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移民法上規定,凡是居住在美國的外籍人士,在每次遷居更換地址後,十天之內必須以書麵通知移民局,下載AR-11表,
http://uscis.gov/graphics/formsfee/forms/files/ar-11.pdf 不通報搬家新地址,移民局以往幾乎沒有執行過處罰,但在移民法上有十分嚴重的後果,搬家後沒有填報通知表格, 移民局依法可以把沒有告訴移民局搬家換了新地址的外籍人士"遞解出境"。移民局要真的找麻煩的話,搬家不報的小事也可以成大事。
(2) 不帶居留證件就出門,萬一碰上有人要居美證件,不帶在身上的話,罰 款一百元或三十天以下的拘留。移民法上規定“外籍人士要把美國政府發給他的居留證件,或申請居留證件的收據帶在身上,違者為行為不檢罪,罰 款一百元或者三十天以下拘禁或者兩種處罰”。
到底那種文件要帶在身上,有不同的說法,有人認為所有的文件都帶著,有人則認為外籍人士帶附有美國簽證的護照或綠卡即可。例如非移民簽證者,要隨身有I-94出入境白卡,白卡上通常隻有第一次允許停留的期限,所以延期居留的話要把申請延期或允許延期的信件都帶在身上。美國移民法上,並不要求外籍人士隨身攜帶外國的證件,例如護照,不過多帶文件總是比不帶著文件要好。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