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咱們稍微學術嚴謹一點,起碼應該分清 原憲法(original Constitution)/ 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 前十個Amendments)/ 其餘的修正案(Amendments , 11- )的區別。
強烈建議看一下這段視頻,(前)最高院大法官 Antonin Scalia 解釋原憲法的重要性(隻需六分鍾):
他就提到,任何獨裁國家,社會主義國家,爛製度國家,都有(或者曾有)很好聽的,好的不得了的,天花爛墜的,比美國還好一百倍的,Bill of rights。
然並卵。
原憲法,甚至根本沒有賦予公民什麽權利(比如言論自由,擁槍,宗教自由,示威集會出版等)。但它製定了最重要的政權結構:讓獨裁者不能隨意更改/剝奪,那些(包括原憲法之後的)民選出的權利。
就好比你中了Lotto, 拿了十個億但是舉辦方可以隨時反悔,那再好的Lotto 也沒有任何意義。原憲法不是許諾你十個億二十個億,而是保證你中了就是中了。它是一切後來修正案的根基。沒有它什麽都是虛的。
第一章:議會 = 參院+眾院
第二章:總統和內閣
第三章:最高院。(所以1/2/3 章是講三權分立)
第四章/第六章:州 vs 聯邦的權力,二者的關係
第五章/第七章:修改和批準憲法的步驟。
THAT IS IT。看到了吧,它完全隻是在描述一個互相製衡,不由獨裁者操控的政府結構,沒有真的賦予公民什麽權力。但它恰恰是最重要的:你此後可以慢慢加權力(民選),原憲法注重的是讓壞人不能剝奪這些權力,不能許諾而不執行,不能篡改。
此前修憲的那篇文章,先把這些根基和後來的修正案已經混在一起,就隻能讓人哈哈了。