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訴訟立法差異之細思
芮少麟
對司法認知的再認識
近三十多年,遍及城鄉的房地產開發,曾為中國地方政府GDP增長和土地財政稅收的支柱,其中的權力尋租,愈演愈烈,是不法官員灰色收入的重要渠道與貪腐溫床,是人們關注房屋強拆悲劇居高不下之源。
中國的諸多圈地強拆事件,聞名全球。從早期江西的宜黃自焚,到浙江樂清的錢雲會被碾壓慘死,再到遼寧盤錦的王書傑、西部成都的唐福珍,以及陝西延安的王寬旺,一起起曾經見諸報端和被屏蔽未作報道的惡性強拆背後,都有著樁樁血淋淋的慘案,許多被強拆者,已到生無所戀、死尚無勇的境地,載入橫征暴斂、民情激憤的史冊。
那些從“潘多拉魔盒”內逸出,積重難返,覆水難收的毒性霧霾,已深入社會肌體,形成黴菌病毒無盡繁衍的利益鏈條,極難根治。須知,封建社會有“狗官麵前告惡霸,無能為力”之說,然心中有杆稱的百姓,是非明確,何況是在能夠明辨真偽、獨立思考及法律明確、網絡信息發達的當下,隻是實話難聽罷了。
可以說,華夏大地繼十年文革後,對土地政策設計的變化與相繼發生借城鄉圈地拆遷改造為名,行“奪地生金”之實,完成聚斂和社會財富再轉移的房地產大革命,確有官官相護、層層庇護之嫌。慘痛史實,已深鐫存儲進當代人們的腦海硬盤,和灑滿傷心之淚的大地,令人揪心,永存史冊,是信息時代牆內掩蓋及塗抹不掉的痕跡。
權勢者公布的輿論話語,永遠充滿著“智慧”,更深諳文字遊戲之道,但隱含傳導的霸氣,卻經不起推敲。如,文革1966年“擠占”筆者合法房屋的,是“革命群眾”安排的青島市市房產局武裝部部長、海軍軍官,搶房被稱作對有產黑五類的“革命行動”;嗣後三十三年,1999年以政府公器拆遷名義,公開劫掠我祖屋房地產權益的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竟是同體別墅樓房的權屬共有人,是師級行政機關法人,為“奪地生金”,竟罔顧國法,搖身變成人民政府賜名的“拆遷人”,那劫掠百姓權益的霸道無恥,被公器稱為“宿舍改造”、“拆遷是政府批準的合法行為”,而行政被告青島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的時任主任,則是文革當年“擠占”我家房屋九年、被落實政策後“退房”而出的市房產局武裝部長曲某,人民法院率先先予執行強拆毀證,更被自吹美化成替城市建設“保駕護航”、“拔釘子戶”手段,成為一種司法業績。這些淋漓盡致的時代演技,已成後文革時期房地產大革命的行政訴訟在案“典範”並“名垂青史”。
筆者被枉法先予執行強拆裁判訴案裏,刻意隱匿涉案共有房屋法律憑證、無法避責的主審法官郭**、李**等公然觸犯刑律,及法院未經庭審、違法先予執行強拆毀證等司法劣跡,清晰在案,卻被以“罰不責眾”為由庇護,未能依法追究。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對該案再審,及以“信訪終結,不予再審”與拒出再審複查裁判文書的口頭告知,已將最高法院立案庭在冊簽署認定“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該(2012)行監字第646號案,事實上予以否定,違規束之高閣,該案由受害人曝光,舉世矚目。
盡管中國城鄉房屋強拆案件,形形色色,層出不窮,絡繹不絕,既有人民法院光天化日下未經庭審、率先實施的先予執行強拆,又有訴訟法院立案後,又由區政府出麵、拆遷辦與城管監督實施法院未經庭審前的房屋強拆,更有社會黑惡勢力團夥以各種形式的黑白鄉區強拆,但其共同點都是實施強拆的主體,皆為公權代表,或係受其操控,與其有著千絲萬縷的聯係者,而被害者,則是與維護個人房地產權利人。都說中國城鄉房屋拆遷是為百姓生活居住造福,是全民再三歌功頌德的執政者業績,但試問那些不了解強拆案真相、未觸及到自身利益的不關己者與獲利者,當公器用違法行政許可和拆遷裁決,及法院以未審先裁和先予執行強拆公民房屋等惡劣手段,隱匿篡改原告房地產權屬憑證,充當推行純商業利益開發的“政策”保障時,對被強拆受害者來講,是一種“你幸福嗎?”的降臨,還是弱勢百姓無法躲避的天降人禍?
