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庭審是法官聽證據給判決,上訴是看法官有沒有違反規則。兩個程序的目的不一樣。
所以,庭審的時候可以有新證據,但是上訴的時候不能加入新證據。你的臉書證據,隻能等到下次庭審的時候給,而不能加入你回應上訴的材料裏麵。
其次,證明或者不證明“關係”很困難,因為這個關係的定義是模糊的。能夠確切證明的,可能是“同居”,“結婚”這類法律概念。
某女隻要保證在庭審的時候不做假證,也就是說在庭審的時候她和男人沒有關係。庭審完畢他們有沒有關係,不幹法庭的事情。假如庭審的時候男的沒有和女出去約會,或者沒有和女一起過夜,算不算沒有關係?假如某女說庭審前她和男的散了,庭審後又和好了,你如何回答?
最後,即使一方撒謊,離婚案裏麵,法官一般隻會在真相的基礎上,給一個“公平”的判決,而不會故意歪曲離婚判決來懲罰撒謊的一方。因為離婚撫養判決,和作假證的懲罰是兩回事。離婚撫養需要公平,作假證者需要的懲罰是刑事懲罰,和離婚判決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