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1)
2005 (1)
2007 (104)
2008 (95)
2009 (105)
2010 (66)
2011 (37)
2012 (44)
2013 (36)
2014 (56)
2015 (33)
2016 (62)
2018 (34)
2021 (36)
2022 (36)
二月五號上午,大朋友收到律師發過來的確認文件 —— 法院簽字蓋章的協議掃描版。終於完全“解放”了,他高興到中午馬上出門買香檳,要大大地慶祝了一下。
這多少年了,因孩子撫養費相關事宜,律師都前前後後用了四個。現在, 終於可以完全停付了。 加拿大別的省不清楚,在魁省,孩子撫養費是沒有期限一說的。所以,即使孩子18歲成年了,撫養費還是會一如既往地的扣下去,必須通過向法院提交動議,由法院認可或裁決,才可以改變或終止的。而啥時候是合適提交動議,要求終止撫養費呢?卻一直沒看到、找到啥明確的規定和指引。
最初的撫養權和撫養費官司之後,他一直按法庭的裁決付著女兒和兒子的撫養費,對方卻從來沒有按要求提供過孩子的學校、學習情況。大女兒A,那之前,其實就已經擅自跟他爸斷絕了聯係。十八歲之後,他聽說她中學後在預科讀書,就一直沒要求停撫養費。後來,他侄女、也就是A的堂姐,在A的臉書上看到,她從她媽那裏搬出去和男朋友同居了。於是,告訴了他。他這才找律師,要求停付女兒的撫養費,那時他女兒已經20了。
這個律師,不是當初幫他打撫養權官司的那個美女律師,因為他覺得那個律師不夠好。其實,以我對當時事態的了解和跟她短暫的接觸,我覺得她已經很盡職盡力,結果也已經是不錯的了。但是,作為當事人的他,沒能如願拿到兒子的撫養權,不能理智地看待結果,在所難免。我之所以建議他找回原來那個律師,是因為覺得她已經知道很多背景,對於理解整個案例和他的訴求,會很有幫助,因而處理起來應該更有效率。不過,這個新的律師,看起來也很不錯,和他前妻的律師溝通和談判, 蠻快地就達成了協議。所以,不需要上庭由法官判,隻需要提交他們達成的、更新的撫養費額度,法院認定一下就可以了。
我們都知道,A從她媽那裏搬走,與人同居“成家”,應該是能夠順利停付的一個重要因素。不過,以對他小兒子Z的了解來估計,他從他媽那裏搬出去自立生活的事情,不會跟他姐一樣的發生。2017年,Z中學時期結束,期間大朋友依然很少收到他的成績單,甚至懷疑他中學是否畢了業,因為沒有他繼續預科CEGEP學習的消息。隔了段時間,才聽說他是去了一個成人教育學校,學了某個電工的課程。當時,Z告訴他爸,課程19年中結束。於是,大朋友就準備等到他學完工作了,才要求取消撫養費。結果,到年初,結業時間又推到了年底;而20年初了,依然在說課程還沒完,得到夏天。
我就一直跟大朋友說,A到底是不是真的在讀書?這樣一推再推下去,會沒個頭的,你應該盡快找個律師,谘詢一下,這種情況怎麽辦。他呢,就一直沒啥動靜,隻到六、七月的某天,他大哥打電話過來。那天他正好出去騎車了,是我接的電話。他哥說,他們大弟弟的孩子前些天從渥太華過來,和幾個堂兄弟、包括Z見了麵;聊天中,Z提到他現在一直在拿政府的疫情緊急福利CERB。他哥接著說,如果Z是在讀書,他拿的應該是給學生的疫情福利CESB;現在他拿CERB,那他就是在工作,去年就有工作收入的,所以,大朋友應該不用再付撫養費了。這下,他終於才決定行動了。
我再次建議,他找回上次處理A的案例的那個律師,原因也跟之前的大同小異。可是呢,因為那個律師的費用,比幾年前又漲了,他嫌貴。於是,他用他了開戶的那個銀行推薦的法律服務,可以先有半個小時免費,之後有些折扣。剛開始跟這個律師打交道的時候,他還一直讚不決口,說她明白他的訴求、還表示都可以做到。結果呢,跟法庭約的聽證時間,一再因為各種莫名其妙的原因,被推遲了五六七八次之多。到後來,給我的感覺就是,她非常害怕要上庭,所以一拖再拖,想達成協議了事;而為了能達成協議,她就被對方的要求牽著鼻子走,協議內容離她最初表示可以辦到的、大朋友的訴求越來越遠。
大朋友的訴求其實很簡單,就兩點:1)現在就停止付撫養費;2)如果不能停付,需要現在就確定將來停付的期限。而她從年中拖到年底,期間對大朋友的疑問或者要求,每每以法官會如何如何地搪塞。最後,在根本沒有征得大朋友同意下達成的協議是,繼續付撫養費,金額按現在三方的收入重新算出,也沒有任何何時停付的期限。而且,約定好了十二月初某天去法院認證。大朋友表示不接受時,她還非常意外和震驚,說那就是最後的結果了。我們覺得真是奇了怪了,達不成協議,不該是上庭讓法官來判嗎,怎麽就最後結果的?於是,大朋友對她如此完全不顧自己客戶的要求和利益的做法,明確表示了不滿。結果,第二天,就收到她的一封郵件,在法院約定日前幾天,她撂挑子不幹了 (事後看,她幸好不幹了)。
這下,氣忿之餘,他隻好趕緊找回上次那個律師。好在,她很爽快地接下這個案子。撂挑子的律師,本來應該把所有的材料發給他, 以便他轉給新律師的。結果,新律師一接手,就發現其實材料並不全,還得去找對方律師要。但是,這個律師真是超給力。接手後,馬上跟法院溝通,把預約時間推遲到一月底。而且在那之前,包括聖誕、新年假期,不到一個月的時間,談判出一個撫養費付到2020年12月31日的協議。原來的律師,當初跟法院申請了案例處理期間的暫停支付,是從8月開始的。而8月到12月需要補齊的撫養費,協議是按照三方的收入重新算出的,約為原來的四分之一。
這個律師不僅處理地快、結果如願,而且因高效而費用少呀 —— 隻是上一個律師、尚未結案就已付費用的三分之一!雖然,之前律師的前期工作,這個律師可以直接利用,但是,以這個律師的表現看,那點前期工作,費不了她多少時間。如果,他從一開始就用這個律師,估計,用那個律師的一半、最多三分之二的費用,這事就已經被辦得妥妥的了。
所以呀,有時候,真不能隻看單價,就以為誰貴、誰便宜。得力的那個,就算單價貴,最後反倒是省錢的那個,更別提省心、省氣、省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