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都沒有!吳英何來的怨,為她叫屈更是離譜。巧取豪奪,曆來不為任何社會所容。對她的判決,公正而嚴謹,沒有任何懸念。以鄧亞萍作為參照物,她沒有那個資格。所以說,標題本身就是一個荒唐的謬論。
我以為,社會不公,權利尋租的現狀,理應受到譴責。吳英該死,也是天理。不能抱著“吃不到葡萄,就說葡萄是酸的”,這種貌似有理,其實同樣無理的心態,評價吳英事件的是非。鄧亞萍,對國家做出過傑出的貢獻,在現行不盡合理的社會分配體製下,如果不該坐上那個優厚待遇的位置,請問,誰還有資格坐呢?在鄧亞萍還沒有證據說明犯錯的情況下,先入為主的認為不公,隻是一種還嫌中國社會現狀不亂的態度。當然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