中國的官商勾結,盤根錯節,無處不在,銅臭熏天,一切向錢看的環境裏,那些肩負行政訴訟裁判權卻枉披法袍的敗類,焉能獨善其身?公權力以所謂執行法律、條例炫耀的“文明”方式,將公民房屋強拆,項下土地使用權隨即收回,小民確實無可奈何,而有“法律”卻不遵循規則的枉法行政,及隨之公器對不順從者實施的軟硬暴力,讓公民法定物權的法律保護,在拆遷行政訴訟中失去根本保障,行政訴訟流於形式,與“盤根錯節”另一方麵的“無法”開解及輿情封殺,那才是受害人“叫天天不應”的撓心,盡管與“廣大群眾”相比,被公權暴力先予實施強拆侵害的受難原告,畢竟還是少數。
筆者作為行政訴訟被枉法裁判的原告,公開質疑青島市中級法院104號強拆行政案裁判,產生於對法治憧憬及希望尊重證據事實的維權年代。筆者從1998年一審判決勝訴、對行政被告次年超過法院判決限定重新作出裁決時限五個月後才作出的裁決,再次提起訴訟,行政被告與無良法官竟然合流,無任何理由地非法認可逾期裁決合法,使法院原判決成為一張廢紙,原告的別墅祖屋被人民法院1999年7月未經開庭,裁定先予執行強拆毀證,二審枉判維持。原告隻得申訴、再審申請、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2014年最高行政庭複查聽證,至今國內輿情封殺下,最高法院仍拒出該案再審後的複查文書,以“信訪終結,不予再審”答複敷衍,該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強拆行政案,至今已二十六年。
對照中國諸多司法個案裁判現實,與公示的法律準繩,差距清楚且枉判確鑿有據,尤其筆者作為原告對最高法院(2012)行監字第646號案被訴裁判再審的質疑,最高法至今未有書麵結論,網上封殺依舊,筆者作為行政訴訟外籍訪民,得出中國法律虛設、有法不依之呐喊結論,當不為過。
中國訴訟法律明確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是界定和理解司法認知的前提。原告案件檔案裏的《產權共有證》,權屬性質清楚記載為房地產權屬共有,而法院審判監督時,理應據此法律憑證,確認房屋的城市異產毗連共有屬性,並應根據1992年青島市人民政府的青政發【1992】186號政府令《青島市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辦法》第九條“任何一方所有權人如需改變共有共用部分的外形結構時,必須征得其他房屋所有權人的書麵同意”的羈束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四)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麵同意的,不得轉讓”的禁止性規定,確認行政被告1996年未向原告共有人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依法取證,為違法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擔責,還應確認1999年兩級法院罔顧國務院令第78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八條二款“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範圍和規定的拆遷期限”,在《拆遷許可證》已逾期三年、裁定及維係先予執行強拆行為顯著違法,並承擔追究法定責任。
然而,青島市中級法院二審,對再審原告引述的前述法律法令,裝聾作啞,恃權罔顧,輿情封殺,最高法院行政庭的再審法官,2014年對理應認知的諸多司法事項,不予置理,二審《行政判決書》刻意隱匿原告共有權屬證據,以“經審查,本院認為,先予執行的目的在於強製拆遷”及判稱兩個“程序基本合法”,枉判維持。該中級法院對先予執行強拆的兩個“程序基本合法”錯誤更屬顯明,使104號案終審判決,隨時日演進,愈陷被動,行政被告及責任法院捉襟掣肘下,無法對枉判結論自圓其說,法院行政裁判公信力和顏麵的盡失,毫無顧忌。
司法認知,是法官作為裁判者的職權行為。在“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靈魂”理念支持下,筆者在網上陸續發表過《法保民權緣何難上難?》、《被屏蔽十年的行政審判敗筆案》等數十篇以案說法文章,以法理和證據事實,剖析行政被告、源頭法院、責任法院的個案裁判程序及實體判決錯誤,針砭枉法拆遷時弊。嚴謹的鐵證實例,和法理有據的評論,讓我的《既敢枉法,何懼質疑?》、《激流中的魚兒永遠不氣餒》、《“畫虎不成反類犬”難掩欲蓋彌彰》等評論文章,惹惱了責任法院的枉法操控者,是筆者被青島市中級法院提名列入2009年“兩會”期間山東省高院布置“穩控”和截訪名單之因 。
對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當筆者將(1999)青行終字第104號《行政判決書》宣稱“經審查,本院認為,先予執行的目的在於強製拆遷”作為人民法院“提高司法保障效率”的手段披露時,國人對該政策指導下的司法實踐,認識頓清,它也成為後文革時期,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的標簽性詞語。
有俗語說“事出必有因,無風不起浪”,筆者堅持最高人民法院再審(1999)青行終字第104號案的(2012)行監字第646號案後,應該依法出具再審監督的書麵審查結論,並對主責法官李建偉等刻意隱匿原告先母名下1955年在青島的房地產《產權共有證》等法律事實,和對枉判維持先予執行強拆近三十年的法律行為追責,這也算是涉外行政訴訟受害原告對行政訴訟立法摒刪“必須”以來的某種再認識吧。
中國三大訴訟立法難遮掩避諱的差異
筆者代理過數十起城市房屋強拆行政案,我印象深刻地記下研讀中國行政訴訟法律時,一個人們似未覺察、卻皆可檢索查證到的中國行政訴訟立法事實——人民法院在民告官訴訟法律立法宗旨第五條的提法,為何與刑事、民事訴訟法總責裏所述,存在著顯著差異:
人所共知,全國人大製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是構成支撐中國全社會穩定的三大訴訟法律基礎,但它們在敘述法律總則的條文裏,國家從立法角度對審理各類案件關鍵措辭的要求,其字裏行間表述出的法律辭語,卻有著顯著不同,值得國人關注回味。如:
《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裏的總則部分,都是“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而在所謂民告官案件審理適用的《行政訴訟法》總則裏,卻兀然變成“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種明顯祛除“必須”兩字的另番表述。若橫向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三大訴訟法律總則立法條文的標準詞義,顯然 “必須”這個要求人民法院在刑事、民事訴訟中審理案件嚴謹程度需要一絲不苟的強製性副詞,與在行政訴訟中的審理責任、法定義務用詞,在1989年製定《行政訴訟法》時,被當機立斷地予以摒除,即使在2014年11月、2017年6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裏,也依然有著同樣顯著的措辭設計,未予修改。法律文本上這種重要措辭,涵義深刻,失之一厘,差之千裏,這種怪異現象的持續出現,尤應注意。顯然,對頂尖法律專家雲集的國家立法機構來說,這遠非立法之疏。如此立法下,中國行政訴訟的違法、枉法裁判,勢必使法官在行政訴訟裁判中的隨意性,有增無減。
筆者疏於法學知識條文學習。眾所周知,法律文本上的“不得”,有著法定的禁止性涵義,而法律文本上的“必須”,則更具有法定的強製性涵義,何況它還是在立法宗旨如此重要的關鍵部分裏呈現。共和國上述三個訴訟立法文本上的用詞,存在著如此明顯的重大差異,其給國家的影響之重大,已不言而喻。
在這輛由中國利益集團操控的時代列車上,那些普通公民聽信謊言製造者編造的童話,是被愚騙者,他們充其量隻是驅動列車的燃料,卻有人煞有介事地自稱是列車的所謂主人。筆者隻是普通小民,人微言輕,孤陋寡聞,中國的法律從業者、專業學習者大約不下近百萬,關注各種訴訟程序法律適用的民眾,更不下數億人,明眼的法律人都不難看到“必須”二字,絕非可有可無,它從司法訴訟程序立法和司法認知行為上被顯著摒刪掉的“指導性”意義,及可能造成並非一般的法律後果,絕非可被小覷,其內在玄機,足應對法理及動機推敲,至少,關係到各政府部門管理國計民生、衣食住行的行政訴訟立法,意義絕不會比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會更低吧?!
