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多的人在瞎鼓噪和大哭小叫地搞政治化和對立化。。。
如果羅案被推翻,簡單地說
1 由國家統一標準,變成各州自己訂標準
2 由最高法院規定的24周(third trimester)以後不允許,各州不允許的時間也許會提前到(second trimester),比如變成15周以後不允許。
當年羅案判決結果,最高法院在判決中提出的著名的根據“妊娠三段論”判決:
在懷孕前三個月(first trimester)政府不得禁止墮胎,孕婦可以參考主治醫師的意見自行決定;在懷孕三個月到六個月(second trimester),政府可以從保護孕婦健康的角度出發製定相關固定;在懷孕的最後三個月(third trimester),出於保護潛在生命的目的,除非母親的生命受到重大威脅,否則禁止墮胎。
羅訴韋德案- 選擇權與生命權的漫長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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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有趣的是,羅案的主角,諾瑪•麥科威,從一個墮胎合法化象征標誌,最後轉化為一個反墮胎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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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聯邦法院關於墮胎權利的判決意見書外泄,引發軒然大波,一方麵顯示美國社會非但沒有彌合撕裂,反而有變本加厲之勢;另一方麵則反映了民意撕裂已經導致民主憲政精神的弱化,使得政治考慮淩駕一切,到了不顧一切去破壞三權分立體製的地步。意見書的立場其實並不極端,但社會反應之極端,表明不同陣營數十年的對立情緒,已經到了妖魔化對手的程度,讓妥協的民主協商精神難以發揮,有損美國作為世界“民主燈塔”的形象。
判決意見書由大法官阿利托撰寫,稱1973年羅訴韋德案裁決“從一開始就大錯特錯”“必須被推翻”。最高法院當年裁定墮胎權受到美國憲法保障,因而下令在全國合法化。這一裁定在美國司法界一直爭論不休,因為憲法並沒有明文保障墮胎的權利。阿利托的意見書所要推翻的,是強製各州都允許墮胎,主張把墮胎合法化的權利,回歸各州立法院決定。純粹從司法角度而言,這恐怕才更貼近美國分權製衡的憲法傳統。
然而,這一沒有否定墮胎權的溫和意見,卻被支持民主黨的左派輿論刻意誤導。美國總統拜登即刻表明反對立場,表示會與國會合作,立法保護婦女墮胎權。有分析指出,在左派網絡媒體獨家披露並扭曲意見書內容後,最高法院門前就立刻聚集了大批手持反對標語的示威者,顯然有備而來。由於民意調查顯示,超過六成的美國民眾支持墮胎合法化,所以不能排除左派和民主黨企圖操控事件,借以拉抬11月國會中期選舉的選情。
現代民主運作的特點,立足於妥協精神,不同勢力和利益團體之間,都承認和尊重對手的基本權益,所以不會出現極端單一的政治結果。這種中庸的政治文化,表現在各安其命(live and let live)的日常生活價值。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都平等受到法律保障,任何侵權行為都能訴諸司法程序解決。在1973年羅訴韋德案判決之前,墮胎在不少風氣開放的美國州屬已經合法,正體現了這種價值觀;強製全國允許墮胎,反而違背了美國憲法分權的精神。
作為一個由50個州組成,人口近3億3000萬的聯邦,各種對立的政治立場和利益並存,一直都是美國的曆史經驗和現實狀況。在這個意義上,美國從來就處於“撕裂”的狀態。當下的不同點,在於對立各方因為長期妖魔化對手,終於使得妥協變得越來越困難。正因為對方已經不被視為正常的文明對手,所以一方的勝利必然代表另一方的覆亡。作為普通公共衛生課題的墮胎權,就不幸淪為“奴役女性”和“謀殺胎兒”之間的正邪之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