

這個說法沒什麽大錯。但為什麽有上述這些失敗的例子呢?

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因就是:一方麵,出於人(主要是指金融、政治、工業 的操作者等“巨頭”們)的私心讓他們有挑戰法律或者鑽法律空子的巨大動機和行動,例如前麵提到的deregulation。而在另一方麵,這些競爭常常是不公平的,而且這些不公平往往會形成正反饋---一點點的不公平會導致越來越多的不公平,最後形成了壟斷。

這兩者的相互支持和作用,造成了現代社會中,金融市場和工業界被“寡頭”們所操控、所壟斷的局麵。

這就是為什麽我們需要政府的適當的控製和管理,以限製各種不法和容易造成巨大損害的做法,並用“反托拉斯法”的法律來打破“寡頭”們的壟斷(比如分拆了當年的電訊業巨頭Bell公司)。

所以,適當的政府控製和監管,不是要限製競爭,而是要給各方麵的競爭創造一個相對公平的環境和條件,加強競爭,讓競爭得以達成其調節市場的真正效用。

當然,這個政府的控製和監管的量該是多少,應該由各國通過具體實踐的情形和經驗來慢慢摸索而決定。而且在其每一步的過程中都需要有社會民眾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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