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麽雙方獲利情況樓主就比較容易,而單方獲利就不容易(但是是純粹為了你的便利,對方本身沒有獲利。所以這種情況下,你需要證明對方是gross negligent)? 是不是我把美國的‘簽字’看的太重了?我的邏輯是 -- 撇開樓主是否填錯地址,旅館簽字了,就對這個東西有了責任,不論哪種情況導致的失責,丟了就叫 gross negligent, 就要賠償。否則簽收和不簽收的保險性,沒有什麽太大區別了?我以為簽收的東西更受保護,因為要多交郵費的。聽起來,出了差錯待遇好像都差不多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