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蒙古曆史研究所所長朝倫·達西達瓦寫了一本小冊子《林彪元帥之死》。根據他的記載,1971年9月13日1時53分至55分,蒙古邊防總隊的哨兵發現一架大飛機自中國方向414號界碑入侵,聲音非常大,沒有燈光,飛向蘇赫巴托省那倫縣。2時以後,肯特省貝爾赫螢石礦的警衛也發現了從東北向西南飛去的這架大飛機。不久聽見巨響,看見火光。2時27分,在貝爾赫礦西南14.8公裏的蘇布拉嘎盆地,這架大飛機墜毀。最早到墜機現場的是肯特省公安廳駐貝爾赫礦小組代表珠爾默德,其他還有數人到場,他們先把火撲滅,然後向上級匯報。當時在場的一名警察圖瓦尼·久米得接受過澳大利亞記者彼得·漢納姆的采訪。久米得回憶說:”我看到三處大火,所以問題是哪一處最先起火。我從車中走出,走了兩三步幾乎被什麽東西絆倒。當我往下看時,我看到那是一個背朝上的男人。”黎明來到顯示出一片可怕的場景。八具燒焦的男屍和一具女屍散落成一線。大火幾乎燒盡了他們的衣物,隻剩手槍皮套和腰帶。
9月13日中午過後,蒙古外交部副部長額爾登比列格、公安部長德吉德、情報局局長德欽將軍,國防部第一副總長圖門登貝爾勒少將來到現場。9月14日,蒙古空軍司令朝克將軍到達現場,當時一批蘇聯軍事人員乘坐米格-8直升機也到了,和朝克將軍進行了會晤。根據達西達瓦的記述,雖然蒙古肯特省公安廳廳長奧特根紮爾嘎勒中校並不同意把飛機的黑匣子交給蘇聯人,但是朝克將軍還是把黑匣子給了蘇聯人。另外蒙古副外長雲登回憶,蘇聯的直升機9月15日上午拉走了一台飛機發動機。1971年10月和11月,蘇聯專家又兩次來到現場,從墳墓中挖出屍體,通過頭蓋骨、牙齒以及肺結核斑點比對,最終確認死亡人員就是林彪。
相反,中國使館到達事故現場的時間要晚的多。中國新到任的許文益大使是9月14日早晨才收到蒙古外交部通知,屬於中國軍方的一家飛機在溫都爾汗附近礦區失事,機上乘員全部身亡。幾經交涉,許大使一行三人乘坐蒙古安排的飛機去現場勘查,到達時已經接近9月15日下午六點。根據使館二等秘書孫一先的記述,”墜機現場是一片呈倒梯形的盆地,由北往南長約八百米,寬約三十至二百米的範圍內,草地全部燒焦。”著陸點附近草地上沒有著火的痕跡,”有一道由北向南被擦平壓實的草痕,長約二十九米,寬約二米多,它不是一條直線,而是呈”S”形的曲線。在這條被擦壓的草地右(西)邊不遠,有一道平行的槽溝,深約二十厘米。”“再往前看,擦壓草地的痕跡奇怪地消失了,又是深可沒膝的枯草。繼續前行約三十多米,才開始進入大片焦土的失事現場。”飛機尾翼部分基本完整,而機頭則”燃燒火勢最猛,鋁合金機殼都已成灰”。飛機殘骸右機翼”民航”的”航”字旁邊,”有個直徑四十多厘米的大洞,周圍有不規則的鋁刺,刺尖有的朝裏,有的朝外。機翼另一麵完好無損,這隻是一個向一麵開的大洞。它的旁邊有兔耳朵形的細長洞兩個,與大洞並不連接。翼根連接機體處的鋁蒙皮凹陷,但沒有燃痕。”遇難者遺體分為三堆。”他們不是通常失事飛機那樣被摔碎燒焦,隻剩下堆堆骨骸,而是有頭有腳基本完整的一具具軀體。尤其是那具女屍,簡直就是仰臥在那裏熟睡的一個人。”“屍體姿態各異,共同點是基本上都仰麵朝天”。每具屍體手腕上都沒帶手表,也沒有穿鞋。(孫一先:《在大漠那邊》,中國青年出版杜2001年版)
附件:關於一架中華人民共和國飛機在蒙古人民共和國境內墜毀原因的調查報告
此報告由餘汝信委托T?阿拉坦巴嘎那、德力格爾其其格、鍾小歧翻譯,並由餘汝信整理