現實是:對人民法院管理國家訴訟行為的立法同類用詞的這種並非細微差異,國家級立法權威機構,從未有人出麵,對億萬國民關注的該立法差異,作有絲毫詮釋,甚至連細微的澄清,也未見有過點滴的探討性報道。
無數事實表明,所謂開發房地產,隻是取自於民,卻未必都用之於民。既然立法者清楚知道:失之一厘,差之千裏,何況立法用詞更極為嚴謹,是共和國法律專家的特長。筆者在兩次《行政訴訟法》修正前公開征求意見時,皆以特快專遞掛號信向立法機關提到該顯著的差異點,望請頂層權威專家,能予關注該三大訴訟法律對關鍵詞立法上的顯著區別,或指點迷津,公之於眾,消除國民誤解,但它始終石沉大海。
坊間有言,該立法決策出自最高法院參與該立法討論時力主堅持“若加入‘必須’兩字”,勢將影響法官的自主裁量權”的意見,因為最高法院對中國行政機關的工作成效,及行政訴訟內情,清楚知曉,疑有捉襟見肘之嫌。最高人民法院若能將這幾次《行政訴訟法》在製定及修改時有關會議上的代表性意見公示於眾,對該立法上“必須”一詞的摒棄和行政訴訟中多年呈現的許多問題,或經過詮釋,得以諒解。由於立法機構和最高法院,對此皆未有任何回應,其因何故,難道《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這三個關係國家及社會安定的程序大法,還有孰輕孰重之別?!國人概莫能解,不知在各類專家眾多的當下,能否找到更合理的解釋?
試想,諸如共和國司法裁判史上有影響的內蒙呼格吉勒圖案、河南聶樹斌等案,尚且都是在“必須”之下形成的刑事冤殺醒目錯案,那麽,在無須“必須”的行政訴訟民告官案件審理中,它使人民法院對涉及民生民權保障的房屋拆遷類行政案審理,則更可對行政被告超越和濫用職權的隨意性行政,網開一麵,放行了事,或在接受某種“上級指令”時,對侵害原告權益、違反法律規定的行政行為,更便於“法內施仁、網開一麵”了,哪怕這些案件被告及當值法官,在有法不依或公然觸犯法律規定。
嚴肅的行政訴訟立法總則,幾十年來,都是如此設計的,行政訴訟的法治方向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真正實現,對長達數十年涉及中國不同階層者利益的房地產開發,當然更有著“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精心設計內涵,及各階層民眾經受到的不同現實結果。讀者閱見本文後,對這摒棄“必須”一詞的立法作為,又將以為如何?
