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艾未未實際控製的北京發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涉嫌兩個罪名,一個是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另一個是涉嫌涉嫌逃稅罪

回答: 艾未未稅案, 2大疑點hillhawkus2011-11-03 18:29:00

由艾未未實際控製的北京發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涉嫌兩個罪名,一個是涉嫌逃稅罪(《刑法》修正案七,刑法 第201條),另一個是涉嫌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刑法》修正案,刑法第162條)

 

這兩個涉嫌的罪名,是指北京發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涉嫌犯罪,即單位涉嫌犯罪。依照〈刑法〉規定,犯罪主體有兩個,一個是自然人犯罪,一個是 單位犯罪。

按照法律規定,單位構成犯罪,對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刑罰,對單位則處以罰金。發課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路青,但警方指控艾未未是公司實際控製人。

按照《刑法》第201條(修正案七)中“逃稅罪”的規定,逃稅金額較大的,刑期三年以下,並處罰金;逃稅金額巨大的,刑期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並處罰金。 但是,隻要補繳了稅款和罰金,可不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第162條之一(修正案)中“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的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 者單位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注:警方隻是指控公司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故涉嫌罪名為“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如果銷毀會計憑證的情節不嚴重,則 不以犯罪論處,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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