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偉民在書中提到:“過去機關幹部和事業單位職工住房,都是由國家分配的,國 家投資建房,然後將國家的房,讓職工付低租金入住,按國家的有關規定,不同級別的職工入住不同麵積的房。1999年和2000年時,國家開始進行房改了, 采取國家的房子低價賣給職工,以後逐月發放住房補貼的辦法,實現住房商品化了。可是,有許多老單位,因為員工多,欠賬太多,有許多員工還根本沒分配到住房 呢,沒有那麽多老房子可賣給職工,怎麽辦呢?所以,當時國家給了一個臨時政策,允許在那一階段(也就是1999年、2000年那兩年)可以采取國家(自有 資金)、集體(單位)、個人自籌集資建房。這是一個為民解憂、雪中送炭的政策,所以當時我們黨組研究認為一定要抓住這個機會,如果不搭上這最後一班車給群 眾建房,就很難解決體育總局係統無房戶、未達標戶過多的曆史遺留問題了。這是關係到幹部職工切身利益的大事,要千方百計搭乘福利分房的最後一班車,建好龍 潭湖小區總局係統的職工住房。”
正如袁偉民所說,龍潭湖小區的房子 解決了國家體育總局為數不少的幹部職工的住房問題,所以至少它的建造“出於好意”,不屬於“腐敗樓”;但是,這次“審計風波”的重點不在於這座住宅小區是 不是“為民造福”,而是是否“挪用了專項資金”。這個問題,袁偉民在書中也做了很明確的說明,因為,整件事情都是“專項”二字惹的禍——
“問 題出在審計署公布的報告中,把我們建房動用的中國奧委會市場開發積餘的錢,誤定性為動用了中國奧委會專項資金,多了‘專項’這兩個字,這就使問題性質發生 了變化。懂經濟、懂財務的人都知道,‘專項資金’是財政專用名詞,有特定的涵義,不能隨意擴大使用。事實上,中國奧委會的賬戶上既沒有財政專項撥款,也沒 有其它有專項用途的‘專項資金’,隻有市場開發積餘的錢,這些錢是10多年來各單項協會和中國奧委會進行市場開發積累下來的,主要是八、九十年代運動員、 運動隊做廣告所得,以及參加國際奧委會、亞奧理事會和國際單項協會組織的比賽和大獎賽的分成,因為當時運動項目管理中心還沒有成立,思想觀念也沒有那麽開 放,也沒有什麽相關的分配政策,所以廣告費和獎金也沒分掉,其中還包括我當教練時帶領中國女排打比賽分得的錢和中國女排做廣告的錢在內呢,這些中國奧委會 市場開發積累的錢,都是運動員、教練員、體育工作者艱苦拚搏的血汗錢。取之於他們、用之於他們,應該說也算合理。”
而 就在當時,這些在體育總局看來應該被公布出去的“事實真相”卻很難有渠道發表,甚至當體總提出“不要因為這件事情影響雅典奧運會的備戰時”,反而有媒體讓 “體育總局不要用‘國家榮譽’說事兒”,這讓體育總局從上到下都背負了很大的壓力。就在這樣的情況下,袁偉民依舊率團出征了——
“任 憑審計風暴刮得再凶,現在的大局就是奧運會!本屆奧運會在雅典舉行,天時地利人和都有利於歐洲,金牌、獎牌將會更加分散,而因為2008年奧運會在北京舉 行,國人對雅典奧運會中國取得好成績的期望值會很高,網上觀點,認為中國獲得金牌21-30塊的人占56%,認為30塊以上26%,所以在我們麵前隻有華 山一條路:‘肩負重托,頑強拚搏,在雅典奧運會上爭取優異成績’。”
“我這個人意誌還是堅強的,我相信自己,我是不怕的,大家也要相信我,我會頂住壓力,帶好隊伍,打好奧運會這一仗。”
“我們要用我們自己的成果來扭轉我們的形象!”
就在國家體育總局提出“申訴”之後,監察部、審計署等部門又成立了聯合調查組,對整件事情進行了徹頭徹尾地調查,調查的結果是“體育總局犯了程序上的錯誤”,而這個錯誤還屬於“曆史遺留問題”——
長 期以來,國家體育總局和中國奧委會雖然是兩塊牌子,實際是一個機構、一套人馬,1950年,國家體委成立的時候,還沒有“中國奧委會”這個機構,隻有“中 華全國體育總會”這個群眾團體。後來在中國重返國際奧委會之後,才有了“中國奧委會”一說。1979年,國務院批準了“國家體委即中國奧委會”的框架,一 直延續至今。因此,國家體育總局其實是“一個機構、一套人馬、三塊牌子”,誰是國家體育總局局長,誰就是中國奧委會主席,而副局長、局長助理們則是中國奧 委會副主席。
也就是說,所謂“體育總局”動用“中國奧委會”的錢蓋房子,其實就是“自 己花了自己的錢”——按照審計部門的意見:花“中國奧委會”的錢,需要通過“中國奧委會”開會決定,也就是說——還是你們這些人開會,但是開會的名義不能 是“國家體育總局辦公會”,而是“中國奧委會主席會”,這樣就可以了。
於是事情的結果是,那場氣勢洶洶的“審計風波”並沒有“挪用專項資金”,而隻是一個因為“互相不太了解”而產生的誤會——
“從 雅典歸來,我們得知聯合調查組對我們問題的定性是:‘體育總局以黨組會、局長辦公會的名義,動用中國奧委會資金用於補足建設職工住宅經費缺口部分、發放職 工補貼等做法是不妥的。’顯然,我們的問題是出在沒有以中國奧委會的名義開會決定動用這筆資金,是一個財務管理程序不妥的問題。審計署將我們財務管理中出 現的一個程序不妥的問題錯誤定性到‘擠占挪用財政專項撥款和其它有專項用途’的類別中去是不對的。中國奧委會沒有專項資金,體育總局沒有動用‘專項資 金’,是審計署對體育總局問題的定性有誤。如果沒有監察部主持公道,有相關部門參加的聯合調查組負責任的深入調查,我袁偉民、李誌堅再硬扛,這個‘冤案’ 恐怕也是難翻過來的。”
但是,就像當年體育總局沒有“話語權”解釋真相一樣,“審計風波”也因為體育總局“沒有那麽挪用專項資金”銷聲匿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