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是一名魁北克的大學生,是學校合唱團的負責人。近些年我們合唱團的鋼琴師經常暗地裏做出一些背後捅刀的事,讓合唱團的氣氛都變得很negative。他跟我們已經有了12年的合作關係,本人也很受“不明真相的團員”歡迎,出於這些考量我們一直沒有終止我們的合作關係。說真的,我們學生真的不會去handle這種事情,也不想去handle這種事情,往屆的負責人都不願意去碰這個爛攤子,他也就越做越過分。今年事情演變的太過了,我們決定有必要終止合約關係,而且越快越好。可是我很怕他會報複:他說如果我在這個學期末,也就是十一月底終止合同關係,事情會變得很麻煩。 我原來也沒在怕,覺得他無非就是會各種說我們壞話,挑撥我們指揮和團員的關係,散布謠言,這些年他沒少做這種事,可是和學生會meeting過後發現有一個合約的問題,可能會涉及到法律上的麻煩。
我們合唱團已經有六十幾年的曆史,是隸屬於學校學生會的俱樂部之一。學生會隻在2013年九月告訴我們我們需要和鋼琴師和指揮簽訂雇傭合約。所以我們從2013年九月開始和兩位簽了一年的合同。(之前60幾年從未和任何一位鋼琴師或指揮簽過合同)而今年因為對於他的不信任,把合同改成了一個學期的合同而不是一年。可由於雙方一直在交涉合同的細節,合同到現在也沒有簽下來,正式簽署可能要到下周。而我們這個學期的合作關係到十一月底演出完就結束了,現在簽一個學期的合同似乎有點不合理。學生會方麵是希望我們忍一忍,就跟他簽到明年學期末。因為據學生會講,鋼琴師現在是working illegally without a contract,如果把他惹毛的話他可以去勞工部門投訴我們這個學期沒給他contract,而且投訴前10年也都沒有contract。我想知道的是這個是否屬實?我如果下周和他簽訂這個學期的合約,同時通知他下個學期不再雇用他,他還有可以投訴的理由麽?因為畢竟我九月初就跟他開始洽談合同的事了,我知道嚴格來講他九月份開工之前就應該簽了合同,可是我們畢竟是學生組織,暑假也都不在學校真的沒辦法做這些,我並不是說故意不給他contract。而且這些年我們該給的錢一分不少。我們真的是2013年才被通知需要有合同這一項的。
再或者,我可以給他簽一個一年的合約,由於我們的合約裏有一條是這樣的: 3.1 Once violation of any clauses of Section 1 or 2 is confirmed, the Club reserves the right to terminate this Agreement with one week notice. 在section 1裏有一條說他需要配合指揮的工作,可是他現在真的已經沒有做到這一點了。他從4月開始就沒有主動的和指揮取得聯係,指揮主動地跟他聯係他回應的也非常的不積極,前幾天代替病假的指揮工作的時候也完全無視了指揮給他寫的工作細則。而十幾年前是不會這樣的。section 1還有一條說明他的職位是鋼琴師,可是這個學期他作為鋼琴師,表現真的很糟糕。我可不可以以這些為理由在十一月底演出後終止他的合約?學生會的意思是這兩條都很主觀,不能夠成解約理由。我還是學生,職場上的事我不懂,我不明白為什麽公司可以以員工表現不達標準辭退員工而我們不可以呢?
才疏學淺,表達的挺混亂的,如果有其他問題可以跟帖詢問。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