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秉鈞的自辯通電揭示了刺宋案真相
(2009-06-27 16:43:57)
下一個
蘆笛
在拙著《是誰殺了宋教仁》第二節《密件說明了什麽》中,我分析了警方從應桂馨家抄出的與趙秉鈞、洪述祖等人來往的函電,指出:第一,光憑那些材料,並不足以證明趙秉鈞介入了殺人案,隻證明趙秉鈞和應桂馨曾有工作聯係。第二,如果洪述祖在密件中所說是真,則趙秉鈞和袁世凱的確卷入了搜集國民黨領袖醜聞的陰謀活動。第三,殺宋是應桂馨的主動提議。第四,密件從未提示袁、趙與聞並同意殺宋的密謀,殺宋有可能是洪述祖自作主張。第五,洪述祖對應桂馨作出的“毀宋酬勳”允諾不可信,“毀”指的是“毀謗”,不是殺人。
最近看民國史資料,愕然發現這些話趙秉鈞早就在他的自辯裏講過了。隻是我過去無由看到全文,隻從丁中江著《北洋軍閥史話》中看過節錄,因此不得不去作那重複勞動。
下麵介紹一下老趙於1913年4月28日發給全國的自辯通電內容(原文見朱宗震、楊光輝編:《中華民國史資料叢稿—民初政爭與二次革命》,257-261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一版):
1)對他涉案的主要證據的解釋
老趙指出,從嫌犯應桂馨家中搜獲的密件,隻有一件直接涉及到他本人,那就是他於刺宋案發生前三月(1月14日)給應桂馨寫了封信,說“密碼送請檢收,以後有電直寄國務院可也。”外附應密電碼一本,上注“國務院應密,民國二年一月十四日”字樣。
老趙的解釋是,民國元年(1912年)12月中,應桂馨以國民共進會會長身份,循例進京,謁見袁世凱和老趙,說他領導的國民共進會本由青幫與洪幫(原文作“紅幫”)組成,這些會黨既不能招撫,又殺不勝殺,隻能設法解散。他願意擔任此工作,並向政府索款五萬元作為解散費。政府同意了他的建議,決定錢從內務部撥給。此事有案可稽。民國二年一月,應返滬前求見,要求發給國務院密碼電本。因為中央特派各省人員一向用密電報告工作,趙便同意了,但趙又怕他打著自己的名義在外招搖撞騙,因此特別寫信關照他以後有電直寄國務院,那意思是告訴他彼此不過是公務關係,無私誼可言。為了保密,國務院的密碼電報都不由郵局翻譯,而是由秘書翻譯。應桂馨使用的“應密”電本由洪述祖分管。這就是他那封信的由來。
2)抵賴
趙在自辯中否認他看過應桂馨發給他的所有密電,並引用2月22日洪致應函中“智老已將應密電本交來,……純令歸兄一手經理”一語,說:“可知凡屬應密來電,洪述祖均未譯呈,本總理無從查閱也。”
我在《是誰》文中已指出,老趙在此撒了謊。
在警方查獲的密件中,應桂馨一共發給趙秉鈞三封電報,分別為1月26日的“應密,徑電”:“國會盲爭真相已得,洪(指洪述祖)回麵詳”;2月1日的“應密,東電”:“憲法起草以文字鼓吹,主張兩綱,一除總理外,不投票;一解散國會。此外何海鳴﹑戴天仇等,已另籌對待”;以及2月2日應致程經世(國務院庶務秘書)轉趙的“應密,冬電”:“孫﹑黃﹑黎﹑宋,運動極烈,民黨忽主宋任總理,已由日本購孫黃宋劣史,警廳供鈔,宋犯騙案刑事提票,用照輯印十萬冊,擬從橫濱發行。”
這三封電報都未經洪述祖之手,洪得到“應密”電本是2月22日(或22日前)的事,此後才由他“一手經理”對付宋教仁,並非老趙說的一直由洪分管 “應密”電本。因此,在洪接手前,應桂馨發給老趙的電報,洪未必能看到,而老趙必然都看過。應發給趙的第一封電報裏說 “洪回麵詳”,更證明他發電時洪不在北京,絕無可能如老趙說的那樣,所有的電報都發給洪了。老趙借洪後來說的“一手經理”的話撒謊抵賴,實在太不高明。
但老趙不知道應洪後來之間的通訊倒很可能。我的推測已經說過了:他在接到應桂馨最後一封電報後,覺得搜集散布宋教仁的國外醜聞對不起朋友,便於2 月4日要洪述祖用“川密”電碼本和應桂馨聯係,此後更在2月22日將“應密”電本交給洪述祖,讓他“一手經理”,自己不再過問,此後應桂馨即停止與趙聯絡,隻跟洪述祖聯係,老趙很可能並不知情,起碼沒有證據證明他確實與聞了暗殺密謀。
3)指出“毀宋酬勳”不可信
這段證詞我倒是在丁中江的《北洋軍閥史話》中看到了,也在《是誰》中引用過。此處不贅。
4)變相承認袁世凱讚同搜集散布孫、黃、宋在日本的醜聞,但否認卷入謀殺
