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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檔案--吳德施主教換護照1899--FRUS

(2019-09-29 13:19:31) 下一個

這篇不是來自檔案館網,而是FRUS(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美國對外關係,也可簡稱為美國外交,四個字正好與四個字母對應。也沒有什麽有意思的戲劇性,很枯燥,特此預告。具體的是FRUS1900年的中國卷,本來這年大事是義和團,這一卷幾乎90%是關於義和團的函電來往,但是後麵附上了1899年的電文,裏麵就涉及這件換護照的事。
1899年11月28日美國駐中國公使康格(Edwin Conger)從北京給國務卿海約翰 (John Hay)發函,附上Logan Herbert Roots和Oliver Tracey Logan的護照申請。康格說:這兩個人的申請我已經拒絕了,理由是他們兩人的申請中都明確表示,不想再回美國去,國務院對發放護照的指示和規則中對這種情況規定不予發護照。
Logan Herbert Roots是美國傳教士,有個中文名叫吳德施,他長期駐在武漢,從19世紀末到1938年退休,在中國住了40多年,可以說把自己的一生獻給了中國人民,並曾救過周恩來。他的兒子John Logan Roots生在中國,後來在美國完成學業後回到中國,從事新聞工作,1920年代采訪過蔣介石,蘇聯軍事顧問鮑羅廷等,1972年尼克鬆訪華後,中美關係解凍,John Roots是第一批訪華美國人中之一,周恩來接見。後來他寫了一本周恩來傳記,我前麵也曾上過書中照片,很多有很高的曆史價值,比如吳德施退休回國,周恩來送給他的親筆題字,抄的是詩經的句子。
回來說1899年FRUS中美國外交函件來往,上述信件後麵附的是美國駐漢口領事館就此事與駐北京領事館的信函來往,北京的實際上不是領事館,應該叫公使館,級別應該比領事館高,所以領事館遇事要向公使館匯報請示。當時中美之間還不是大使級關係,所以駐中國首都的不叫大使館Embassy,而是叫Legation,我把它稱為公使館,可能有正規的譯法。北京外國駐華機構抱團取暖的東交民巷,英文就叫Legation Street。說這個是因為北京發的電文,都注明是發自Leg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而漢口領事館的電文則注明是來自United States Consulate,出國的人即使不懂英文,對Consulate這個詞也肯定看過,去簽證啊什麽的都會看到這個字寫在牆上。順便提一句,有一個美國傳教士女士,叫Ida Pruitt,1888年生在中國山東蓬萊,寫過很有名的兩本書Han’s Daughter和Old Madam Yin,忘了是哪一本,裏麵寫到那個年代(應該是20世紀初期),北京人管英國公使館叫英國府,美國公使館當然叫美國府,挺有意思。這個Ida Pruitt,為老舍翻譯過《四世同堂》,後來有一部分中文原稿找不到了,還是根據英文版,再用前麵幾卷的風格,反過來翻譯成中文的。
扯遠了,先上兩張吳德施照片吧,我的文件中一時找不到,從前麵博客中拷下來的。來自John McCook Roots所著《Chou--an Informal Biography of China's Lengendary Chou En-lai》(Doubleday,1978)一書

