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塗了

來源: 慧惠 2014-07-02 05:44:19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492 bytes)
回答: 和樓主比較一個簡單一點的案件lexm52014-07-01 19:21:56

為什麽雙方獲利情況樓主就比較容易,而單方獲利就不容易(但是是純粹為了你的便利,對方本身沒有獲利。所以這種情況下,你需要證明對方是gross negligent)?

是不是我把美國的‘簽字’看的太重了?我的邏輯是 --  撇開樓主是否填錯地址,旅館簽字了,就對這個東西有了責任,不論哪種情況導致的失責,丟了就叫 gross negligent, 就要賠償。否則簽收和不簽收的保險性,沒有什麽太大區別了?我以為簽收的東西更受保護,因為要多交郵費的。聽起來,出了差錯待遇好像都差不多麽。
 

所有跟帖: 

strict liability vs negligence -lexm5- 給 lexm5 發送悄悄話 (357 bytes) () 07/02/2014 postreply 06:05:11

這世道! -慧惠- 給 慧惠 發送悄悄話 慧惠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7/02/2014 postreply 06:21:23

我覺得現在這種製度有道理。否則,像這樣把自己的東西寄到別人那兒,別人憑什麽 -N.- 給 N. 發送悄悄話 N. 的博客首頁 (251 bytes) () 07/02/2014 postreply 08:24:02

嗯,製度沒道理,但你說的倒是很有道理。 -慧惠- 給 慧惠 發送悄悄話 慧惠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7/02/2014 postreply 09:18:16

“收了的東西也許就隨手放在一般收件的地方,是誰的誰就去取了。”--懷疑你根本沒住過正規酒店。 -不是個滋味- 給 不是個滋味 發送悄悄話 (124 bytes) () 07/02/2014 postreply 09:52:50

是,我一般出門自帶帳篷; 沒地方搭帳篷,就睡車裏;再沒車,就找朋友擠; -N.- 給 N. 發送悄悄話 N. 的博客首頁 (345 bytes) () 07/02/2014 postreply 10:31:39

不是沒住過,是沒有托旅館簽收過私人東西 -慧惠- 給 慧惠 發送悄悄話 慧惠 的博客首頁 (249 bytes) () 07/02/2014 postreply 10: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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