老趙指出,洪致應函中所謂“冬電到趙處,即交兄手,麵呈總統,閱後色頗喜,說弟頗有本事,既有把握,即望進行等語”,指的是應在“冬電”中提出的收購孫黃宋在日本的醜聞以及宋在日本犯下詐騙罪的警方刑事提票、並廣為散布的建議。“兄又略提款事,渠說將宋騙案及照出之提票式寄來,以為征信”一語,說的也是收買 “宋犯騙案提票”——“可知款係收買提票之款“。他強調指出:“所謂‘喜悅’,所謂‘進行’,均指提票而言”。
類似地,2月8日洪致應函中“宋案有無覓處”、2月11日洪致應函“宋件到手,即來索款”,2月22日洪致應函“請款總要在對象到後”等語,“皆指收買宋在日本騙案刑事提票而言,決不至於影響於謀殺”(解釋:此話的現代解讀為 “與謀殺決無相幹”)。
老趙這裏麵臨的是兩難:證據確鑿,全盤否認是不可能的。若不說明真相,就要涉嫌謀殺;但若承認袁世凱和他隻是在背後策劃搜集孫黃宋國外醜聞,特別是高價收購宋在日本犯下的刑事案提票,並非謀殺宋教仁,則按當時的道德標準,袁和他都要身敗名裂。他解決這兩難的辦法,是在說明真相的同時,詭稱同意收購宋的刑事提票是洪述祖假借政府名義欺騙應桂馨,他和袁世凱都給蒙在鼓裏,理由是:
“2月4日洪致應函所謂‘冬電到趙,即交兄手,麵呈總統’,其‘麵呈總統’一節,尤為虛構。各部員司謁見總統,向有該部長官帶領。總統府門禁森嚴,來賓均先登記。本人既未領洪謁見,門簿也未見登記,其為不根之談,顯而易見。至於2月2日應經程經世轉致的冬電,本總理實未曾見。”
我已在《是誰》文中指出,這完全是撒謊。2月2日應發給程經世轉趙秉鈞的“冬電”並不經過洪述祖之手。如果老趙不告訴洪,他怎麽可能知道應桂馨正在收買宋教仁在日本的刑事提票?因此洪述祖說的才是實話。大概老趙覺得宋教仁是他的朋友,幹這種背後捅刀子的事對不住人,因此便交給洪述祖去“一手經理 ”, 轉呈總統,自己不再過問,以示他“公私分明”。
5)謀殺是應桂馨在3月13日主動提議的
老趙指出,應直接或通過程經世發給他的電報,以及洪述祖給應的大部分函件,“皆於謀殺無涉”。殺宋是應桂馨在3月13日寫信給洪述祖主動提議的,殺機動於《民立報》發表了宋的講話,此前的各函電都與謀殺無關。如洪述祖2月1日致應函說的“大題目總以做一篇激烈文章方有價值”,2月2日致應函說“須於題前密電老趙索一數目”等語,指的其實是解散“歡迎國會團”(注,“歡迎國會團”為宋教仁發起組織的民間團體,主張國會擁有製衡政府的完善立法權,並自行決定國會與首都所在)。2月4日以後各函,說的都是收買宋案提票的事。直到3月13日,應桂馨“始露謀殺之端倪。即以該函中‘若不去宋’一語而論,係屬反挑之筆,尤見去宋之動機起於應之自動,而非別有主動之人,文理解釋,皎然明白。此證明中央政府與宋案無涉者也”。
這些話正是我獨立分析得出的結論。但我以前隻看過丁中江《北洋軍閥史話》中引用的趙的自辯通電的片段,沒有特別注意應的殺心是被宋教仁的公開談話觸發的,而應桂馨其實已經說明白了這一節:
3月13日,應致洪函:“《民立》(蘆案:報名,係國民黨所辦)記鈍初在寧之說詞,讀之即知其近來之勢力及趨向所在矣。事關大計,欲為釜底抽薪法,若不去宋,非特生出無窮是非,恐大局必為擾亂。惟中間手續,無米為炊,固非易易。”
那麽,《民立報》到底刊登了宋教仁什麽說詞,以致為他招來了殺身大禍?查《中華民國大事記》(韓信夫、江克夫主編,第一冊,244頁,中國文史出版社)可得:
“3月9日 宋教仁於7日抵南京後,是日……發大政演說:政體主張單一國製,實行責任內閣,省行政官民選,省為自治團體,國務總理由眾議院推出。”
這就是說,以後誰作總理,其實是他說了算。更嚴重的是他到上海後又透露了心目中的總理人選:
“3月12日,《民立報》發表宋教仁對該報記者之談話,略謂宋表示希望黃(興)、唐(紹儀)二公當選正式政府總理。”(ibid, 245頁)
所以,宋心目中的總理人選不是孫中山,而是陳其美與之頗有矛盾的黃興,副總理則是唐紹儀。此公連革命黨都不是,乃是孫中山深惡痛絕的“官僚派”、老袁的舊交。雖然後來他因權力鬥爭與老袁翻臉,倒向了孫中山,但他畢竟不是同盟會員,毫無光榮革命曆史,陳其美能服氣麽?反過來,唐紹儀乃是第一任內閣總理,被老袁擠兌得負氣掛冠而去,老袁又何必怕這手下敗將卷土再來,甚至怕到要去殺了宋教仁?
