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購買家具的時候是包括送貨和安裝的。是在同一個合同上,送貨和安裝寫的是INCLUDED。
2,我是在安裝後,要求他們臨走前把垃圾拿走,他非要我給他錢,否則不拿。我就讓他走了。並沒有牽扯到中止合同的問題。
3,送貨人和安裝人是同一人。家具店說是他的CONTRACTOR,但是還沒有提供證據來證明此人就是他的CONTRACTOR,並且是給我的這個合同做的CONTRACTOR。法官要求他提供,他沒有提供。也就是他沒有證明這個人就是他的CONTRACTOR。
4,我發現床下有四個釘子,就是造成我地板劃傷的原因。已經照相交給法庭了。在這個情況下,是否就是CONTRACTOR的責任呢?
5,家具店在他第一次回複法庭陳詞中承認了,衣櫃是他廠家產品問題,並且同意更換。但是他們講了假話,說我開始同意修理,但是後來我隔了一天改了主意,要求他們更換新的。他們不同意,我才開始要求他們賠償我的木地板劃傷的。木地板劃上根本與他們無關。在我的無理要求下,他們才答應給我換新衣櫃,並說可以留下壞的衣櫃。而遭到我拒絕。純粹假話。我有證人證明木地板劃上是當天他們走後就發現了的。這個我不怕。
我根本不可能找到這個CONTRACTOR。首先他們提供的信息是否正確都不知道。是家具店雇傭的,我沒有付錢給這個CONTRACTOR。如果我找不到這個人,再把他加為被告,我就絕對不可能有這個CASE的。這才是重要的。我才到這裏來求助。希望能有更合適的法規來把被告的這個小算盤給打下去。
律師是找不到了。找到了也不會上心的。隻能是跟著被告律師一起玩我的錢口袋。所以我才自己在想辦法呢。謝謝。如果您知道什麽好辦法,還懇請不吝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