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我們從德州(Texas) 搬到外州。在德州的房子委托一個Property Manager出租管理。租戶在2014年lease期滿前搬出。扣除押金還欠一個月的房租。
我讓Property Manager去追討未付房租。但一年快過去了,還沒收到。我問過Property Manager,他每次都說他會去要。
朋友介紹可以通過Small Claim Court追討。
請問Defendent該是誰,租戶還是Property Manager? 租戶的現在地址我不知道。我與Property Manager簽的合同上說Property Manager要負責收租金。
Samll Claim Court 麻煩嗎?一般要等多長時間?
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