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正確,隻回答你第一個問題:

來源: 如山 2012-10-06 22:23:16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04 bytes)
回答: 回複:長老,俺給你一些參考意見:淩長老2012-10-06 22:14:53

請參照聯邦與州法,現在應該是要也許租客在foreclosure之後再住1到2個月,但是,租客不付租金無疑是可以做eviction。所以無論是何種狀況(假如無法很清楚),最佳方案應該是等到下一個月行動。就當他說的是真的。

所有跟帖: 

甚合吾意,先給人家一個機會。謝大師! -淩長老- 給 淩長老 發送悄悄話 淩長老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0/06/2012 postreply 22: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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