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沒有人可以在“法律之上”,當然是對的。但同時,也要知道,沒有人在“法律之下”。
意思是,你不能單獨盯著一個人。如果國家機器單獨盯著一個人,那就是把他至於法律之下了。
紐約的法官,和他的法律,已經聲稱對很多人的罪行盡量從輕,但是對於川普,那就是盡量從重,以便阻止他的競選活動。這就是法律武器化。本來法律不應該有黨派色彩、政治色彩、宗教色彩的。
一旦法律武器化,人們就會噤若寒蟬。極權國家也講法律,哪一個國家是不寫法律,不教授法律的?那麽極權國家和法治國家的差別到底何在?
這裏大概可以區分:
同樣做了一個事兒,比如川普的封口費問題,檢察官不是就這個事兒本身來判案,而是把這個當成一個辮子。成為一種要挾,對你發出一個信號:你的事兒可大可小,現在就看你是不是還想競選,你要想競選,我們就鬧。你不競選,我們就放你一馬。
所以,根本不是那個事兒本身,而是為了不讓你競選。
法律,已經變成了威脅的武器,或正在被某些人用做為威脅的武器。
而且,那個COPY/PASTE的34項罪名,連續34條,內容都不改一下,也有瘋狂、威脅的成分在。就是擺明了,老子就這樣,就是跟你幹,就是跟你不講理了,你能怎麽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