本委員會由蒙古人民共和國部長會議於1971年10月4日通過之268號決議委任,委員會成立之目的:旨在於1971年10月8日至10月18日期間,對一架在蒙古人民共和國境內墜毀的飛機的出事原因及其飛行使命,進行辨認及鑒定工作。
為了找出上述問題的答案,本委員會認真地分析了該飛機越境侵犯我國領空的情況,參考了當地目擊者關於該飛機飛行狀態的陳述,當地墜機現場的報告,並仔細研究了從現場發現的物件和墜機有關的文件資料。
此外,本委員會的一些成員再次到過墜機現場,對已被焚毀飛機的主體及其它對象進行了仔細的檢查。就有關該飛機飛行及其墜機事故,我們也谘詢了蘇聯軍事專家,而他們也參與了事故現場的再次檢查工作。
特將調查結果呈報如下:
第一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256號飛機越境侵犯蒙古人民共和國領空:
1971年9月13日淩晨2時25分,中華人民共和國一架編號為256的飛機墜毀於東經111度15分,北緯47度42分,也就是我國境內肯特省伊德爾莫格縣,名為”蘇布拉嘎盤地”的一個地方。
墜機地點的土地植被遭破壞,植物被損毀的狀態,從飛機墜落點向南呈三角型,燃燒範圍伸延至29米,飛機殘骸散布四周。
從墜機地點向南110米處,有一個用英文寫著”英國製造”字樣的標誌和一個橢圓矩形的鐵罐,上麵用中文寫著”東風”的字樣。還有一個標有256數字的鐵桶,在鐵桶南邊有兩個一行三座的座椅部件以及其他破碎的飛機殘骸。
距墜機地點南側430米處,有一把編號為AK2049H的手槍,離該處3米遠有另一把編號為3038443、三角形裏標為56字樣和標為59HI字樣的手槍,而且裝有子彈。
距墜機地點南側440米處,有一把編號為2019269、三角形裏標為56和標為59HI的手槍。彈夾被卡住因此沒有打開。
距墜機地點東北100米處,有一支沒有編號的滑膛槍碎片、彈夾和子彈。
距墜機地點500米處,飛機後部隔斷的旁邊有一扇門。在它上麵有一張寫有數目字的不完整的紙片,表明飛機的重量以及飛機圖形輪廓。
距墜機地點500米處,我們開始檢查工作。在那兒發現了一具屍體。周圍大約3-15米範圍內發現了其他屍體。所有屍體分布在50×20米左右範圍內不同位置。所有的屍體都被燒過,有些屍體的頭和四肢都破裂和壓碎了。一共有9具屍體。
每具屍體狀況如下:
屍體1:身材良好,身高大約170厘米左右,男性。右肘的半部分彎曲,手掌心張開,左腿膝蓋少許頂起的樣子。仰麵朝天,手腳周圍留下了衣服燒後的灰燼。很難分得清衣服的布料。褲腰帶被燒。頭部,臉部大概20×20×9厘米範圍內有傷痕。麵貌不能辨認。右肩關節脫位,小腿中央骨折,頸椎以及後背有皮肉傷,身體部位的70-80%被燒傷,燒傷級別1-2級。
屍體2:身材良好,身高大約145厘米,男性。左手放在身上,左腳底放在右小腿上,右肘向頭部頂起,手掌心張開,仰麵朝天。衣服被燒,腰部挎手槍皮帶,手槍槍套裏沒有槍,但有兩個裝有子彈的彈夾。身體部位的70%-80%被燒傷,燒傷級別1-2級。除了頭後頂部稍有頭發,別的部位都被燒光。右手臂底部骨折,骨頭凸出來很明顯。
屍體3:身材良好,身高大約150厘米左右,男性。身上的衣服被燒焦,留下灰燼。右手臂彎曲,向上頂起,左手臂骨折,向頭部彎曲。右腿少許彎曲,兩腿呈劈開的狀態,仰麵朝天。左手臂上部骨折,右小腿後側骨折。身體部位的90%被燒傷,燒傷級別1-2級。
屍體4:身材良好,身高大約170厘米左右,男性。手腳跟身軀一個方向,眼睛看上去很累的樣子。身穿著一件舊的棕色皮襯衣。皮襯衣下麵還穿著一件綠色襯衫,該襯衫已被燒過。在皮襯衣口袋裏有一本封麵為紅色的中文小書。書裏麵夾著一張毛澤東的相片。在該書尾頁上用中文寫著”關朝雲(音譯),北京西郊3726部隊411,1969-7-12”。腰間紮一條窄皮帶。右手腕骨折,右小腿正中骨折,臉部,胸部,腹部等身體大部位受傷。身體部位的約60%被燒傷,燒傷級別1-2級。