6)應桂馨本係逃犯,是中央應程德全的請求才予以特赦任用的
老趙披露,應桂馨本人曾卷入湖北馬隊滋事案,是被湖北都督黎元洪通緝的逃犯。後程德全為他向黎元洪求情,說應願意立功贖罪,解散共進會那黑社會組織,袁世凱據此才發布特赦令,條件是“嗣後該共進會如有不法,惟應夔丞是問。即由該督(蘆按,程德全)責成擔任,並酌予委任。”應桂馨就是這麽當上江蘇駐滬巡查長的。後來浙江都督報告中央,共進會在蘇滬一帶有不法情事。因為程德全是他的特赦擔保人,因此袁世凱令程德全密查,程在回報中為應桂馨說了好話,袁這才沒有懲罰他。老趙說,由此可見,中央用應桂馨“亦隻允從疆吏之請,始終並無成見”,而且對他始終是提防的——“防閑之意,迄未稍疏”。
老趙披露的這些情況,都有來往文電可查,在那個透明開放自由的時代,他沒有可能撒謊。他爆料的目的,無非是把責任推給為國民黨控製的江蘇都督程德全,言外之意是:如果不是程都督擔保,應桂馨也就不會被赦免,遑論被政府委任。若要追查責任,到底是江蘇都督的大,還是中央的大?
這當然是政治鬥爭,不過若按程序正義而言,老趙的確占足了理:若隻是因為趙秉鈞當過應桂馨上司就成了謀殺主謀,那當年擔保應桂馨的程都督又該定什麽罪?
袁世凱在1913年4月28日為宋案複黃興電中,簡略地重複了趙秉鈞自辯通電的內容,指出殺宋是應桂馨主動提議的:
“黃克強先生鑒,宥電悉。據程都督、應民政長電呈各種證據,三月十三日以前似專為解散國會團及應、洪串謀挾製訛詐各事,詞意甚明,與刺宋案無涉。惟十三日以後各函,應有‘如不去宋’一語,始寓造意謀害之點。俟人證齊集,審判公開,自能水落石出。至趙君與應直接之函,惟一月十四日致密碼電一本,聲明有電直寄國務院,絕無可疑。如欲憑應、洪往來函電遽指為主謀暗殺之要犯,實非法理之平。……請約法家將各項證據詳細研究。公本達人,當能洞察。……公為人道計,為大局計,必得使法理與事實,兩得其平。國事艱難,人心險惡,轉移風氣,是所望於我公。袁世凱。勘。印。”(《中華民國史資料叢稿—民初政爭與二次革命》,262頁)
老袁可謂先知先覺,在那個時代率先喊出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口號,堅持司法獨立原則,主張“為人道計,為大局計,必得使法理與事實,兩得其平”,指出光憑趙秉鈞寄給應桂馨一本用於公務的密碼本,以及應洪之間的來往函電,就“遽指為主謀暗殺之要犯,實非法理之平”,缺乏事實根據。而且,由地方行政長官出麵,要求司法部同意他們組織特別法庭審理宋案。被司法總長許世英根據臨時約法與編製法規定駁回後,黃興竟誣指許包庇罪犯,逼得他辭職,就更是“實非法理之平”了。用文明眼光來看當年中央與孫黃之爭,我實在看不出孫黃輩究竟占了什麽理。
然而造反派是不講理的。我從未見到國民黨人對趙、袁的這些說詞據理批駁,看到的隻是他們效法閉著眼睛猛哭的孩子,自說自話。
