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 美 國 公 民結婚申請綠卡是一種獲得美國綠卡的方式。 美 國 公 民 的 外 籍 配 偶 也 是 最 容 易 取 得 美 國 永 久 居 留 權 類 別 , 包 括 外 籍 配 偶 的 子 女 在 內 , 因 為 這 項 類 別 不 受 國 家 配 額 的 限 製 。 每 年 大 約 有 十 六 , 七 萬 的 美 國 公 民 娶 了 外 籍 新 娘 或 嫁 了 外 籍 丈 夫 , 辦 理 美 國 公 民 配 偶 來 美 的 申 請 。
與 外 籍 配 偶 談 論 男 婚 女 嫁 , 愛 情 不 分 國 籍 地 區 種 族 宗 教 , 火 花 在 那 裏 都 會 發 生 , 在 美 國 境 內 嫁 娶 與 在 國 外 嫁 娶 在 辦 理 來 美 的 程 序 上 稍 有 不 同 , 先 談 在 美 國 國 內 墬 入 愛 河 為 配 偶 申 請 美 國 永 久 居 留 的 辦 理 手 續 。
婚 姻 關 係 在 美 國 國 內 產 生 ﹕ 首 先 美 國 公 民 當 然 要 為 配 偶 申 請 綠 卡 填 寫 I-130 親 屬 移 民 申 請 表 , 與 各 種 婚 姻 証 明 文 件 交 到 地 區 移 民 局 , 這 些 証 明 文 件 包 括 男 女 雙 方 的 身份資 料 G-325 表 , 美 國 公 民 的 公 民 証 明 , 護 照 , 出 生 紙 或 入 籍 紙 等 都 可 以 , 公 証 過 的 結 婚 証 書 , 如 果 曾 離 過 婚 或 前 配 偶 亡 故 的 話 , 所 有 的 離 婚 証 書 , 婚 姻 終 止 証 明 , 及 前 配 偶 死 亡 証 明 。
外 籍 配 偶 也 要 提 出 調 整 身 份 申 請 書 I-485 表 格 [綠 卡 申 請 表 ]﹐ 指 紋 表 , 綠 卡 規 格 的 相 片 , 及 申 請 工 作 許 可 表 , 及 到 國 外 旅 行 許 可 [即 事 先 入 境 許 可 ]及 其 他 的 必 要 申 請 表 格 。 在 交 件 時 , 申 請 費 不 能 忘 , 移 民 局 不 收 個 人 支 票 及 現 金 , 所 以 請 準 備 匯 票 或 銀 行 本 票 , 包 括 移 民 簽 証 80 元 , 調 整 身 份 130 元 , 工 作 許 可 申 請 費 80 元 , 事 先 入 境 許 可 75 元 。 外 籍 配 偶 為 非 法 移 民 的 情 況 , 還 應 支 付 罰 款 依 245[i]的 條 款 , 可 以 在 美 國 境 內 調 整 為 永 久 居 民 。
依 地 區 的 不 同 , 從 移 民 局 收 件 審 核 到 麵 談 , 時 間 大 約 是 從 兩 個 月 到 十 四 個 月 , 在 90 天 內 還 不 能 麵 談 的 話 , 移 民 局 也 會 發 給 申 請 工 作 許 可 和 旅 行 証 件 。
如 果 婚 姻 關 係 在 國 外 完 成 ﹐ 為 外 籍 配 偶 辦 理 移 民 簽 証 的 程 序 大 約 與 在 美 國 國 內 相 似 , 隻 是 在 等 待 綠 卡 期 間 , 外 籍 配 偶 還 來 不 了 美 國 , 所 以 有 些 佳 偶 寧 願 讓 外 籍 配 偶 用 未 婚 夫 妻 的 K 簽 証 , 或 者 旅 遊 簽 証 等 先 到 美 國 來 。
美 國 公 民 先 為 配 偶 在 所 居 地 的 美 國 移 民 局 或 國 外 的 美 國 使 領 館 填 申 請 表 [如 前 所 述 ]。 在 批 審 通 過 之 後 , 外 籍 配 偶 將 從 美 國 簽 証 處 理 中 心 , 紐 漢 普 夏 州 的 樸 裏 茅 斯 寄 出 的 一 個 公 文 袋 , 通 知 外 籍 配 偶 到 使 領 館 麵 談 所 要 的 文 件 及 証 明 , 包 括 體 檢 表 , 護 照 , 良 民 証 等 , 也 有 個 人 的 身 家 問 卷 , 在 填 好 後 交 到 美 國 使 領 館 。 使 館 會 收 費 用 兩 百 元 , 大 約 三 到 六 個 月 即 可 以 麵 談 及 取 得 移 民 簽 証 。
有條件永久居民(有條件綠卡) ﹕
在 外 籍 配 偶 到 達 美 國 的 時 候 , 如 果 婚 姻 關 係 還 不 到 兩 年 , 外 籍 配 偶 所 持有 的 綠 卡 為 條 件 永 久 居 留 有 , 可 以 在 到 了 兩 年 前 的 三 個 月 , 申 請 更 換 永 久 居 留 的 綠 卡 , 這 項 申 請 要 有 夫 妻 兩 人 的 簽 署 。