當將立法宗旨裏“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前置性“必須”兩字剔除時,中國行政訴訟的司法怪象,勢必叢生,筆者作為受害人,曾寫有《民告官,緣何二審後民敗猶訴?——對三十一起私房拆遷案裁判的法律思考》、《依法申訴是對,還是錯?》、《對民告官個案裁判公正性的理性質疑》等行政訴訟調研材料上報過,後導致青島市中院以《情況報告》公開打擊報複,即為顯著例證。難怪無數被強拆涉訴案訪民,對法院有法不依,和司法不作為,乃至所謂的裁判公正,漸失信心,而另擇上訪之途,這或許是逼使訪民擁向信訪機構的內部操作之需,難道人民法院行政訴訟裁判生效後,對原告當事人的申訴及再審申請請求,可以“一推六二五”,不再實施審判監督了?“百姓心中有杆稱”,正是這個道理,而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立法宗旨,隨著帶有強製性“必須”兩字在行政訴訟中的公開摒棄,法官的司法裁量自由度大增,隨著“有法必依”的口惠而實不至,湧現出諸多帶有所謂“瑕疵”的眾多司法裁判亂象,自然可被“維持判決”了。
這個立法上的“必須”一詞,被立法者抑或是“司法”者主導性摒棄,讓法官對民告官案的裁判,可毫無原則和節製地濫用“自由裁量權”,“認知”裁判案情,隨意解釋,使違法行政被所謂“瑕疵”掩飾,而無須由嚴格法律規定遏製。無怪乎青島市中院可將“經審查,本院認為,先予執行的目的在於強製拆遷”,作為人民法院“提高司法保障效率”的樣板手段,盡管它被頂層法院拒糾至今,成為“依法有據”,毫無足怪了。
法官審案偏離法律規定,象任由恃權者青島市中院《情況報告》顯現的那樣,刪除“必須”的關鍵點,內部隨意解釋、扭曲事實真相,原告的房屋合法權利在“失之一厘,差之千裏”下,被全然摒棄,瞬時被屋化形消,強拆結案。我的104號案終審判決,以行政被告程序“基本合法”、“一審程序基本合法”這類“模棱兩可”的行政判決用詞,赤裸裸地將違法、枉法先予執行強拆毀證行為,“打包”掩飾庇護,而觸及法官刻意隱匿原告權屬證據等在案基本事實不清的嚴重違法、枉法,在判決程序所謂“基本合法”名義下,審判監督,竟可規避質疑,對行政被告的違法拆遷許可,護航備至,係顯明例證。
行政訴訟原告對認為侵害公民合法權益、有悖法理的行政行為違法,起訴、上訴、申訴、再審申請,是體現百姓訴權的依法運用,這對法治進步與社會安定有益。但司法實務中,諸多法官的審判監督意識淡漠,有的主責法官礙於百姓告申,有拂部門利益而駁回,久而久之,形成巨量前無古人的訪民赴京潮湧。筆者從2005年始,曾向立法主管機關,屢屢寫信反映立法上“必須”一詞存在的必要性,但《行政訴訟法》修改過數次,有關方麵對這種立法,不作絲毫銓釋,筆者隻得以本文,在文學城網站上,立字存照了。
我想,筆者本人的104號案《行政判決書》和被扭曲案情事實、用於打擊報複的《情況報告》,正是《行政訴訟法》立法祛除“必須”的負麵“效果”映現。共和國宣示的三大訴訟程序法律,在立法規範原則上,必須力求嚴謹,並相互一致為好。若沒有對“必須”兩字,由立法主管部門作出明確合理解釋,中國行政訴訟的依法審理,豈不更難規範?畢竟在顯示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訴訟法律的製定上,任何一個方麵都不得呈現偏差,它對國家大局治理及人民大眾並非有益,難道立法者、為政者卻至今仍不以為然,或者繼續在“假作真時真亦假”?!
民告官的原告,是普通百姓,絕大多數人並非法律科班出身,陳述難得嚴謹到位。哲人有言:“知必敗而必作,乃是要顯示一種精神的力量,要顯示一種人格的光榮,要使那些隻知較利害、計成敗的人物顯得渺小;乃是要在絕望之處留一絲希望給後人以安慰,是要在最黑暗之所薪傳光明給後世以信心”。通向法治之路,荊棘叢生,中國訴訟錯案的糾正,遠非易事,公器強拆與枉裁濫判,讓追求公正的維權者,鬥誌備堅,即使屢敗,也必屢戰,它也被潮湧般赴京訪民上訪的持久韌性驗證。
世界向法治文明進化,是必然趨勢。無論對內對外,言出必行,以法為據。立下及公示的承諾規則,言而無信,不遵守者必因失信而自食其果。當有法不依,說作不一,公權不受製約,民權難獲保障時,合法權益的受侵害者,欲活維艱,欲死不忍,但他們絕不會輕言放棄維權博弈,不會忘卻蟄伏心中隱忍不言的傷痛,及悲運中的陰影重重,與殷殷期待。
細思極恐之點滴
從中國三大訴訟立法總則中出現巨大差異的如此不嚴謹,到刻意如此,聯想到始皇尋覓長生不老藥的堅持不懈,到文革中萬壽無疆和永遠健康的傾朝傾國狂喊,再到當今現實裏諸多位尊要人和友人,為保命移植拓源及來中國尋求延年益壽良方的各類現代技術與覓尋法律製定上的“創新”舉措,已日漸公開,眾目睽睽。中國的立法是否嚴謹,尤應定位清晰,倘若再象這三大訴訟立法差異那般,不嚴謹要求,強化審核,百姓與後代在生命健康的基本保障上,豈不更要細思極恐。