屍體5:身材良好。身高大約180厘米左右,男性。兩個胳膊肘彎曲,半分向上頂起。右腿彎曲,少許向上頂起,左腿彎曲,腳跟蹬地等等現象。胸部,右胳膊肘的衣服被燒,已留了灰塵。腹部上有留著被燒了的灰色衣服。左小腿正中骨折,骨頭露出。頭頂約5×6厘米被撕掉。身體部位的約70%被燒傷,燒傷級別1-2級。
屍體6:身材良好,約150厘米,男性。兩個胳膊肘關節有彎曲,往頭部方向彎曲。兩腳叉開,身體仰麵朝天。胸部的衣服被燒過,衣料也被燒得變樣。從外觀看沒發現骨折,身體部位的約80%被燒傷,燒傷級別1-2級。
屍體7:身高約155厘米,身材良好,男性。左手往身上放著,右手胳膊肘關節半分彎曲,左腳架在右腳上,身體仰麵朝天。大腿旁邊有被燒毀的衣服。左側後背脊梁的上部骨折。身體部位的約70%被燒傷,燒傷的級別1-2級。
屍體8:身高約150厘米,身材良好,女性。兩胳膊肘關節少許彎曲。兩腳直立交叉著,身體仰麵朝天。帶著紫色的胸罩。褲子的一小部分被臀部壓住了,顏色是深藍色的。右左手臂下方分別骨折。身體部位約60%被燒傷,燒傷級別1-2級。
屍體9:身高大約170厘米,身材良好,男性。兩臂伸過頭頂,兩腿關節稍微彎曲,表情痛苦,身體仰麵朝天。帶著細長的褲腰帶,褲腰帶頭是鐵的。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服裝類的東西。身體部位的約90%被燒傷,燒傷級別1-2-3級。兩臂至胸部皮有些輕傷,左小腿中央有骨折的現象。
墜機地點的東南邊,殘骸的附近發現編號4841583、彈夾裏裝有6枚子彈的手槍一把,槍機上的三角形裏麵標有56、59I的編號。槍管上刻有I的編號。
從這兒向南,事故現場南側,機身右側有兩個墜毀的引擎的殘骸。從墜機地點北側10米處,發現了一塊定格在淩晨2時27分、已停止了的”上海”牌男性手表。而在南側又發現了一個烏蘭巴托時間為15時30分、正在走動的黑色的手表,手表上注明”中國製造”。
從事故現場的北側10米處的地點,發現了編號為200142的手槍一把,槍上的三角形裏刻有66、1965編號。它的旁邊還有編號為1007559、帶著一個子彈的手槍一把。從此地向南3米處,有編號為2026383的手槍一把等等。其上還有先到現場的人們為了防風防火收集到的一些文件、資料和照片。也收集到蓋有”中國人民解放軍3556部隊”番號的汽油收據。蒙古-蘇聯邊境為主題的”新疆地區7”編號的地圖等等。又發現幾張紙幣,紙幣總共65元人民幣;以及9人一起的合照。還有注明”日本製造”的收音機盒子,盒子裏有一張紙,紙上寫著”從北京帶走”的中文字。也有發現日本產收音機、軍裝等等。
在事故現場西側的引擎,以及它的後麵兩側裏發現了183×142厘米大小的噴塗的中國國旗和256號的標誌。飛機墜落地點至被墜毀的現場有無數殘骸在散布四周。
為了再仔細研究這一事件,部分委員邀請蘇聯軍隊技術人員在10月19日前往觀看了飛機墜毀的現場。通過這次的調查發現蘇聯”PB-UM”型高度測量裝置1個、望遠鏡2個、以及防衛和攻擊為目的的軍事裝備2個、手槍等。還發現被燒毀的大量文件、話筒和機器、皮箱等。
第二部分 飛機的原產地,性能及其用途
1. 技術服務、通訊及其它係統和設備說明等文件清楚地表明,這架編號為256的中國飛機是屬於DN-121”三叉戟1E”型飛機,由英國”Hawker Sydley aviation”工廠生產。