如果離婚 , 或美籍配偶死亡 。 要更換成為永久綠卡 , 外籍 配偶要申請免美籍配偶簽字的 豁免 。 如 果美籍配偶涉及虐待 , 則外籍配偶不需美籍配偶的簽字即可取得永久性綠卡 。
結婚獲得綠卡也分為兩種情況, 一 是 美 國 公 民 的 配 偶 , 一 為 美 國 永 久 居 留 權 者 的 配 偶 , 都 能 申 請 永 久 居 留 權 , 但 是 在 親 屬 移 民 的 類 別 不 同 , 難 易 有 別 。 美 國 公 民 申 請 配 偶 來 美 , 不 需 要 等 排 期 , 可 以 稱 為 不 受 配 額 限 製 的 超 優 先 ; 但 是 永 久 居 民 申 請 配 偶 來 美 , 則 落 入 了 親 屬 移 民 的 第 二 優 先 , 還 包 括 了 永 久 居 民 未 婚 的 成 年 子 女 , 全 部 配 額 為 十 一 萬 四 千 兩 百 名 , 配 偶 佔 了 百 分 之 七 十 七 , 大 約 八 萬 八 千 。 其 他 , 配 偶 可 以 移 民 的 項 目 , 包 括 以 美 國 公 民 已 婚 子 女 之 配 偶 , 或 公 民 之 兄 弟 姐 妹 的 配 偶 。
不 論 配 偶 以 何 種 優 先 來 美 國 , 都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三 種 「 婚 姻 」 關 係 , 第 一 , 婚 姻 關 係 建 立 時 必 須 有 法 律 上 的 承 認 ; 第 二 , 申 請 移 民 手 續 完 成 時 , 婚 姻 關 係 仍 然 有 效 ; 第 三 , 絕 對 不 是 為 了 達 到 美 國 移 民 而 結 婚 。
何 謂 婚 姻 關 係 建 立 時 有 法 律 上 的 承 認 , 或 地 位 , 應 有 兩 個 要 件 ﹕
A. 雙 方 都 有 結 婚 的 資 格
B. 結 婚 的 程 序 或 儀 式 符 合 法 律 規 定
如 果 一 方 曾 經 有 過 婚 姻 關 係 , 則 在 雙 方 結 婚 時 , 與 前 任 配 偶 離 婚 手 續 已 全 部 完 成 , 離 婚 有 法 律 上 的 效 力 。 離 婚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才 有 法 律 效 力 , 例 如 雙 方 都 沒 有 在 場 的 書 麵 離 婚 , 在 法 律 上 無 效 , 雙 方 都 出 現 的 離 婚 則 一 定 有 效 。 僅 一 方 出 麵 的 離 婚 , 則 問 題 多 多 , 美 國 法 律 不 見 得 承 認 。 如 果 離 婚 無 效 , 那 麼 再 婚 也 無 效 。
同 居 是 否 屬 於 婚 姻 關 係 , 或 雙 方 情 投 意 合 , 也 不 必 到 法 院 或 教 堂 登 記 結 婚 。 此 種 婚 姻 關 係 , 在 美 國 少 數 州 承 認 , 如 果 在 這 幾 州 內 , 此 種 婚 姻 狀 況 也 能 成 為 達 到 移 民 法 上 的 婚 姻 理 由 。
美 國 境 內 的 婚 姻 , 一 般 來 說 都 是 移 民 法 上 承 認 的 有 效 婚 姻 , 同 樣 , 美 國 境 內 的 離 婚 , 也 都 受 到 移 民 法 上 的 承 認 。
第 二 項 條 件 , 申 請 移 民 手 續 完 成 時 , 婚 姻 關 係 仍 然 有 效 , 才 可 以 辦 理 配 偶 移 民 。 在 婚 姻 關 係 不 存 在 的 情 況 下 , 當 然 不 可 能 有 所 謂 配 偶 的 移 民 , 所 以 在 法 律 上 婚 姻 關 係 消 失 , 則 配 偶 移 民 申 請 也 消 失 。 甚 至 分 居 , 雙 方 無 意 復 合 , 則 以 配 偶 申 請 移 民 , 也 會 受 到 拒 絕 。 美 國 有 雙 方 協 議 的 「 無 錯 離 婚 」 (NO-FAULT DIVORCE) , 就 是 在 分 居 一 段 時 間 後 , 即 達 到 離 婚 階 段 , 這 種 分 居 關 係 的 怨 偶 , 也 難 用 配 偶 移 民 。
