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客告我的故事,寫在以前的貼裏,不再贅述。對於房東們,特別是如我般第一次經曆打官司的房東,屬較值得一看的交流經驗,沒看前故事的,可去找來看看。
上回寫到法庭調解。調解員對案件大致已有判斷,唯一有案件的是第二張支票與第一張支票的差異,287.5。他說法官怎麽判都可能,不過我輸最多會支付287.5的一倍(即雙倍押金返還),加費用。我沒接受和解,因為認為自己沒做錯任何事,相反,我做的所有事都占在房客角度,盡量給予他幫助。我想聽法官怎麽說。
法官並不好見。要求雙方親自到場。我立刻感覺到對我的不利,可這是深藍州(法律保護房客的州),房東應該付出的代價。
一開庭,法官就給了我狠狠的一棒。問我有沒有證人在現場,我說沒有。法官說,你隻能說你經曆的事。於是我已經幾乎無話可講了,因為我的realtor親曆的事跟我無關了,我一提realtor,法官說我已經說過了,你隻能說你經曆的事。於是,我就隻有寫過兩次支票的經曆,通知房客來清理垃圾(房客當時不理我,隻回答了我的realtor)。
當然,我不能坐以待斃,呈上租約,說明了第二張支票與第一張支票差別的由來。法官看了我提供的證據。於是很快就宣判了:房東按時退還了押金,取消第一張支票合理,沒用掛號信也不是告房東的理由。房東從700塊裏扣的287.5,分化得不清楚,應退還給房客。結案。
法官宣布退庭後就離開了。我苦笑著對坐在旁審席上的上次的調解員說,你都說對了。調解員用洞然於心的笑做答。他上次對我說,法官要看的證據可能會不同。這才解讀懂他的話。
對房東房客方麵的法律我了解得比較多,可打官司畢竟是第一次,我完全沒想過我不能代表realtor這一點,這算是很低級的錯誤。
開車回酒店的路上,我試著把自己完全跳將出來,僅從法官的眼光審視這案件。我覺得法官有理由質疑。
這是我就清理樹葉這問題上提供的幾個證據:
這是realtor提供給我的收據。
這是銀行對賬單。(提供給法庭是用的整張)
我想,值得懷疑的地方是:1,這是很少的幾項realtor支付現金之一項(realtor說這家LLC沒電子轉賬也不接受支票,她問過我是否由她付現金。我感激地同意---要急著上市賣房。)。2,realtor是在我給的最後一刻即8月30日才提供給我收據(原本我是要求該公司出具詳細的700收費中的每一項,以至於我根本沒有時間再處理。還是不夠正規。)。3,realtor給我的收據也不正規。4,我最後支付給她的時間是十月底。(原本要當時支付,realtor說可能還有其它一些費用,到時一並給她。過戶後,她又有一陣聯係不上。)
這些隻是我個人的推測(法官問得不多,也說得不多,並沒有提過我上邊列舉的幾點)。若用懷疑的眼光角度(法官)去審視,這事確實可以做假。若我自己做得完全規範,法官也有可能不這樣判,即使是藍州。在自己做判斷時,因為每件事都覺得做好了,而沒有用懷疑的目光去分析事態。
回顧整件事,我做得不好的地方其實挺多。這裏主要寫兩點。
1,我知道realtor對房客問題上並沒有盡心,在一些收費方麵,我並不很在乎,當時重點放在賣房上(事情確實很多,一件又一件,直到過戶當天,似乎都還不確定)。在賣房的事上我督促得比較緊,房賣得不錯,小錢上我不怎麽計較。在維修方麵,我自己找人修的價格和她找人的估價也確實有差異。(開弓沒有回頭箭,隻能一路朝前。當然,我不會再請她代理賣房,這是在房屋交易時我已做的決定。)
2,遠程房,有些事確實無能為力。要麽自己親手處理,要麽有些事就要忍讓。(我想,這也是法官想告訴我的道理。在他表示我不能代表realtor說話時,我已大概知道他會怎麽判了。)
得到的經驗和教訓。
1,藍州選房客要特別謹慎。(我已經很謹慎了,相信自己做事公正,能掌控。但事實上,不能掌控的事其實也挺多。)
2,平衡事情的輕重緩急上。(我以為自己能平衡好所有事,可當很多事都集中在一起發生時,就處理不好“小事”。這其實是自己能力不足的表現。)
總體上,對打這場官司我感覺不失望,我一向對自己第一次犯錯的包容性挺高,這是代價非常小的官司,果然一上戰場就敗下陣來。哈哈。在當房東這條路上,我犯過的錯挺多,從啥都不懂開始,是在一次次錯誤中不斷學習一路走到今天。犯錯並不好,我總是試圖盡量不犯錯,不盡力會責備自己,盡力了則放過自己。
地主們別灰心。其實,我反倒覺得打官司就這麽回事,法官判得也公正。以後我依然會按自己的經驗行事,隻是識人上要更理性,處理事情上要更加規範和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