筆者是一位行政訴訟錯案的信訪“老頑童”,認為共和國實現法治文明之夢,依然十分遙遠,但路要走,人要活,鍥而不舍的無畏者,會理直氣壯,智力奮鬥,以維護中國憲法法律尊嚴為己任,為中華民族實現依法治國的明天,豪情滿懷,年複一年,苦渡難關。“老頑童”借文學城這個世人盡知的網站平台,從法理及案件事實角度,堅持向中國司法者給個案及該三大訴訟立法上的差異,討要一個符合普世法理的說法,並不為過。
當然,以遵守誠信務實為本的帶路人,嚴格按有法必依、依法治國,不忘初心,才是關鍵。倘若舍此於不顧,依然嘩眾取寵,錯案依舊,立法上的“必須”,確也就無所謂了。當立法者、司法者酒足飯飽之餘,對民眾關注中國三大訴訟立法差異中前述司法臉譜及敗筆奇葩,總應向世人作出中國行政訴訟法律總則裏該關鍵詞語被剔除的真實緣由,以正視聽吧。
中國訴訟立法差異之細思
青島蒼龍嶺 (2025-09-30 19:15:35) 評論 (0) 中國訴訟立法差異之細思
芮少麟
對司法認知的再認識
近三十多年,遍及城鄉的房地產開發,曾為中國地方政府GDP增長和土地財政稅收的支柱,其中的權力尋租,愈演愈烈,是不法官員灰色收入的重要渠道與貪腐溫床,是人們關注房屋強拆悲劇居高不下之源。
中國的諸多圈地強拆事件,聞名全球。從早期江西的宜黃自焚,到浙江樂清的錢雲會被碾壓慘死,再到遼寧盤錦的王書傑、西部成都的唐福珍,以及陝西延安的王寬旺,一起起曾經見諸報端和被屏蔽未作報道的惡性強拆背後,都有著樁樁血淋淋的慘案,許多被強拆者,已到生無所戀、死尚無勇的境地,載入橫征暴斂、民情激憤的史冊。
那些從“潘多拉魔盒”內逸出,積重難返,覆水難收的毒性霧霾,已深入社會肌體,形成黴菌病毒無盡繁衍的利益鏈條,極難根治。須知,封建社會有“狗官麵前告惡霸,無能為力”之說,然心中有杆稱的百姓,是非明確,何況是在能夠明辨真偽、獨立思考及法律明確、網絡信息發達的當下,隻是實話難聽罷了。
可以說,華夏大地繼十年文革後,對土地政策設計的變化與相繼發生借城鄉圈地拆遷改造為名,行“奪地生金”之實,完成聚斂和社會財富再轉移的房地產大革命,確有官官相護、層層庇護之嫌。慘痛史實,已深鐫存儲進當代人們的腦海硬盤,和灑滿傷心之淚的大地,令人揪心,永存史冊,是信息時代牆內掩蓋及塗抹不掉的痕跡。
權勢者公布的輿論話語,永遠充滿著“智慧”,更深諳文字遊戲之道,但隱含傳導的霸氣,卻經不起推敲。如,文革1966年“擠占”筆者合法房屋的,是“革命群眾”安排的青島市市房產局武裝部部長、海軍軍官,搶房被稱作對有產黑五類的“革命行動”;嗣後三十三年,1999年以政府公器拆遷名義,公開劫掠我祖屋房地產權益的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竟是同體別墅樓房的權屬共有人,是師級行政機關法人,為“奪地生金”,竟罔顧國法,搖身變成人民政府賜名的“拆遷人”,那劫掠百姓權益的霸道無恥,被公器稱為“宿舍改造”、“拆遷是政府批準的合法行為”,而行政被告青島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的時任主任,則是文革當年“擠占”我家房屋九年、被落實政策後“退房”而出的市房產局武裝部長曲某,人民法院率先先予執行強拆毀證,更被自吹美化成替城市建設“保駕護航”、“拔釘子戶”手段,成為一種司法業績。這些淋漓盡致的時代演技,已成後文革時期房地產大革命的行政訴訟在案“典範”並“名垂青史”。
筆者被枉法先予執行強拆裁判訴案裏,刻意隱匿涉案共有房屋法律憑證、無法避責的主審法官郭**、李**等公然觸犯刑律,及法院未經庭審、違法先予執行強拆毀證等司法劣跡,清晰在案,卻被以“罰不責眾”為由庇護,未能依法追究。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對該案再審,及以“信訪終結,不予再審”與拒出再審複查裁判文書的口頭告知,已將最高法院立案庭在冊簽署認定“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該(2012)行監字第646號案,事實上予以否定,違規束之高閣,該案由受害人曝光,舉世矚目。
盡管中國城鄉房屋強拆案件,形形色色,層出不窮,絡繹不絕,既有人民法院光天化日下未經庭審、率先實施的先予執行強拆,又有訴訟法院立案後,又由區政府出麵、拆遷辦與城管監督實施法院未經庭審前的房屋強拆,更有社會黑惡勢力團夥以各種形式的黑白鄉區強拆,但其共同點都是實施強拆的主體,皆為公權代表,或係受其操控,與其有著千絲萬縷的聯係者,而被害者,則是與維護個人房地產權利人。都說中國城鄉房屋拆遷是為百姓生活居住造福,是全民再三歌功頌德的執政者業績,但試問那些不了解強拆案真相、未觸及到自身利益的不關己者與獲利者,當公器用違法行政許可和拆遷裁決,及法院以未審先裁和先予執行強拆公民房屋等惡劣手段,隱匿篡改原告房地產權屬憑證,充當推行純商業利益開發的“政策”保障時,對被強拆受害者來講,是一種“你幸福嗎?”的降臨,還是弱勢百姓無法躲避的天降人禍?
