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最近成為美國公民,想收養我在大陸哥哥的孩子。但聽說手續不太好辦,希望馬律師可以給介紹以下有關法律。
回答:
從移民法的角度來說,收養子女應分為收養孤兒和收養親生父母在世的子女。兩者牽涉到不同的法律規定和要求。我們現在談談收養親生父母在世的子女問題。
一、收養子女不得超過十六歲。一般說來,子女是指未滿二十一歲的未婚兒子或女兒。然而收養子女,則不得超過十六歲。不過,十六歲是指收養的手續必須在十六歲以前完成,申請移民在十六歲以後也可辦理。
二、必須與收養人居住至少兩年。被收養子女必須同收養人共同居住至少兩年,或收養人必須享有兩年的監護權。移民局在審理收養申請時,對這兩點最為注意: 1、共同居住──收養人必須提供有關共同居住的文件,其中包括:──收養人擁有或保有被收養人居住的房屋或住所;──收養人在經濟上撫養被收養人的證明。如果收養人同被收養人即被收養人的親生父母生活在一起,往往會引起移民局的懷疑。同時,如果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在一起居住的時間很短,也會受到移民局的注意。比如有一案例,居住在美國的叔叔收養了居住在菲律賓的侄子。在辦理好有關收養手續後,叔叔便飛回美國,侄子則和自己的親生母親一起生活。當叔叔後來為侄子辦理移民手續時,被移民局否決。2、法定監護權──僅僅出具非正式的監護文件,即使是經過公證的監護文件並不能滿足移民局的要求。必須經過收養人所在地的法庭或其他政府機構批準,法定監護方能生效。
三、收養必須符合被收養人所在國家的法律。為了防止買賣兒童的現象發生,收養必須符合被收養人所在國家的法律規定。這一點有時會牽涉到十分複雜的國際法,在申請時應加以注意。同時,中國一些約定俗成的收養形式,如過繼等,都無法得到移民局的承認,必須辦理正式的、政府有關部門承認的收養手續。
四、被收養人的親生父母及兄弟姐妹無法申請移民
。一旦收養手續完備,被收養人通過收養移民美國,其親生父母及兄弟姐妹與被收養人的關係即告終結。其父母及兄弟姐妹都無法通過被收養人移民美國。在1993年的李氏案例中,申請人在入籍之後,為其收養父母申請移民。其收養父母的移民批準之後,申請人又為其親弟弟申請移民。移民局認定,由於申請人已經被收養,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關係已不複存在。因此沒有批準這一申請。然而在1995年的一個案例中,移民法庭對被撫養人的親生父母的移民做了進一步的規定。根據該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被申請人的親生父母即兄弟姐妹仍可申請移民:
1、被收養人並非通過收養關係移民美國;
2、收養關係已經正式結束;
3、親生父母──子女關係正式恢複。
五、申請被收養子女移民的手續申請人必須是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申請人應填寫I-600表格,並出具如下證明材料: 1、收養關係得到收養人國家的法律批準和承認;2、收養人所在地的法律認定收養人對被收養人具有法定管轄權,並在一起居住達兩年以上;如果申請人的身份為永久居民,被收養人可直接申請移民,並可按照收養人的排期在符合條件時申請公民入籍。
現在回到您的問題。如果您收養您哥哥的孩子,首先會遇到一個誠信的問題。也就是說,無論移民局還是美國領事館都會懷疑您收養的動機。一般來說,在中國大陸,夫妻隻有一個孩子。如果沒有意外的情況,一般不會把自己的孩子交給別人收養。因此,美國移民局和領事館都會把此類的申請當作假收養真移民來處理。另外,根據移民法規定,您還要提出兩年共同居住的文件。如果您長期居住美國,您哥哥的孩子在中國生活,您恐怕也難以證明兩年共同居住的情況。
整理By radiology
出自"馬強律師事務所"
Mick Zhang
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