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 - 悟空孫 - 提出一個很好的話題:道德法律化(見後麵的附文)。
我 同意他說的 “ 法律的形成是以道德為基礎的 ” 和 “ 隨著文明的發展,道德就逐漸被法律所取代 ” 。
其實這個道德法律化的過程在近代文明史上一直都有在進行中。社會越是發達、對人的要求越高,因此也有越多的道德變成了法律。
比如,在商業上,許多商業道德(不許弄虛作假、等等)在發達國家是被寫入商業行規中強製要求的。因為其有違規就懲罰的功能,實際上也就是法律化的一種了(雖然沒有 “XX 法 ” 的稱號)。
另外,在民主國家對公眾人物、尤其是領導人的道德要求,其實也是法律化了的。隻是常常沒有寫出來成為一部法典。但是有相當程度上的懲罰(彈劾、要求承擔責任、要求下台、下次不再選他、等等),也可以算是一種 “ 準法律 ” 。
順便提一句:法律和道德的區別主要在於有沒有強製性。而強製性當然就包含了 “ 懲罰 ” 的操作了。
道德的法律化,也隻是對一部分道德而言的。當一部分道德變成法律後,還是有相當大的一部分是無法變成法律的。。。
這部分包括了幾種道德:過時但還沒被社會大眾所拋棄的(當然是不應該變成法律的);鼓勵人向上但不能強製要求的(這個是大部分);不同人各自認同但不見得被別人所認同,所以達不成共識的。。。
這兩個東西分處在不同的層次:法律有懲罰的實際操作,是作為底線把關的;而道德則是在法律要求之上的,沒有也不應該有強求的,隻能作為個人對自己的期許和要求,所以是不能拿來要求別人的。。。
道德的存在,目的是為了讓社會變得更美好、更溫暖、更有人情味。。。 可是一旦拿來要求別人,又由於沒有一個共識之上的統一標準,往往就會成為某些人攻擊別的人的工具。這在許多古代社會和現代的人治社會裏都有很多例子。
&&&&&&&&&&&&&&&&&&&&&&&&&&&&&&&&&&&&&&&&&&&&&&&&&& 附: - 悟空孫 - 的原文: 談談道德法律化
昨天我提到這樣一個概念:一個健全的民主社會應該盡可能的將道德法製化,不能法製化的道德框框,基本上是說教。
當時隻是這樣一說,有網友跟貼說我是“法盲”、“道德盲”,我仔細想想這段話的確不夠嚴謹,需要做一些補充,但是對於“道德法律化”這一基本原則我認為還是正確的。
一般而言,道德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調整個人之間和社會之間關係的行為規範的總和,它以善和惡、正義與非正義、公正和偏私、誠實和虛偽等概念來評價人的各種行為和調整人際關係。
在一個封建的農耕社會,人際關係基本上是靠道德來維係的,家庭中講孝和順,社會上講忠和義,做生意講誠信,做女人講貞節……。
隨著文明的發展,道德就逐漸被法律所替代,聖經“十戒”中的“不可殺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等等戒律都從一開始的道德變成了法律。可以說,法律的形成是以道德為基礎的。現在做生意單靠誠信是危險的,沒有具備法律效應的合同,做起生意如履薄冰。
新加坡是道德法製化的典型,不隨地吐痰在別的國度是道德,在新加坡就是法律。
美國在治理社會層麵,基本上沒有道德的位置,法律無處不在。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也取決於有多少事情要靠法律而不是道德來解決。
溫總的那句“商人身上要流淌著道德的血液”充分反映了中國還是一個靠以德治國的人治社會。沒有法律的製約,商人不可能為所謂道德而犧牲其商業利益,不將商業誠信(道德)法律化,不將造假的奸商依法處治,僅僅希望以德治國那是天方夜譚。
道德具有治惡揚善的雙重意義,法律就替代了道德中治惡的功能,法律是雪中送炭,而揚善的錦上添花隻能停留在道德層麵。
比如,“大公無私”,“舍己為人”,“大義滅親”這樣的錦上添花的道德,說說還行,誰當真,誰就天真了。
至於五講四美三熱愛,八榮八恥之類的社會主義新道德,完全不可能法製化,當然也是地地道道的說教。
當然,道德法律化也必須有一個限度,不是任何道德都能變成法律的,尤其不能將過時的舊道德法律化。可是,中國有很多中國特色的“道德法律”。比如“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法”(贍養法)就以發揚傳統“孝道”為名, 把贍養老人的主要義務用法律形式推給子女。對於沒有養老金的老人,子女是第一贍養人,子女不得把對老人的經濟資助推給政府。
關愛老人的確是一種美德,但孔子把孝上升到道德的頂端,曆代統治階級就如獲至寶了。所以一個崛起的“盛世”,可以每年花幾百億讓“公仆”吃喝玩樂,神 5 神 6 上天,鳥草鴨蛋大褲衩造起來,航母整裝待發,卻可以借“孝順”的名義不贍養辛勞了一輩子的老人!順便說一句,從這我們可以看到批判傳統孝道的現實意義。
再有,前一陣子有夫妻看黃碟被抓的新聞,這也是一條荒唐的“道德法律”,是“萬惡淫為首”的封建道德在作怪。這一孝一淫,都是不能法製化的道德說教,是應該被拋棄的文化糟粕。
因此,我讚成李銀河提出的,取消聚眾淫亂罪,這樣的道德教條,也是不能入法的說教。
當然,法律和道德有時不是界限分明的。對於眼下中國社會道德的日益淪喪,有學者提出要將 “見義勇為”法律化,我覺得這要非常謹慎。
見義勇為是道德所提倡的。過去我們提倡甚至大肆宣傳見義勇為,比如銀行職員或單位會計和歹徒英勇鬥爭獻出生命,近些年很少宣傳了,我認為是一種進步,我們開始意識到生命的寶貴,生命高於一切。
但是見義勇為包括冒著生命危險去和歹徒搏鬥,這不值得提倡,更不能入法。不過,有一種見義勇為是必須的,是應該成為法律的。據我所知,在加拿大,如果你在高速公路上看見一樁車禍,有人躺在地上呻吟,你必須立刻打 911 ,並為傷者提供必要的救助,如果你視而不見,見死不救,那是要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即使這時你和一個重要的客戶約好必須準時赴約,即使法律規定高速公路不能隨便停車,你也應該暫時拋棄道德“不講誠信”失約,臨時停車去幫助他人。
這是因為,人性(對弱小的關愛,對生命的尊重)是第一位的,法律不能違反人性,道德也不能幹涉法律。這三者的秩序是:人性、法律、道德。
當然,這又是一個複雜的話題,以後有機會再聊。
最後,我希望這裏的網友都能自己開動腦筋獨立思考,尤其當你批評別人的時候不要動不動打棍子扣帽子,與其說別人是“法盲”或“道德盲”, 不如給大家普普法,講講你心中的“道德”。
可否?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