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延期開庭和改為zoom的書麵申請(申請延後到11月中旬),法庭隻調整延後了十來天,依然要在10月下旬開庭,沒有同意zoom。
小額法庭在房子所在縣,我的居住地在十幾小時的車程外。我感覺到這樣的法律設計有問題。
10月下旬我會很忙,也不可能為這小事親自跑過去,隻能用當地律師了。我從未告過人,也沒被告過,請教有經驗朋友怎麽找律師最佳,是用法庭給的聯係電話,還是自己在網上找。
那麽,這裏的法律費用就會包括律師費了。我的理解是這費用應該判在同一case裏,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有誤。我不想人咬狗,再去打一場官司。
經過這事,我有些思考。這房客第一歪曲事。第二,完全不知道他在告什麽,或許是因為他不懂,或者因為他自己歪曲事實,得到錯誤的指導,於是就告。那麽,隨便地告人,應該有法律製約。這不能說他誣告,也不屬誹謗,就是胡亂告,浪費別人的時間精力,及法庭資源。法律裏如何能懲戒這種行為呢?
簡單說一下事件。
1,雙方都同意終止租約。租約是年租到期。
2,租約終止日期是7月31日。房客在8月1日離開,鑰匙留在廚房,短信我的realtor車庫密碼鎖code。
3,我在8月8號寄出第一張支票,沒有寄掛號信。8月18號,跟房客確認他沒收到信後,告訴他第二天會cancel該支票。房客主要告的就是他去兌現這張支票,被銀行拒絕,造成了精神損失,要求賠償5000。
4,8月30號我用掛號信寄出了第二張支票。另扣了280多的樹葉清理費,是realtor請的人清理,我付575,有收據。(我的realtor說,樹葉應該有一年沒有清理過,有照片為證)。
租約上是房客負責樹葉清理,房客沒告樹葉清理費。隻告精神賠償,和31號沒有返還押金,要求付利息和法庭費。(我在30號寄出了支票,當天已把掛號信和支票拍了照片傳給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