2. 飛機圖紙顯示該編號為256的飛機重量為61,700公斤,一邊有24扇舷窗,能夠負載80名乘客,安裝有3台”羅爾斯·羅伊斯 斯貝”級飛機引擎,可以運載45,500公斤重量爬升至海拔12,000米高空,裝載21,780公斤燃油噸位,航速為680公裏/小時,可以無須加油而連續航行4,000-5,000公裏,該飛機機身長度為35.7米,可以用於載客或貨物運輸等用途。
該飛機攜帶型號為”star”的無線電收發報機和雷達等。型號為”Ekho”的天氣預報接收器,和針對”型號-6407”的無線電接收器。該飛機有以下功能:能自動控製飛行和能精確計算它的燃油消耗量。以及能自動診斷故障等。
3. 這個飛機技術服務和其他係統上帶有巴基斯坦國際航空公司的標記。原本這架編號為256的中國飛機是英國”hawker sydley aviation”工廠的產品。由此可以清楚地判斷出,英國把這架飛機最先賣給的是巴基斯坦,而不是中國。
編號為256的飛機在執行巴基斯坦國際航空公司的第317航線時登機一級乘客1人,登機普通乘客60人,乘客攜帶物品總量為2,369公斤、托運為501公斤、機組乘員有6人等信息。這些信息由巴基斯坦國際航空公司的統計數據處提供和證明。還有飛機西側機翼端頭和裏邊的被子,巴基斯坦工廠出產的大量信封,內側門上寫著的ATL文字也非常清楚地證明這一切。
4. DN-121”三叉戟1E”型飛機在1965年5月12日至1969年5月21日之間屬於巴基斯坦國際航空公司,被用作客機航班。當時的編號為AP-ATL。因為飛行員使用的英文說明書的第一項就能印證這些。
雖然原機通過何種渠道到中國不太清楚,但肯定的是中國1969年末從巴基斯坦購買此飛機。因為飛機的AD-360裝置設備,駐巴基斯坦首都卡拉奇市的中國經濟商務代表處的公證書,以及航站飛行登記本,該飛機的中文說明書,技術服務文件等證件都能說明這件一點。
5. 事故現場的資料表明了這架編號為256號的飛機1970年12月5日至1971年9月12日之間每個月飛行6-50次,一共飛行270天。1971年8月份是50次,9月份是20次。1971年1月至9月12日之間每月2-18次進行夜間飛行。具體的夜間飛行時間是9月2日、6日?7日?8日?9日?10日。夜間從18-21點起飛到早晨8-9點為止。航空站值班冊上的記錄能說明這一切。
第三部分 墜機事故現場發現了以下的文件資料:
1. 貼有中國人民解放軍3726部隊的軍官李平、林立果照片的身份證。
2. 根據航空站值班冊的記錄,這架飛機記錄的最後一次飛行時間是1971年9月12日6點。此後沒有任何記錄。
3.《技術說明書和使用細則》、《航空略語》、華東航空地圖、新疆地區航空地圖、報告紙、航線圖、飛機場圖像、型號262的無線電高度測量裝置說明書和文件等。汽油箱裝置以及筆記本裏記錄著最後一天加載了3,200升汽油的記錄。
4. 關於飛機攜帶物品的筆記本、飛機最後一次加油情況的筆記本、打火機、錄音機、望遠鏡等等13種物品。
5. 我們發現了以下文件資料:也就是飛行員工作日誌、寫著”飛行工作人員”為名的筆記本、糧票、飯票、布票、火車票、銀幣,人民幣65元,中國人民解放軍3726部隊第三大隊軍官邰起良的飛機駕駛技術筆記本以及中國解放軍部隊名、軍官名、地址、電話的筆記本等等文件。這些都一定程度燒過。
6. 八男一女共九個人在一起的一張照片,4張照片菲林、膠卷、影集。
關於衣服,物件方麵
1. 事故現場南側5米處發現一個燒了一半的灰色手提袋。裏麵有一件綠色襯衫,三條藍色棉褲,一條灰色短褲,一雙黑色膠鞋,兩件白色襯衫,一件背心,一條毛巾
