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04年國內辦理結婚登記,10年在美國協議離婚。法庭宣判雙方共同撫養孩子,但是孩子主要跟我一起住。當時撫養費的裁定是: $285/周,付到孩子18歲,另外支付同樣數額的alimony給我兩年,孩子大學費用大家平分。孩子爸爸想躲開撫養費的責任,於12年回到國內,並從此拒絕再配合支付孩子撫養費。目前共計拖欠款已達9萬多(包括罰款和利息)。他人在國內,是中國公民,由於中美之間沒有協議,所以美國這裏我起訴他的話,隻能限製他再次入境,沒法強製追回欠款和繼續履行支付孩子撫養費的義務。但是他這幾年在國內開公司有蠻大的起色,和美國開始有蠻多合作,他最近幾年常出差來美。我這裏告他,隻會影響他公司生意,但是根本震懾不了他,使他履行責任。
所以我想到在國內打這個官司。 目前我從國內認識的法官那裏收集到的信息是:第一步得先在我的戶口所在地法院申請承認美國的離婚判決。第二步,去孩子爸爸居住地的法院起訴,法官按他的收入現狀來從新裁定撫養費的數目。美國這邊的撫養費裁定不會被國內法庭參考,隻可能比我現在的CHILD SUPPORT裁定低很多,而且隻能往前追述3年的欠款。我隻知道他在國內有一個自己的公司,但是他具體的經濟狀況和收入,我都沒法得知。所以我有點擔心,花很大的力氣,如果他隱藏收入或堅決不執行國內法庭的宣判的話,那這個追債的官司又不值得打了。
另外,因為近期中美關係由於華為事件鬧得有點僵,關於涉美的案子都暫停審理了,這樣打官司的戰線就要拉的很長了。
想誠心請教大家,該怎樣處理追討孩子應有的權利。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