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按月,人家要搬走就得同意。現在他們得問題是要求我返回全部的押金在他們搬出時。因為他們要用它來交新租的押金。按照我們的州法,我有30天給回押金,當然我可以扣除修理的部分。
麥房時進去過,門上有破損,牆上有坑,有一個壞的抽屜。一定會有修理費用的。他們說我買房的時候是as is,隻要他們沒有新的破壞就不是他們的事。 我覺得,他們還是要負責修理的,正常的磨損是可以接受的。我買了這房並沒有給他們破壞的權利。
唯一的問題是我需要他們配合來讓別人看房,他們沒權利拒絕,但是可以不合作。
租戶有一點歇斯底裏,總是對著電話大喊大叫。說實在的,我不喜歡他們住著。但是,這就是個生意,我也不用天天看著他,有錢就住吧。
希望各位給看看,我應該怎麽辦。有時也想窮人嗎,放他一馬就完了。但是有時想他們拿著我們納稅人的錢住我的房子,還好像我欠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