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你想的那樣。賣家跟賣家經紀人簽代理合同時,有顯示是否付買方經紀費和百分比,在MLS上可以查到。

不在於賣方經紀不讓看房,在於買方經紀不帶人看這個房(那不就是白白付出勞動力了嘛)。

若是自己要親自看,賣方經紀也可以不信任”來路不明“的個人,而有經紀人牌照,就算有來路可查,跑不掉。

這些都是實際問題,一時半會兒還不好解決。這也是存在的合理性,否則,NAR早就消失,不用打那麽久的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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