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就會願意付錢。都是錢財方麵受影響,感覺公司生意會比9萬多的多。
我覺得應該在美國告。隻要他來美國,欠錢就是問題。他又有出差來美,隻要能影響他公司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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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也是這樣,但是如果他公司能換其他人出差來美,還是對他打擊不到,起不到追債和強製他繼續履行該承擔的義務。
-maomm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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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2019 postreply
03: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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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告,對你來說最容易執行。對他來說,即使能換人,也是幹擾。很多時候打官司,其實是看誰耗的起。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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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2019 postreply
09: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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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分析很有道理,我現在幾番了解下來,確實是美國打比較容易操作,且容易中要害。
-maomm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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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2019 postreply
17:5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