中國的官商勾結,盤根錯節,無處不在,銅臭熏天,一切向錢看的環境裏,那些肩負行政訴訟裁判權卻枉披法袍的敗類,焉能獨善其身?公權力以所謂執行法律、條例炫耀的“文明”方式,將公民房屋強拆,項下土地使用權隨即收回,小民確實無可奈何,而有“法律”卻不遵循規則的枉法行政,及隨之公器對不順從者實施的軟硬暴力,讓公民法定物權的法律保護,在拆遷行政訴訟中失去根本保障,行政訴訟流於形式,與“盤根錯節”另一方麵的“無法”開解及輿情封殺,那才是受害人“叫天天不應”的撓心,盡管與“廣大群眾”相比,被公權暴力先予實施強拆侵害的受難原告,畢竟還是少數。
筆者作為行政訴訟被枉法裁判的原告,公開質疑青島市中級法院104號強拆行政案裁判,產生於對法治憧憬及希望尊重證據事實的維權年代。筆者從1998年一審判決勝訴、對行政被告次年超過法院判決限定重新作出裁決時限五個月後才作出的裁決,再次提起訴訟,行政被告與無良法官竟然合流,無任何理由地非法認可逾期裁決合法,使法院原判決成為一張廢紙,原告的別墅祖屋被人民法院1999年7月未經開庭,裁定先予執行強拆毀證,二審枉判維持。原告隻得申訴、再審申請、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2014年最高行政庭複查聽證,至今國內輿情封殺下,最高法院仍拒出該案再審後的複查文書,以“信訪終結,不予再審”答複敷衍,該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強拆行政案,至今已二十六年。
對照中國諸多司法個案裁判現實,與公示的法律準繩,差距清楚且枉判確鑿有據,尤其筆者作為原告對最高法院(2012)行監字第646號案被訴裁判再審的質疑,最高法至今未有書麵結論,網上封殺依舊,筆者作為行政訴訟外籍訪民,得出中國法律虛設、有法不依之呐喊結論,當不為過。
中國訴訟法律明確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是界定和理解司法認知的前提。原告案件檔案裏的《產權共有證》,權屬性質清楚記載為房地產權屬共有,而法院審判監督時,理應據此法律憑證,確認房屋的城市異產毗連共有屬性,並應根據1992年青島市人民政府的青政發【1992】186號政府令《青島市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辦法》第九條“任何一方所有權人如需改變共有共用部分的外形結構時,必須征得其他房屋所有權人的書麵同意”的羈束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四)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麵同意的,不得轉讓”的禁止性規定,確認行政被告1996年未向原告共有人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依法取證,為違法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擔責,還應確認1999年兩級法院罔顧國務院令第78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八條二款“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範圍和規定的拆遷期限”,在《拆遷許可證》已逾期三年、裁定及維係先予執行強拆行為顯著違法,並承擔追究法定責任。
然而,青島市中級法院二審,對再審原告引述的前述法律法令,裝聾作啞,恃權罔顧,輿情封殺,最高法院行政庭的再審法官,2014年對理應認知的諸多司法事項,不予置理,二審《行政判決書》刻意隱匿原告共有權屬證據,以“經審查,本院認為,先予執行的目的在於強製拆遷”及判稱兩個“程序基本合法”,枉判維持。該中級法院對先予執行強拆的兩個“程序基本合法”錯誤更屬顯明,使104號案終審判決,隨時日演進,愈陷被動,行政被告及責任法院捉襟掣肘下,無法對枉判結論自圓其說,法院行政裁判公信力和顏麵的盡失,毫無顧忌。
司法認知,是法官作為裁判者的職權行為。在“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靈魂”理念支持下,筆者在網上陸續發表過《法保民權緣何難上難?》、《被屏蔽十年的行政審判敗筆案》等數十篇以案說法文章,以法理和證據事實,剖析行政被告、源頭法院、責任法院的個案裁判程序及實體判決錯誤,針砭枉法拆遷時弊。嚴謹的鐵證實例,和法理有據的評論,讓我的《既敢枉法,何懼質疑?》、《激流中的魚兒永遠不氣餒》、《“畫虎不成反類犬”難掩欲蓋彌彰》等評論文章,惹惱了責任法院的枉法操控者,是筆者被青島市中級法院提名列入2009年“兩會”期間山東省高院布置“穩控”和截訪名單之因 。
對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當筆者將(1999)青行終字第104號《行政判決書》宣稱“經審查,本院認為,先予執行的目的在於強製拆遷”作為人民法院“提高司法保障效率”的手段披露時,國人對該政策指導下的司法實踐,認識頓清,它也成為後文革時期,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的標簽性詞語。
有俗語說“事出必有因,無風不起浪”,筆者堅持最高人民法院再審(1999)青行終字第104號案的(2012)行監字第646號案後,應該依法出具再審監督的書麵審查結論,並對主責法官李建偉等刻意隱匿原告先母名下1955年在青島的房地產《產權共有證》等法律事實,和對枉判維持先予執行強拆近三十年的法律行為追責,這也算是涉外行政訴訟受害原告對行政訴訟立法摒刪“必須”以來的某種再認識吧。