1938年,吳德施67歲,周恩來歡送他榮退回美國。

周恩來手書詩經
FRUS的1900年的中國卷
裏,沒有包括最早的吳德施兩人的護照申請,為什麽漢口領事館要把護照申請送到北京的公使館?猜想可能是領事館沒有發放護照的權力,要集中到北京處理,那個年代,在中國的美國人肯定不多,發護照肯定不會太忙。
北京公使館的一位秘書斯瓜爾先生(Mr.Squire)在1899年德8月25日給漢口領事館的負責此事的一位領事(Consul),威爾考克斯先生(Mr. Wilcox)回信,說,你們本月9號寄來的吳德施(沒提另一位)的護照申請,現退回給你們,理由是,申請人在他的證詞中說他準備永駐中國,根據國務院規定,不能給不想回美國居住而永久居留國外的美國公民發放護照。雖然對傳教士何時回美國沒有什麽限製,但是你必須要明確在將來要回到美國去。該申請人很年輕(吳德施生於1870年,1899年29歲),他有機會多次回美國,當然他可以在中國一直從事傳教工作。現將他的申請退回,他可以再考慮考慮,他也可以作些修改。如果他拒絕修改,那麽他的申請要上報國務院。另外,你忘了在他的證詞上加蓋領事館公章。
威爾考克斯在9月4號從漢口給斯瓜爾回信:現退回Logan Herbert Roots的護照申請,並懇請予以發放護照。回答一封給國務院的信,內容是關於一直居住在中國的傳教士,他們不願簽字表示願意回美國履行公民義務,我收到如下指示:
該文件來自國務院,時間是1899年1月23日。頒發護照並不是必須都由國務卿來作,他可以選擇。意識到我們的公民到中國去追求他們的信仰,他們也許不會返回美國,而是一直在外國工作,國務院認為,隻要他們宣誓效忠,就可以給他們發護照。署名是Thos. W. Cridler,他是國務院的第三助理國務卿(Third Assistant Secretary)。
斯瓜爾先生在9月21日給威爾考克斯回信:北京公使館收到你4號寄來的申請希望能再次處理。至於你提到的國務院的指示,也就是你傾向於給Logan Herbert Roots發護照的依據,盡管他聲稱他不想返回美國,我要指出,按規定,在中國發護照完全由公使根據國務院的法規和指示來決定。國務院給你的指示,也不能越權,尤其是當它與國務院就此事項發給駐外使節的指令衝突的時候。
給一個聲稱自己不想回美國的人發護照,這有違國務院授權的護照申請表格上的要求:“我意欲返回美國,但是時間因為我傳教士工作的性質,目前無法確定。”沒有其它的說法。
本公使館沒有給在申請表中表明自己不想回美國的申請者發護照。國務院注意到有兩個例子,有人認為他們填的表格可以滿足國務院的要求:“我有可能永久居住在中國,將我的餘生獻給中國的傳教事業,因此,我無法確定地說,我打算回美國居住並履行公民義務,但是我仍然是一名忠誠的美利堅合眾國公民。”國務院拒絕這種模式,也不同意任何其它類似的意在撫慰申請人自己良心上不安的表述。
為了說的再明確一點,我引用國務院1897年7月20日就此問題的一段指示:“國務院此前的指示的立場是,美國教會屬下的傳教士們的誌向可能導致他們無法確定何時能返回美國,但是你必須要表達某種多多少少哪怕是無法確定時間的返回美國的意願。”還有更明確的指示:“如果申請人表達了不會返回美國的意願,國務院就不能授權頒發護照。”回顧本公使館此前處理類似案件的慣例,現在公使本人又不在,我覺得除非他明確表示同意,否則不能頒發這份護照。此案可以在公使於10月到達漢口時向他請示。我相信這不會給吳德施先生添麻煩吧。
威爾考克斯不放棄,他於11月10號給公使康格又寫了一封信:根據你的要求,我把吳德施和O. T. Logan兩先生的護照申請呈上,並附上我給國務院的報告,國務院的回答我已經在之前的信中寄給你了。他的署名:Levi S. Wilcox。他的報告是寫給助理國務卿David J. Hill,說:國務院發護照的要求中必須要宣誓,很多傳教士,都是忠誠的美國公民,要求我代表他們給國務院寫信,他們在中國從事的是他們的終生事業,他們要生活在這裏,終老在這裏。他們無法按要求宣誓,因為他們不會再返回美國履行公民義務了,但是他們願意發誓忠於美國。
11月27日,公使康格自北京給威爾考克斯回信,不知他10月去了漢口沒有。他說:現退回吳德施與Logan的護照申請,不能給他們發護照的理由已經在公使館9月21日的信以及其中附有的國務院9月26日的通知中說明了。其中明確指出:護照不能發給聲明自己不會返回美國的人,吳德施就是這種情況。還有就是雖然聲稱會返美,但是他居住國外的實際情況使得他不可能返美,Logan先生在他的申請表中聲稱他會返回美國並履行公民義務。但是下麵他又說:我會在中國目前的工作崗位(醫務傳教士)永久幹下去。他們兩人的申請都已經送交國務院。護照費$4.22(墨西哥幣)一並附上。
到1900年1月18日,國務卿海約翰給公使康格寫信:收到你11月28日來信,內附醫務傳教士吳德施和Oliver Tracey Logan的護照申請,你拒絕了他們的申請,理由是他們聲稱不會返回美國,而是明確表示要永久留在中國。你同事附上的你們與漢口領事館的通訊,顯示公使館和領事館對於國務院的護照頒發規則在這個具體問題上的不同意見。國務院最近在1899年3月27日的一個通知中有一條適用於本案的規定:居住在一個半野蠻(semibarbarous)國家、或者一個美國有製外法權的國家中的美國公民的身份非常特別。他們的居留可能會無限期延長,因為他們要歸化當地政府就會麵臨很大的危險。國務院對這些公民的態度一直是,隻要他們所從事的是合法的,又不會傷害美國與這些公民所駐國家之間友好關係,護照就是給他們提供保護的一種方式。
美國傳教士所追求的,隻要不搞邪門外道,都是合法的。品行良好的美國傳教士,在中國一直得到我們政府的保護。1894年,Gresham先生說:“我們的公使館受權給國外的傳教士頒發護照,這些傳教士實際上是永久駐在外國,他們也無法確定何時能返美居住”(《美國護照》,209頁)
以上是經常引用的一些相關指示,都可在《對外關係》(Foreign Relations,可能是什麽參考資料)各卷中查到。國務院第三助理國務卿Cridler先生1899年9月4日給漢口領事的信函就體現了上述指示的精神,你提交的漢口領事的信中還引用了Cridler先生的話。他說:“考慮到前往中國追尋他們宗教信仰的那些美國公民有可能事業遙遙,歸期無定,國務院傾向於同意給他們發護照,隻要他們宣誓效忠。”
確實,國務院1899年9月26日的通知(Circular)就護照和返美問題上作出指示,公使館在9月7日給漢口領事館的信中加以引用:“不應給無意返回美國的人頒發護照。”但是這應該與同一句的餘下部分結合起來理解:“1899年3月27日的通知中解釋道:不應給無意返回美國的人頒發護照”雲雲。這個通知(1899年3月27日)充分解釋了居住在類似中國這樣一個國家的美國公民所麵臨的特殊情況。
這個指示並非是說公使館應該給宣稱自己無意也不想(neither intends nor desires)返回美國的人發護照,更不會給一個帶著敵意地宣稱不想回美國的人發護照,因為這種聲明就等同於有意放逐自己並放棄對美國忠誠。反之,隻要他能保持對美國政府的忠誠,而他在中國的合法事業又使得他無法作出回國的明確決定,那麽護照對他的保護作用應該延續。從公使館發來的吳德施和Logan兩先生的申請來看,國務院的意見是,應該給他們頒發新護照。
關於此事的外交通訊就得此為止,沒有交待最後結果,但是顯然他們拿到了新護照,否則吳施德主教也不會在中國待到1938年後回國了。國務卿最後這封信,也是給整個事定了調,北京方麵和漢口方麵當事人心裏肯定有自己想法,一家歡喜一家不服,但是當然要服從上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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