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將勞動狹義狹獈化,將勞動者限定在特殊人群(如工人或無產階級)範圍內,將其它生產或非生產經濟角色(如管理者和投資者)排除在勞動角色之外。
二、隻承認工人對價值創造的貢獻,否認其它生產或非生產角色在價值創造與形成中的作用;隻強調操作性勞動,特別是體力勞動,而否認或忽視理論、科技、創新、投資、經營、管理、決策、組織與人力管理(等勞動形式)在價值產生或形成中的作用。
三、認為“價值是凝聚在商品中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錯誤地把價值創造全部歸功於勞動力因素(而且是狹隘的勞動力因素),將非勞動力因素,如固定資產或資本,科學技術,發明創造,自然條件,社會條件等排除在價值形成之外;認為自然資源是沒有價值的,因為它們不包含人類的抽象勞動。
四、隻看到生產過程對價值形成的作用,而忽視生產準備過程對價值形成的作用,如投資規劃,企業設計,企業選址,廠房的準備,設備的選購,企業人員的招聘、任用等等。
五、隻看到生產過程對價值形成的作用,而忽視了後生產過程,如貿易,銷售和倒賣,拍賣,抵押等對價值形成的作用;
六、認為新增價值都是勞動力因素創造或帶來的,即
新增價值=商品總價值-固定成本=勞動力(或工人)創造的價值
(此時,商品價值中固定成本對應的部分看作是固定成本轉移到了新產品中),並認為新增價值隻決定於工人勞動和勞動時間
(注意,此節中的新增價值不是淨價值或利潤,它包涵可變成本,即工資或薪酬)
七、編造“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概念:在現有的社會正常的生產條件下,在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下製造某種使用價值所需要的勞動時間。這是一個任何人(包括馬克思自己)都無法定量計算,無法具體數據衡量的時間,以這個概念作商品價值量決定標準的剩餘價值學說違背了波普爾的證偽原則,不是科學的理論。
八、編造剩餘價值概念,規定:
剩餘價值=勞動力(或工人)創造的價值-工資或薪酬
並基於六、中的錯誤假定:
新增價值=商品總價值-固定成本=勞動力(或工人)創造的價值
錯誤地推出:
剩餘價值=商品總價值-固定成本-工資或薪酬~=總收益-固定成本-工資或薪酬=利潤,
即剩餘價值~=利潤(剩餘價值相當於利潤)。
由此斷言:“利潤是由剩餘價值帶來的”,聲稱:“剩餘價值是利潤的本質,利潤是剩餘價值的轉化形式或現象形態“。
九、馬克思的隻以勞動和勞動時間來決定或計算價值的觀念是根本錯誤的,以這樣的方法論即使能得出一個具體的,量化的,可行的價值算法,也必然是錯誤的。
十、在以上錯誤的基礎上,馬克思聲稱,“利潤來自資本家強占的工人剩餘價值”,“利潤取得了剩餘價值的形式掩蓋了剩餘價值的真正來源”;事實上,員工的薪酬與投資者的利潤是對新增價值的自然分享(新增價值~=勞動力成本+淨增價值=員工薪酬+利潤),勞資雙方中任何一方都無權獨占新增價值。
十一、基於對剩餘價值與利潤關係的錯誤認識,馬克思宣稱,資本家獲得利潤是對工人或勞動者的剝削,是不合理不正義的,利潤作為勞動力的剩餘價值應全部歸勞動者(或工人)所有;這相當於說投資者投資、經營、管理企業,組織生產,承擔風險的最終結果隻應該是投入與所得相抵,不應取得淨收益。這是荒謬可笑的。
十二、否認雇傭關係的契約性,合作性,合理性,正當性和普遍的雙贏性。馬克思在“利潤來自資本家強占的工人剩餘價值”的基礎上得出結論:獲得利潤就必然產生剝削,雇傭就是為了剝削以取得利潤,而不是為了合作雙贏。這樣一來,雇傭關係就成了一種不合理的邪惡存在,一種必然的剝削關係。
十三、由雇傭關係的剝削性,邪惡性得出:自主擁有製(即私有製)是一種天生邪惡的製度。
十四、對雇傭關係的否定也就是對社會分工協作的否定。
小結:
1。簡單地說,剩餘價值學說的錯誤在於,錯誤地把價值看成是單純工人勞動帶來的,單純勞動力因素決定的,單純生產過程決定的。
2。雇傭關係是基於社會分工的,基於自願的契約關係,它首先是一種合作關係,而不是天然的剝削關係。在企業生產過程中,新增價值(企業收益-固定成本)自然地由雇傭雙方分享為員工的薪酬與企業主的利潤,當雙方(特別是員工一方)對個人所得都相當滿意時,雇傭關係是雙贏的合作關係,並無剝削可言。隻有當雇傭雙方的分配比例違背公平公正原則,雇主所得過高,雇員所得過低時,談剝削、壓榨才有意義。
所以,剝削與利潤取得沒有必然聯係,剝削問題實質上是收益分配的公平公正問題。雇傭關係的首要目的是合作共贏,而不是剝削。
3。恩格斯說,“馬克思發現了剩餘價值”,“發現了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和它所產生的資產階級社會的特殊的運動規律”。事實上,剩餘價值並不存在,馬克思不是發現了所謂基本規律,而是編造了剩餘價值一詞。
4。馬克思的勞動價值-剩餘價值理論是一個欺騙、蠱惑和煽動的學說,是為挑撥階層關係,激化社會矛盾服務的,是階級鬥爭論和暴力革命論的理論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