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庭提供假冒文件,是鐵定的撒謊。因為假冒文件是否真實,很容易證明,隻要文件原發部門(或者簽字人)證明這是假的,造假人輸掉官司是非常可能的。
作證詞的時候給法庭提供假證,這個證明起來稍微不容易一點。法官不能停下審判,去追究你作證的某個和案件關係不大的細節。妻子說丈夫打她,丈夫說妻子先動手,這種沒有中立目擊證人的證詞,法庭知道一個人在撒謊,可是不知道是哪一個。
這種情況下,法庭隻是看哪方更可信,不太追究誰撒謊。法庭就是聽取各方的自我敘述,最後盡量還原真相。
我親耳聽過一個法官說過,一個離婚案裏麵的假證比一個謀殺案還要多。法官不可能追究每一個謊言。法律的目的是解決問題,講實話隻是手段,不是目的。當然如果案件重大,那麽證詞的真實性就更重要一些。
說來說去,就是說法律上沒有一個簡單的回答,要看具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