2. 事故現場西側女屍體旁邊有一雙女性白色鞋子(其中一隻已燒毀了)。
3. 日本產錄音機一部,帶有三個錄音帶,錄音帶裏收錄了毛澤東語錄和有些歌曲、音樂等。
4.墜機現場發現有5塊手表,手表上分別寫著”上海產”的標簽。其中有一個是走動的狀態,有一個是停止了的狀態。停止的表時針定格為淩晨2時27分。沒有停止的表的時針指向著17時30分,而且這個手表表示的時間是烏蘭巴托的時間為準的。
5. 飛機墜毀的現場發現乘員用的鉛筆、鋼筆、鑰匙、梳子、罐頭、糖、刀、叉子、碗、盤子、撲克、槍盒子、子彈等被燒毀或者被損毀的東西。
結論
1. 分析指明,編號256的塗有民用航空標誌的飛機,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用於軍事用途的飛機。在事故現場找到的無數實質性文件足以證明這個結論。
a/ 給飛行員下達的書麵指示中提及”中國空軍第三十四師指揮中心”字樣。與此同時,加油收據記錄冊提及”中國人民解放軍3556部隊”,每一頁均蓋有”3726部隊”的圖章。飛機技術服務文件使用說明及其它文件(Q-碼,一張地圖等)是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指揮中心或空軍指揮中心製作,還有給飛行人員發的那些證件亦來自軍隊。除了所有這些圖章、標誌和機組人員的身份證這類具有軍事內容的資料之外,在此飛機上找不到任何與民用航空運輸、以及與民用機構或組織、或與民用工作相關的個人有關證據。
b/ 非常清楚,這架飛機由中國軍方所擁有,機上人員都是軍官,這一點可以由他們的著裝、個人攜帶的武器彈藥(槍支,軍服碎片等),編號為0142?0143的軍官身份證,參考數據如3726?7196部隊,3726部隊第三大隊邰起良,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院校等軍隊番號或單位,均足以證明上述判斷。
c/ 原本此飛機的用途以民用航空運輸為目的,但是大部分座椅被拆掉,一些用於軍事目的的新設備安裝其上,除了正常的無線電發射和接收器和其它控製設備以外,機上又增加安裝了”Ekho” “PB-UM”無線電高度測量探測器,這些設備均由蘇聯製造。安裝這些蘇聯製造的無線測量裝置,證明了這架飛機準備在低空飛行。
2. 該編號為256的中國飛機,正在我國領空執行一項特別任務。此結論由下列證據證明:
a/ 該飛機安裝了現代媒介、通訊、信號預防等設備,諸如無線電波探測器、各種無線電裝置、高度測量儀等。與此同時,該飛機也安裝了地麵測量雷達。
b/ 在事故現場發現的文件和紙張均表明在最近幾個月,該飛機曾經進行過數次夜間飛行,到過中國南部、北部、西部和東部的許多備用機場。記錄顯示,每個人都接受過很多訓練來學習備用代碼表及其解決方案、軍用機場的經緯度位置、降落地區的地圖、各種關於如何使用信號在北京、烏蘭巴托和伊爾庫茨克之間上空進行聯絡的說明,機組人員中包括有可以在遇到緊急情況時,即使沒有技術支持也可以使飛機在機場強行著陸的專家。飛行員受過良好教育,在飛機上攜帶武器,以便在遇到襲擊時進行防衛。
c/ 我國官方天氣預報提供的數據顯示,1971年9月12日?13日?14日,我國東部和南部天氣晴朗。該三叉戟飛機安裝有現代設備(PLS級E190儀器,該裝置提供了全天候日航及夜航的可能性),在這種氣候條件下,它絕不可能失去航向,特別是它在進行低空飛行。甚至在事故發生30小時後,中方都沒有查詢他們的這架作為”失去航向”的飛機的蹤跡,也沒有與任何無線電站聯係。上述事實完全與中方所聲稱的該機因”失去航向”而墜機的解釋相矛盾。
