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社會千百年來,各家理論關於“善”與“惡”的定義和標準很多,也可以很不同。
有網友問我怎麽看待這些不同的定義和標準等問題。這裏簡單回複一下。估計也有別的網友有興趣,所以獨立成篇。
我是從人類的生存和發展來看的。而且在做具體分析時,需要考慮到不同的群體的具體情況(人口數、地域範圍、自然條件、文明程度等等)。
一般說來,在一個人類群體(部落、村落、氏族、國家等)中,需要確定一些規章製度和道德標準來保障群體的生存和發展。這些道德標準的一個重要標誌就是界定“善”與“惡”。
一般最基本的對“善”與“惡”的界定要求是符合人的自然性和群體的生存與發展的需求的。比如:殺人、盜竊、搶劫等行為是會危及這些要求的。所以被界定為“惡”。而助人等行為則是對這些有好處的,所以被界定為“善”。
可是,在文明沒有那麽發達、理性思維沒有那麽普及的年代,在統治者是以暴力和家傳等方式取得統治權的時候,統治者往往為了自己and/or統治階級的利益而宣揚某些事情是“善”的(比如“忠君”、“崇拜上帝”等),某些事情是“惡”的(比如反對君王、反對上帝等)。
同時,也有許多有影響力之士(比如孔孟等人)也會出於某種政治理想、哲學思想或者宗教思想而提出他們的“善”與“惡”的標準。
這就是諸多學說中“善”與“惡”的標準的來源。
可是隨著文明的進步、理性思維的普及、還有社會各階層的(為各自的利益)努力爭取之下,現代文明社會可以慢慢達成某些共識。這些共識會更加接近為全社會,而不是為少數人(統治階級、神權階層等)的利益而定義“善”與“惡”。
同時,與現代文明一起發展出來的現代思想,也對這些定義有巨大的影響。比如“人人生而平等”等思想直接導致了“歧視行為是‘惡’的”之類的定義。
當然這些定義還是需要被放到“社會大眾利益”這個最終標準去加以衡量。 比如,歧視行為能導致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能進而影響人們的情緒和社會生產力、甚能造成社會矛盾、糾紛、甚至動亂。所以,考慮了這些可能性後,歧視行為不單止被視為“惡”的行為,甚至在一些文明國家被法律規定為“錯誤”和“有罪”。
現代文明的發展,也拋棄了某些舊時代的善惡觀並代之以某些新的標準。比如“忠君”被替換成“忠於國家和民族”等。而某些出於宗教的理論的善惡觀,比如前麵提到的“崇拜上帝為善”、“反抗上帝為惡”等,也在宗教自由這一更大的標準下被限製到某個宗教的範圍裏。
從這些發展來看,這個世界由於各個國家的文明程度、宗教影響、政治製度、國家利益等重要因素的不同,目前是不可能有完全統一的標準的。但是有很大一部分本來就是在許多地方和曆史時期被普遍接受的,比如“殺人、搶劫、偷竊等行為為‘惡’”、“幫助他人為‘善’”等,基本上是相通的。
另外,很多現代思想(比如“人人生而平等”等)慢慢被許多國家所普遍接受(或至少表麵上接受),也有相當部分的現代善惡標準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
但要到絕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統一到絕大部分善惡標準的程度,估計還有很長的路可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