早在4月13日國民黨在上海召開的追悼宋教仁大會上,國民黨要人就一口咬死袁世凱是殺人主謀:徐血兒誣指“北京某當局”主使;於右任早在程德全、應德閎公布警方查獲的密件之前12天,便得知了“毀宋酬勳位”一語,以此曲指袁趙殺人;沈縵雲指控 “政府殺人”;孫中山代表馬君武則說什麽:“宋先生之死,實死於官僚派之手”;高一某直斥北京政府為“專製政府”、“假共和”、“強盜政府”、“殺人機關 ”,公開號召:“吾人須準備對付之方法,對付不了,則推倒之。不勝,則繼之以血戰”;潘仲蔭則大呼:“殺宋先生者非他,袁世凱是也!(大拍掌)吾人繼宋先生未竟之誌,第一當不承認袁世凱為總統”;陸頌橘則說:“我說主犯並無別人,必係想做皇帝的那一個人”;黃膺白也號召推倒袁世凱:“非推倒袁氏不可。欲推倒袁氏,微論吾人,老死繼以幼,男死繼以婦。即就今日到會二萬人而論,有何一袁之不可倒?!”……最奇怪的是,留學英國的法學家、南京臨時政府司法總長伍廷芳也參加了大會,對同誌們這些肆意踐踏法律的言行卻視而不見,聽而不聞(ibid, 285-288頁)!
由此可見,當時國民黨 “南派”真正關注的,不是通過法律手段查明真相,而是借此案倒袁,以一勞永逸地消除他們對袁世凱竊國稱帝的隱憂。因此,刺宋案對他們來說其實不是殺人案,而是有力的政治鬥爭工具,通過它可以達到倒袁的政治目的。老袁期望黃興“為人道計,為大局計,必得使法理與事實,兩得其平”完全是一廂情願。孫黃輩關心的不是人道也不是大局,更沒興趣遵循法理,尊重事實。
因此,國民黨內部所謂“法律解決”與“武力解決”兩派的分歧,不過是手段之爭,那“解決”指的不是將宋案查個水落石出,而是借此結果老袁。宋教仁 3月22日逝世,23日應桂馨被捕,24日租界捕房從應家搜出密件, 25日孫中山從日本返國抵達上海,還不可能知道密件內容,但他當晚就與黃興等人商討對策,“決議無論如何按正當之手段,訴之於世界之公議,而將袁排斥之 ”,計劃由參議院提出彈劾袁世凱案(韓信夫、江克夫主編《中華民國大事記》第一冊,247-248頁,中國文史出版社)。這就是他們為何自始至終閉著眼睛嚷嚷,隻專注於鬥倒老袁,毫無興趣通過法庭調查追出真正的幕後主謀來。
國民黨這麽幹可以理解,最不能原諒的還是禦用史學家們。中共的官方著作不必說,就連丁中江和陶菊隱在其史學著作中也都隻敢按著國民黨定下的調子跳舞,蓄意把老趙自辯全文中的要緊處略去。我寫出《是誰》的初稿迄今已有四年,可直到最近我才看到了老趙自辯的全文,不能不慨歎中國史學研究之難,完全在於國共兩黨的禦用史學家們為後人刻意製造了障礙。
其實用不著袁大頭說的什麽“請約法家將各項證據詳細研究”,任何一個不帶偏見的人通過客觀分析公布的密件,都可以得出類似於趙秉鈞的結論。我看到丁中江轉述的北洋政府的說詞,是在我寫出《是誰》的第二節《密件說明了什麽》之後,此前我隻是看了密件,無論哪方的說詞都沒看到,光是分析那些函電,我就獨立得出了本文開頭提到的那五條結論。我已經在《是誰》中指出了,根據科研中的“雙盲法”原理,這一事實本身就提示趙秉鈞的自辯更接近真實。在《是誰》寫出後我看到的原始材料都支持了我在該文中提出的假說。
不難想象,當初能夠自由接觸這些原始材料的學者們如能客觀思考,有足夠的學術勇氣,本不難得出客觀的結論。惜乎這些人沒有這麽做,卻跟著國共兩大流氓黨一口咬死老袁殺人。對這種斯文掃地的作法,我這後生小子隻能諡之曰:
貽羞千古
騰笑萬方
作者:蘆笛 在 蘆笛自治區 發貼, 來自 http://www.hjclub.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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