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買房合同中寫了自合同之日起21天的financing contingency, close定在合同之日起第24天。本來Lender說可以按時close,可是close前一天突然又說需要等三天,因為趕上假期,我們又要回國, 所以需要延期12天,其中隻有4個business day。
賣家要求賠償1千刀而且要我們保證12天之後必須close, 一天也不能拖,否則賣家要拿走earnest money。我們擔心有什麽不可抗力到時還是不能close, 沒有同意這些附加條件,但我們同意如果到時需要推遲close, 我們願意每拖延一天賠償賣家100刀。可賣家死活不同意,晚一天也不行, 就這樣close那天晚上還是沒有就合同延期達成協議。
我們的agent說不能按時close算我們違約,賣家有權要求拿走8千刀的earnest money。他建議我們在close那天晚上12點之前跟lender說因為種種原因我們拿不出首付了,讓lender出個貸款denial letter用來退出合同。 我們就按他的意思,也沒多想,匆匆忙忙在晚上12點之前跟賣家提出取消合同,要求拿回earnest money。 第二天賣家威脅我們必須同意他們的要求,要不就告我們和lender聯合欺詐,扣下earnest money, 因為他們手裏有我們貸款已經fully approved的證明。與此同時賣家也單方取消合同並把房子重新上市。
我回國後家人都勸我不要太計較,同意賣家的要求算了,於是我又跟agent聯係,但不知為什麽agent從此非常不積極,拖了兩天才把addendum發給我簽字 (同意回美後第一天就去close,否則就放棄8千刀的earnest money)。沒想到我簽好傳過去以後,agent告訴我賣家又不肯簽了,因為已經接受了另一個offer,而且還要我的8千刀earnest money,讓我自己找real estate attorney想辦法。
我欲哭無淚,想問問大家賣家是不是拿著我這個同意他們所有條件的addendum就可以拿走earnest money了?我在馬裏蘭,沒有簽過什麽remove financing contingency的文件,這樣我在close之日, financing contingency已經過期之時還能用貸款的denial letter退出合同並拿回earnest money嗎?現在打算找律師,大家能不能推薦一下馬裏蘭的real estate attorney,大概怎麽個收費?多謝大家的時間,看完我這段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