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147)
2014 (97)
把自己稱為一名“逍遙法外“人士,並不是說我犯案累累卻還屢屢逃避了法律的製裁。我是說我這麽些年來從事的工作老是與法庭或律師有近距離的接觸,卻又不是正經八百的法律執業人員,純屬“編外”。為什麽又要“今日說法”呢?皆因為華人圈中對法律的某些概念有諸多誤解無知,我覺得略作科普一下或許有益無害。
誤區一:“律師信”
一旦雙方發生糾紛,經常聽到其中一方聲色俱厲地向對方惡狠狠丟下這麽一句:“你就等收我的律師信吧!”
對律師這個行業,華人圈普遍帶有一種迷信的心理,以為不管自己碰到什麽麻煩,觸犯了什麽刑律,找個好律師,一切就可以搞定。所以,但凡發生爭執糾紛,即便是雞毛蒜皮,動不動就以“請律師”“寫律師信”先來唬住對方。而有人收到律師信後,還真的就被唬得手腳冰涼,渾身發抖。
律師信與自己寫的信究竟有沒有區別?如果有的話,區別在哪裏?
區別當然是有的啦。首先,它意味著你已經花錢了。律師這個行業,真的是“衙門八字開,有理沒錢莫進來。”你肯以250加幣/小時的代價,讓律師為你寫封毫無法律製裁效力的信件,那隻是為“錢多人傻”進一步背書而已。
如果真的有不可調和的糾紛,請律師直接入稟法庭立案,然後把立案文件的副本送達對方手中就可以了。對方收到你的立案文件,就知道你是來真格的,立馬乖乖地找律師準備應訴文件,在法庭規定的最後期限之前送進法庭,同時也把副本送達你手中。然後就是雙方對簿公堂,決一勝負。
誤區二:“上訴”
一場官司打下來,總是有贏有輸。敗訴的一方往往是義憤填膺,高聲大喊:“我要上訴!”
當然,上訴是法律賦予每一位公民的權利。但是,它並不是無條件的。不是任何官司的敗訴都可以上訴的。上訴的先決條件是:敗訴方必須向上訴法庭證明現有判決有明顯的法律錯誤(err of law),否則上訴法庭會很快駁回你的上訴,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我的觀點是:對律師要相信,但不必迷信。對法律要遵守,但不必害怕。再說句題外話,打官司是極端耗時耗神耗錢的持久戰,可以把富人耗窮,把正常人耗出神經病來。另外,千萬別和窮人打官司。無產階級赤條條一身無牽掛。即使你打贏了官司,即使法庭判決對方賠償,他大大咧咧對法官說:老子現在領著救濟金呢!您看著辦吧!法官根據他的經濟現狀,很可能會判決他分期付款,每月還五十塊給你。你是要啊還是不要?
哦,對了,上述意見純屬“逍遙法外”人士的無稽之談,並不代表法律。您千萬別看完了以後就給我來一封律師信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