中國三大訴訟立法難遮掩避諱的差異
筆者代理過數十起城市房屋強拆行政案,我印象深刻地記下研讀中國行政訴訟法律時,一個人們似未覺察、卻皆可檢索查證到的中國行政訴訟立法事實——人民法院在民告官訴訟法律立法宗旨第五條的提法,為何與刑事、民事訴訟法總責裏所述,存在著顯著差異:
人所共知,全國人大製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是構成支撐中國全社會穩定的三大訴訟法律基礎,但它們在敘述法律總則的條文裏,國家從立法角度對審理各類案件關鍵措辭的要求,其字裏行間表述出的法律辭語,卻有著顯著不同,值得國人關注回味。如:
《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裏的總則部分,都是“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而在所謂民告官案件審理適用的《行政訴訟法》總則裏,卻兀然變成“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種明顯祛除“必須”兩字的另番表述。若橫向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三大訴訟法律總則立法條文的標準詞義,顯然 “必須”這個要求人民法院在刑事、民事訴訟中審理案件嚴謹程度需要一絲不苟的強製性副詞,與在行政訴訟中的審理責任、法定義務用詞,在1989年製定《行政訴訟法》時,被當機立斷地予以摒除,即使在2014年11月、2017年6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裏,也依然有著同樣顯著的措辭設計,未予修改。法律文本上這種重要措辭,涵義深刻,失之一厘,差之千裏,這種怪異現象的持續出現,尤應注意。顯然,對頂尖法律專家雲集的國家立法機構來說,這遠非立法之疏。如此立法下,中國行政訴訟的違法、枉法裁判,勢必使法官在行政訴訟裁判中的隨意性,有增無減。
筆者疏於法學知識條文學習。眾所周知,法律文本上的“不得”,有著法定的禁止性涵義,而法律文本上的“必須”,則更具有法定的強製性涵義,何況它還是在立法宗旨如此重要的關鍵部分裏呈現。共和國上述三個訴訟立法文本上的用詞,存在著如此明顯的重大差異,其給國家的影響之重大,已不言而喻。
在這輛由中國利益集團操控的時代列車上,那些普通公民聽信謊言製造者編造的童話,是被愚騙者,他們充其量隻是驅動列車的燃料,卻有人煞有介事地自稱是列車的所謂主人。筆者隻是普通小民,人微言輕,孤陋寡聞,中國的法律從業者、專業學習者大約不下近百萬,關注各種訴訟程序法律適用的民眾,更不下數億人,明眼的法律人都不難看到“必須”二字,絕非可有可無,它從司法訴訟程序立法和司法認知行為上被顯著摒刪掉的“指導性”意義,及可能造成並非一般的法律後果,絕非可被小覷,其內在玄機,足應對法理及動機推敲,至少,關係到各政府部門管理國計民生、衣食住行的行政訴訟立法,意義絕不會比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會更低吧?!
現實是:對人民法院管理國家訴訟行為的立法同類用詞的這種並非細微差異,國家級立法權威機構,從未有人出麵,對億萬國民關注的該立法差異,作有絲毫詮釋,甚至連細微的澄清,也未見有過點滴的探討性報道。
無數事實表明,所謂開發房地產,隻是取自於民,卻未必都用之於民。既然立法者清楚知道:失之一厘,差之千裏,何況立法用詞更極為嚴謹,是共和國法律專家的特長。筆者在兩次《行政訴訟法》修正前公開征求意見時,皆以特快專遞掛號信向立法機關提到該顯著的差異點,望請頂層權威專家,能予關注該三大訴訟法律對關鍵詞立法上的顯著區別,或指點迷津,公之於眾,消除國民誤解,但它始終石沉大海。
坊間有言,該立法決策出自最高法院參與該立法討論時力主堅持“若加入‘必須’兩字”,勢將影響法官的自主裁量權”的意見,因為最高法院對中國行政機關的工作成效,及行政訴訟內情,清楚知曉,疑有捉襟見肘之嫌。最高人民法院若能將這幾次《行政訴訟法》在製定及修改時有關會議上的代表性意見公示於眾,對該立法上“必須”一詞的摒棄和行政訴訟中多年呈現的許多問題,或經過詮釋,得以諒解。由於立法機構和最高法院,對此皆未有任何回應,其因何故,難道《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這三個關係國家及社會安定的程序大法,還有孰輕孰重之別?!國人概莫能解,不知在各類專家眾多的當下,能否找到更合理的解釋?
試想,諸如共和國司法裁判史上有影響的內蒙呼格吉勒圖案、河南聶樹斌等案,尚且都是在“必須”之下形成的刑事冤殺醒目錯案,那麽,在無須“必須”的行政訴訟民告官案件審理中,它使人民法院對涉及民生民權保障的房屋拆遷類行政案審理,則更可對行政被告超越和濫用職權的隨意性行政,網開一麵,放行了事,或在接受某種“上級指令”時,對侵害原告權益、違反法律規定的行政行為,更便於“法內施仁、網開一麵”了,哪怕這些案件被告及當值法官,在有法不依或公然觸犯法律規定。
嚴肅的行政訴訟立法總則,幾十年來,都是如此設計的,行政訴訟的法治方向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真正實現,對長達數十年涉及中國不同階層者利益的房地產開發,當然更有著“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精心設計內涵,及各階層民眾經受到的不同現實結果。讀者閱見本文後,對這摒棄“必須”一詞的立法作為,又將以為如何?
