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讀“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關規定就知道了。宣傳戰爭的, 鼓動暴力敵視行為的, 公約第二十條要求政府應與禁止。
這和公民批評政府和政府的政策是性質不同的兩回事。 把兩個案子撤在一起是混淆是非。
“第十九條
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幹涉。
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采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製,但這些限製隻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第二十條
一、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應以法律加以禁止。
二、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