3. 該編號為256之三叉戟1E型飛機的墜毀原因是由於飛行員所犯的錯誤所造成。這個結論可以由以下事實證明:
a/ 墜毀前該飛機航速為500-600公裏/小時,直飛,著陸前沒有放下起落架及輪胎,而且襟翼和著陸燈也沒有打開。
b/ 飛機殘骸碎片墜落及散布於600 X 100平方米範圍,這證明該飛機是以上述時速或高於上述時速的航速墜毀的。
c/ 飛機墜毀在大範圍內引起爆炸和燃燒,爆炸後的燃燒持續了很長時間,這證明事故發生時,該飛機仍然攜帶足夠燃料可以繼續飛行。
d/ 事故發生時的那一瞬間,飛機引擎仍然在全速運行,並沒有損壞(引擎沒有燃燒過或被損壞的跡象)。
摘要
該編號為256之三叉戟1E型飛機的墜毀原因是由於飛行員所犯的錯誤所造成。
建議
1. 就中國軍用飛機未經批準而侵入我國領土一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出抗議。
2. 如果中方向我方索取死亡人士的屍體、個人物品或照片,不予應允,直到屍檢完成和屍體火化之後再做處理。
3. 如果中方希望取回墜機地點發現的文件,不予應允。
4. 在有關結論尚未形成之前,飛機殘骸由肯特省的ADKhG當局妥善保管。
5. 加強我國國土關鍵地點的空防能力,加快改善我國邊防軍與中央之間的通訊聯絡。
委員會負責人:(簽名) Ch·圖門登貝爾勒
成員: N·桑加
B·高陶布
Ts·根登道爾吉
(簽名) G·達希澤伯格
J·雲登
I·桑加道爾吉
L·卓乃
T·莫尤
1971年11月20日
在墜機事故現場發現的文件及物件清單
Ⅰ.發現的文件:
1. 中文《技術說明書和使用細則》 一件
2. 中文《航空簡語》 一件
3. 資料記錄表 四頁
4. 泰山機場圖形計劃 一頁
5. 航線圖 兩頁
6. 燃料(汽油)收據 一張
7. 航空站值班冊 一份/總共31頁,其中27頁有書麵內容
8. 華東地區航空地圖 一頁
9. 新疆地區航空地圖 一頁
10. 飛行員工作日誌 一份
11. 以”飛機工作人員”為名的筆記本 一份
12. 貼李平照片的軍官身份證 一張,允許出入中國解放軍3726部隊
13. 貼有林立果照片的編號為002,023的中國解放軍軍官身份證 兩份
14. 中國人民解放軍3726部隊第三大隊軍官邰起良的筆記本 一本
15. 五個人一起照的照片菲林 四張
16. 九個人的照片(八男一女)還有一個男人的照片 一張
Ⅱ.關於飛機的文件:
1. 中文版本的無線電型號262裝置說明書 一份
2. 短波FM裝置說明書(中英文) 一份
3. 中文手寫的E-190無線電探測器說明書 一份
4. 中文版的電子設備說明書 一份
5. 俄文版的PB-YM無線電高度測量裝置技術說明書 一份
6. 飛機的電子係統藍圖圖形手冊和飛機設備照片 七份
Ⅲ.關於物件方麵:
1. 七把手槍,步槍一支(組件)
2. 灰色手提袋一個(綠色襯衫一件,藍色棉褲三條,灰色短褲一條,黑色膠鞋一雙,白襯衫一件,汗背心一件,毛巾一條)
3. 女式白色鞋子一雙(其中一隻已燒毀)
4. 錄音機(日本製造)一部(有一盤錄音帶)
5. 五塊手表
6. 人民幣六張十元,一張五元,總共六十五元
7. 匕首兩把
8. 雙筒望遠鏡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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