當將立法宗旨裏“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前置性“必須”兩字剔除時,中國行政訴訟的司法怪象,勢必叢生,筆者作為受害人,曾寫有《民告官,緣何二審後民敗猶訴?——對三十一起私房拆遷案裁判的法律思考》、《依法申訴是對,還是錯?》、《對民告官個案裁判公正性的理性質疑》等行政訴訟調研材料上報過,後導致青島市中院以《情況報告》公開打擊報複,即為顯著例證。難怪無數被強拆涉訴案訪民,對法院有法不依,和司法不作為,乃至所謂的裁判公正,漸失信心,而另擇上訪之途,這或許是逼使訪民擁向信訪機構的內部操作之需,難道人民法院行政訴訟裁判生效後,對原告當事人的申訴及再審申請請求,可以“一推六二五”,不再實施審判監督了?“百姓心中有杆稱”,正是這個道理,而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立法宗旨,隨著帶有強製性“必須”兩字在行政訴訟中的公開摒棄,法官的司法裁量自由度大增,隨著“有法必依”的口惠而實不至,湧現出諸多帶有所謂“瑕疵”的眾多司法裁判亂象,自然可被“維持判決”了。
這個立法上的“必須”一詞,被立法者抑或是“司法”者主導性摒棄,讓法官對民告官案的裁判,可毫無原則和節製地濫用“自由裁量權”,“認知”裁判案情,隨意解釋,使違法行政被所謂“瑕疵”掩飾,而無須由嚴格法律規定遏製。無怪乎青島市中院可將“經審查,本院認為,先予執行的目的在於強製拆遷”,作為人民法院“提高司法保障效率”的樣板手段,盡管它被頂層法院拒糾至今,成為“依法有據”,毫無足怪了。
法官審案偏離法律規定,象任由恃權者青島市中院《情況報告》顯現的那樣,刪除“必須”的關鍵點,內部隨意解釋、扭曲事實真相,原告的房屋合法權利在“失之一厘,差之千裏”下,被全然摒棄,瞬時被屋化形消,強拆結案。我的104號案終審判決,以行政被告程序“基本合法”、“一審程序基本合法”這類“模棱兩可”的行政判決用詞,赤裸裸地將違法、枉法先予執行強拆毀證行為,“打包”掩飾庇護,而觸及法官刻意隱匿原告權屬證據等在案基本事實不清的嚴重違法、枉法,在判決程序所謂“基本合法”名義下,審判監督,竟可規避質疑,對行政被告的違法拆遷許可,護航備至,係顯明例證。
行政訴訟原告對認為侵害公民合法權益、有悖法理的行政行為違法,起訴、上訴、申訴、再審申請,是體現百姓訴權的依法運用,這對法治進步與社會安定有益。但司法實務中,諸多法官的審判監督意識淡漠,有的主責法官礙於百姓告申,有拂部門利益而駁回,久而久之,形成巨量前無古人的訪民赴京潮湧。筆者從2005年始,曾向立法主管機關,屢屢寫信反映立法上“必須”一詞存在的必要性,但《行政訴訟法》修改過數次,有關方麵對這種立法,不作絲毫銓釋,筆者隻得以本文,在文學城網站上,立字存照了。
我想,筆者本人的104號案《行政判決書》和被扭曲案情事實、用於打擊報複的《情況報告》,正是《行政訴訟法》立法祛除“必須”的負麵“效果”映現。共和國宣示的三大訴訟程序法律,在立法規範原則上,必須力求嚴謹,並相互一致為好。若沒有對“必須”兩字,由立法主管部門作出明確合理解釋,中國行政訴訟的依法審理,豈不更難規範?畢竟在顯示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訴訟法律的製定上,任何一個方麵都不得呈現偏差,它對國家大局治理及人民大眾並非有益,難道立法者、為政者卻至今仍不以為然,或者繼續在“假作真時真亦假”?!
民告官的原告,是普通百姓,絕大多數人並非法律科班出身,陳述難得嚴謹到位。哲人有言:“知必敗而必作,乃是要顯示一種精神的力量,要顯示一種人格的光榮,要使那些隻知較利害、計成敗的人物顯得渺小;乃是要在絕望之處留一絲希望給後人以安慰,是要在最黑暗之所薪傳光明給後世以信心”。通向法治之路,荊棘叢生,中國訴訟錯案的糾正,遠非易事,公器強拆與枉裁濫判,讓追求公正的維權者,鬥誌備堅,即使屢敗,也必屢戰,它也被潮湧般赴京訪民上訪的持久韌性驗證。
世界向法治文明進化,是必然趨勢。無論對內對外,言出必行,以法為據。立下及公示的承諾規則,言而無信,不遵守者必因失信而自食其果。當有法不依,說作不一,公權不受製約,民權難獲保障時,合法權益的受侵害者,欲活維艱,欲死不忍,但他們絕不會輕言放棄維權博弈,不會忘卻蟄伏心中隱忍不言的傷痛,及悲運中的陰影重重,與殷殷期待。
細思極恐之點滴
從中國三大訴訟立法總則中出現巨大差異的如此不嚴謹,到刻意如此,聯想到始皇尋覓長生不老藥的堅持不懈,到文革中萬壽無疆和永遠健康的傾朝傾國狂喊,再到當今現實裏諸多位尊要人和友人,為保命移植拓源及來中國尋求延年益壽良方的各類現代技術與覓尋法律製定上的“創新”舉措,已日漸公開,眾目睽睽。中國的立法是否嚴謹,尤應定位清晰,倘若再象這三大訴訟立法差異那般,不嚴謹要求,強化審核,百姓與後代在生命健康的基本保障上,豈不更要細思極恐。
筆者是一位行政訴訟錯案的信訪“老頑童”,認為共和國實現法治文明之夢,依然十分遙遠,但路要走,人要活,鍥而不舍的無畏者,會理直氣壯,智力奮鬥,以維護中國憲法法律尊嚴為己任,為中華民族實現依法治國的明天,豪情滿懷,年複一年,苦渡難關。“老頑童”借文學城這個世人盡知的網站平台,從法理及案件事實角度,堅持向中國司法者給個案及該三大訴訟立法上的差異,討要一個符合普世法理的說法,並不為過。
當然,以遵守誠信務實為本的帶路人,嚴格按有法必依、依法治國,不忘初心,才是關鍵。倘若舍此於不顧,依然嘩眾取寵,錯案依舊,立法上的“必須”,確也就無所謂了。當立法者、司法者酒足飯飽之餘,對民眾關注中國三大訴訟立法差異中前述司法臉譜及敗筆奇葩,總應向世人作出中國行政訴訟法律總則裏該關鍵詞語被剔除的真實緣由,以正視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