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1)
2009 (93)
有人說台灣的司法不獨立,也有人舉出“國務既要費”案作為反證。
依我看,台灣的司法既不完全獨立,也沒有完全為權貴所用。這裏主要是有幾個方麵的因素:
1。台灣的許多司法人員還是很想好好做點事、盡責盡力的(聽聽蘇玉麒怎麽說就知道了)。
2。台灣司法係統的許多高官們和一部分的檢察官在李登輝阿扁時期附庸權貴,沒有做到司法獨立,吃了不少案子。
3。台灣的民主製度要求司法獨立(至少在形式上)。因此不管是誰,都得至少在形式上不能明顯的包庇貪汙犯罪的人。
4。輿論的監督和民心所向。
在這幾方麵的交錯運作和互相作用下,台灣的司法顯示出來的是部分/有時獨立、部分/有時不獨立。有時候能突破壓力曝出大案(例如“國務既要費”案),有時候又在辦案是吃掉一大部分(例如“SOGO”案)或幹脆拖延不辦(如“拉法葉”案)。
現在馬政府及其後繼人(不管藍綠)的曆史重任之一就是要盡力讓司法獨立起來。做不到,就是失敗者。不但不做,而且搞破壞的,就更是曆史的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