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麽“而我當時被work permit局限住又不能找另外的工作“?

告學校可以告,但是要贏,總要有道理。你這個案子屬於雇用糾紛,有幾個切入點:

第一,合同法:依照合同,你知識和每年簽一次合同,學校或者實驗室沒有第三年雇你的義務。

第二,個人傷害法:你為什麽不能找另外的工作?work permit還有一年,而且也可以延期。學校的哪些舉動導致你不能申請和獲得另外的工作?有誣陷的行為嗎?

第三:舉報人的保護(whistle-blower protection):實驗室不和你續簽合同,是不是對你舉報行動的報複?也許這個法律適用,http://en.wikipedia.org/wiki/Public_Servants_Disclosure_Protection_Act 但是這個法律定義可能比較狹隘,我不知道你作為實驗室的研究人員是否是public servant。

請找當地employment/labor lawyer谘詢。多談幾個就知道你的案件有多少分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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