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始好好的,本來就是你違約在先,賣家也不是不通情理,多給了你12天,你就應該去push lender12天內必須完成,並收你1000塊。你又不想出那麽多錢,又想拿回8000塊。
你們說“到close前那天晚上也沒達成協議”,拜托,不是沒有達成協議,是你已經違反了原來簽字的協議,企圖口頭修改原來的合同,遭到對方拒絕而已。
然後你又要求取消合同,是的,合同是可以取消的,但是8000塊也確實是拿不回來的。那8000塊的意義就是為了預防你出爾反爾,這房子又不買了。但是賣主威脅你要告你欺詐,也是嚇唬你而已,他勝算也不大,沒什麽證據。
後來你又去找人家說可以close,要回8000塊。賣主又改變了主意,因為你太晚了。
所以整個得事情,真正生效的,就隻有那個一開始簽了字的協議,close日期就是上麵的日期。
一開始你們不能按時close, 要求修改合同,但是賣家不同意,而且沒有人和misled你的趨勢,就是堅決不同意,所以你們的建議無效。賣家的建議,你們又不想給那1000塊,也堅決不同意,也是無效。
然後你企圖取消買房合同,那對不起,取消那8000塊就是沒有了。你不可能拿回來。
結果你還是想要那8000塊,於是又同意賣家的延期建議。
但是基於前麵都是口頭的,無效,最後要簽字的時候,賣家又不同意了,還是無效。
最後,你們已經過了合同上寫的close日期,這8000塊還是不可能要得到。
哎,接受教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