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 木有文化兄總提, 不要以Ends Justify Means. 也就是說要有原則性, 我原則上同意, 並且有兩個但是。。。。但是什麽呢, 請往後看。
一. 我在原則上讚成做事要有原則
一個人, 一個國家, 做事決策,首先應該確立原則。原則應該是針對任何事,任何人。 不能因Convenience或者不同地位的人違背原則。 不能因為是“自己人” 就對同樣的事,Rationalize.
比如, 樓下說舊約講法律, 要遵循嚴格執法的原則。 那我們來看舊約如何對待摩西。 根據木有文化講的故事的原話:
“他看到一個埃及人在毆打希伯來人。摩西年輕氣盛,看四下無人就上前把那個埃及人殺死了,並將屍體「藏在沙土裏」。”
也就是說摩西是為打抱不平, 不是出於正當防衛, 殺了人。而且是“看四下無人”,不是失手, 這至少是二級謀殺, 有可能是一級。 後來還畏罪潛逃。 那麽用保守派和基督教的觀點, 摩西是否應該被治罪。 而摩西後來頒布了上帝的摩西十誡。 其中一條就是不可謀殺,摩西自己是否犯了十誡中的誡條。
請不要Lawyer up 來Rationalize摩西是殺了人後才頒布誡條的。 按照任何國家社會的法律, 非正防衛殺了人不一定非得償命, 總得受法律約束。而聖經有沒把根據法律之上的原則用在摩西身上呢?
二. 第一個但是: 世事複雜,存在不同的原則, 而且很多情況下這些原則是衝突的。
對於法律至上的原則, 你支持在阿富汗遵循“被強奸的婦女被治罪”, 而強奸者卻可以逍遙法外的法律嗎? 我不知道木有文化是否支持,我知道我不支持, 因為這個違背了另一些人道主義的原則: 人人平等, 性別平等, 不應施暴的原則。當不同的原則互相衝突的時候, 我們是不可能完全遵循某一個原則的。
而對於摩西殺人事件, 我卻想不出有另一個原則可以應用。 除非你說有個“刑不上聖人”的原則。
三, 第二個但是: 所有的原則都有個終極目的
比如法律的終極目的是建立秩序與標準, 保護個人自由與權利,解決爭端。 也就是說如果法律能達到這個終極目的,那麽The end justifies 法律這個means. 如果實現不了這個終極目的, 那麽The end doesn't justify 法律這個means.
四, 婚姻不是終極目的。
作為社會結構的婚姻, 初始是一種利益交換, 所以有嫁妝, 政治婚姻,等等等等。 如Little women裏所說, Marriage is an Economic Proposition.
我當然不是所說有的婚姻都是利益交換, 世界上有很多是因為相知相愛的人發自內心的為了Commit 一輩子,為了幸福而結婚的。 而曆史上, 保守派想回到的Great Time, 特別是美國二十世紀六十年代以前, 法律規定:美國婦女不可以有自己的銀行賬號,不可以有信用卡。 也就是剝奪了婦女自立的機會, 婚姻就成為了婦女生存的手段,也是婦女的枷鎖, 是不道德的。不但不應該Committ, 而且應該破除這一枷鎖。 現代社會婦女有了不Commit的權利, 有了未婚生子的自由, 結婚的人減少, 單身的人增多, 是社會進步的表現。
婚姻不是終極目的, 幸福才是。 如果有人需要Commit才有幸福, 那麽他們結婚是合適的, 如果沒到Commit的程度, 婚姻是枷鎖, 造成的是不幸。 幸福這個Ends Justify單身或者結婚這些不同的Means, depending on circumstances. 是個人選擇的權利,也是個人應該珍惜與把握的權利。 政府, 宗教與黨派無權也不應該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