第 三 項 條 件 , 絕 對 不 是 為 了 達 到 移 民 目 的 而 結 婚 , 也 就 是 假 結 婚 者 不 得 以 配 偶 資 格 申 請 移 民 。 以 婚 姻 關 係 取 得 美 國 居 留 權 是 最 容 易 的 一 條 途 徑 , 利 用 漏 洞 的 投 機 者 當 然 不 會 放 過 把 婚 姻 作 為 工 具 。 國 會 與 移 民 局 為 了 防 堵 假 結 婚 真 移 民 , 把 婚 姻 移 民 的 綠 卡 改 為 最 初 兩 年 的 有 條 件 臨 時 綠 卡 , 結 婚 到 了 兩 年 才 能 調 整 為 永 久 性 綠 卡 , 有 條 件 綠 卡 與 永 久 綠 卡 在 功 能 及 權 益 上 沒 有 分 別 , 隻 是 兩 年 內 夫 妻 成 為 怨 偶 , 則 可 以 取 銷 外 籍 怨 偶 的 居 留 權 。
為 了 取 得 綠 卡 而 結 婚 並 不 犯 法 , 如 同 為 了 聚 富 家 女 而 結 婚 , 但 是 結 婚 的 唯 一 目 的 在 領 取 美 國 的 綠 卡 , 則 就 是 違 反 美 國 移 民 法 了 。 除 非 在 結 婚 前 就 盤 算 如 何 取 得 美 國 綠 卡 , 不 是 所 有 嫁 娶 美 國 公 民 的 非 法 移 民 都 是 假 結 婚 。 結 婚 的 原 因 很 多 , 是 不 是 為 了 綠 卡 不 容 易 評 估 , 但 是 移 民 局 有 一 套 辦 法 來 硬 性 劃 分 真 假 結 婚 之 別 , 所 以 應 該 理 解 移 民 局 認 為 是 假 結 婚 的 因 素 , 以 免 實 在 是 情 深 似 海 , 郤 讓 移 民 局 認 為 是 婚 姻 詐 騙 , 而 拆 散 鴛 鴦 。
有 的 情 況 是 美 國 居 民 , 公 民 與 外 籍 愛 人 , 雖 然 生 活 在 一 起 , 但 是 沒 有 想 到 結 婚 的 重 要 , 到 了 外 籍 一 方 遇 到 了 遞 解 出 境 才 慌 了 手 腳 而 結 婚 , 此 時 如 果 能 証 明 兩 個 人 , 有 共 同 財 產 , 有 共 同 的 子 女 , 共 同 的 事 業 , 共 同 的 生 活 圈 , 移 民 局 在 這 些 証 明 下 , 也 隻 能 同 意 婚 姻 的 真 實 性 , 而 留 人 不 遞 解 。
有 外 籍 配 偶 , 嫁 娶 到 了 美 國 , 安 份 守 已 了 兩 年 拿 到 綠 卡 立 刻 離 婚 , 又 重 新 嫁 娶 , 開 始 為 新 人 辦 理 美 國 綠 卡 , 移 民 局 稱 , 別 急 慢 來 , 新 人 辦 理 永 久 居 留 有 幾 個 條 件 ﹕ 第 一 , 為 新 人 辦 理 綠 卡 的 前 婚 姻 綠 卡 受 益 人 , 拿 到 綠 卡 的 時 間 應 在 至 少 有 五 年 ; 第 二 , 又 新 婚 的 「 前 婚 姻 綠 卡 受 益 人 」 一 定 要 舉 証 証 明 上 次 拿 綠 卡 的 婚 姻 , 不 是 為 了 結 婚 而 作 的 假 結 婚 , 這 種 証 明 不 容 易 提 出 。 當 然 , 如 果 婚 姻 綠 卡 受 益 人 的 美 籍 或 永 久 居 留 配 偶 不 幸 過 世 , 男 婚 女 嫁 為 新 配 偶 申 請 綠 卡 就 不 受 上 述 兩 個 條 件 的 限 製 了 。
婚 姻 綠 卡 上 不 需 要 美 籍 或 永 久 居 民 簽 署 , 即 可 自 行 自 有 條 件 綠 卡 轉 換 為 永 久 綠 卡 ﹕ 除 了 美 方 配 偶 死 亡 外 , 法 律 上 規 定 如 果 外 籍 配 偶 受 身 體 , 精 神 上 的 虐 待 , 也 可 以 自 行 取 得 綠 卡 , 不 需 要 美 方 配 偶 的 同 意 。 這 項 條 款 在 保 護 外 籍 配 偶 不 致 為 了 等 綠 卡 , 而 受 美 方 配 偶 的 欺 淩 。 不 過 這 項 立 意 良 好 的 法 律 , 自 實 施 以 來 也 產 生 了 不 少 問 題 , 國 會 在 研 究 防 堵 辦 法 , 移 民 局 也 依 個 案 處 理 。
請問有這個可能性嗎?謝謝!
大家好,請求各位幫幫忙。我的問題是:我是有條件綠卡轉身份(也就是說我跟美國公民結婚兩年後轉正式綠卡)。我是08年2月初申請的,可是移民局給的那個號我登上網查我的案子,網上說是錯誤的號碼,為此,在這將近一年的時間裏我多次給移民局寫信,也去當地移民局辦公室谘詢都沒有用,到底是怎麽回事?下個月(2-12)我的綠卡到期了,我要回國,怎麽辦?聽說可以申請一張回美證即可,怎麽申請呢?請你們告訴我好嗎?謝謝各位!
你們好!我想辦理未婚簽證去美國,但我不知道需要準備那些材料,請你們告訴我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